国内精品自产拍在线少密芽,国产自产v一区二区三区c,l国产亚洲视频资源在线观看,99热门精品一区二区三区无码,瓜子小说网,亭亭玉立逗骄阳txt新浪,古文观止txt下载

首頁> 查企業(yè)> 安徽廬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廬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裁判文書詳情
安徽廬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信譽良好
注冊資本:1054萬元
法定代表人:陶仁友
聯(lián)系方式:0551-66391878
注冊時間:2003-04-02
公司地址:安徽長豐雙鳳經濟開發(fā)區(qū)金福路16號
簡介:
公路及路基、路面工程施工;交通安全設施施工;公路工程養(yǎng)護與附屬工程施工;公路通信、監(jiān)控、收費系統(tǒng)工程施工;安全技術防范工程設計、施工及維修服務;市政工程設計、施工;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公路、庭院綠化工程施工;機電安裝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設計、施工;信息系統(tǒng)集成;鋼構件、交通安全設施產品研發(fā)、生產、銷售;計算機軟硬件開發(fā)及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展開
張東方、安徽廬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01民終994號         判決日期:2020-06-15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張東方因與被上訴人安徽廬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廬峰公司)物件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法院(2019)皖0103民初926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張東方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廬峰公司賠償張東方各項損失共計165836元;2.本案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認定案件事實時遺漏了張東方提供的重要證據。張東方在一審訴訟階段提交了相關證據材料,除了判決書中載明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接警單處理、合淮路(西二環(huán)一棗園路)標志標線工程移交使用確認表、出院記錄、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補償結算單、長豐縣第五人民醫(yī)院住院清單、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fā)票及說理部分提及的現(xiàn)場照片之外,另有一份證據五錄音光盤在判決內容中從頭到尾并未提及,該錄音光盤系張東方與接處警單處理中記載的當時事故現(xiàn)場報案人通話錄音,判決有失公允。二、一審判決錯誤,希望依法改判。1.一審中廬峰公司提供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經庭審調查,廬峰公司確實負有在質保期內的日常維護責任,本案事故發(fā)生在移交使用單位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前幾天,對質保期內或者移交之前負有不可推卸的共同場所維護責任。2.張東方兩次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均提交了通話錄音,并且在第一次起訴調解庭審時,該事故現(xiàn)場見證人也已到庭,但基于是調解程序,并未對證人作出詢問筆錄,后第二次起訴因為證人有特殊情況無法到庭予以描述案件事故當時情況,但完全可以憑借通話錄音作出對案件事實情況的判斷。3.廬峰公司負責維護的路段,經張東方從交警部門調取的交通事故現(xiàn)場照片,可以明顯看出,部分隔離柱無反光效果,可能兩種原因:①反光材料脫落,無實質反光效果;②反光材料面未正對駕駛員方向,根本無反光效果。無論以上何種原因,廬峰公司作為養(yǎng)護單位,在交通設備出現(xiàn)以上障礙時負有及時維護責任,但廬峰公司所負責的養(yǎng)護路段,在事故現(xiàn)場路段及其他路段反光問題隔離柱擺放甚至傾斜至道路內現(xiàn)象普遍。張東方受傷的原因有三,首先,本人駕駛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其次,路段因反光效果,導致視線不好。再次,道路上隔離柱往內傾斜。事故是以上三種原因綜合導致,作為養(yǎng)護單位,廬峰公司應當及時維護暢通道路養(yǎng)護義務,基于我方提供的相關證據完全可以認定事故當時現(xiàn)場主要因隔離柱往內傾斜導致,因此廬峰公司對事故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廬峰公司二審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張東方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決廬峰公司賠償張東方損失共計165836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廬峰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5月28日23時,張東方駕駛皖A×××××普通牌摩托車,沿合肥市合淮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十張村對面附近時,車身碰撞到道路隔離護欄,致張東方受傷。經合肥市交通警察支隊廬陽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當事人張東方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規(guī)定,未能注意安全駕駛,張東方負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張東方前往武警安徽省總隊醫(yī)院、長豐縣崗集中心衛(wèi)生院治療,共計支出醫(yī)藥費29449.91元。另查明,2016年7月,合肥市重點工程建設管理局與廬峰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將合淮路二標段(四里河路-瑞豐路)標志標線工程發(fā)包給廬峰公司施工,工程總天數為60天。2018年5月19日,廬峰公司作為施工單位對該項目進行移交,廬峰公司認為該項目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合同及施工圖要求建設完畢,并承諾將該工程中的隱蔽工程終身負責。在質保期期間對交通設施進行日常維護,確保設施正常使用,質保期滿前及時辦理過保移交工作。設計單位、監(jiān)理單位分別在“合淮路(西二環(huán)-棗園路)標志標線工程移交使用確認表”上予以確認。2018年5月24日,合肥市重點工程建設管理局作為業(yè)主單位在確認表上蓋章確認:“我單位與設計監(jiān)理單位已對項目變更情況進行簽字確認,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項目進行了抽檢,同時進行質量回訪,并記錄回訪數據和內容,且真實有效。該項目符合建設要求,監(jiān)督施工單位在質保期內開展隱蔽工程。交通設施日常維護工作,確保設施正常使用。在質保期前,質保期滿前,監(jiān)督施工單位開展過保移交工作。”2018年6月11日,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作為使用單位確認:我單位對項目數量進行核對、使用功能進行檢驗符合使用要求,同意移交使用。在項目質保期間,業(yè)主單位要監(jiān)督項目,施工單位對設施進行日常維護,確保設施使用正常。施工單位對隱蔽工程終身負責,業(yè)主單位復查負責日常督促。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經張東方申請,該院于2019年6月14日委托安徽中衡司法鑒定中心對張東方的傷殘等級及誤工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進行評定。2019年6月22日,安徽中衡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皖中衡司鑒[2019]法臨鑒字第83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張東方因交通事故致右側橈骨遠端骨折,現(xiàn)遺留右腕關節(jié)喪失功能25%以上的后遺癥,評定為十級傷殘;因交通事故致左三踝骨折,遺留左踝關節(jié)喪失功能達50%以上的后遺癥,評定為十級傷殘。被鑒定人張東方的損傷評定為誤工期(休息期)為傷后180日,護理期為傷后60日,營養(yǎng)期為傷后90日。張東方為此支付鑒定費14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公共場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應盡的合理限度范圍內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財產損害的義務,而合理限度范圍應當根據一般理性人的標準進行判斷。本案中,廬峰公司作為涉案事故發(fā)生道路標志標線工程的施工方,雖然工程已完工并交付使用,但仍然在質保期內,廬峰公司有義務對其施工并提供的交通設施進行維護并保證其符合正常使用條件。本案爭議焦點系廬峰公司是否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首先,根據張東方提供的合淮路(西二環(huán)-棗園路)標志標線工程移交使用確認表,涉案事故發(fā)生道路標志標線工程的發(fā)包單位合肥市重點工程建設管理局、使用單位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均認可廬峰公司在質保期內,對交通設施進行日常維護,確保設施正常使用,已盡到道路交通標志標線清晰、維護交通設施的義務;其次,張東方僅提供照片不足以證明涉案事故發(fā)生道路外圍隔離柱無反光材料,無法證明廬峰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再次,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認定,案涉事故的發(fā)生原因系張東方未能注意安全駕駛所致,張東方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對在道路上駕駛的危險性具有一定的認知能力,其因自身行為導致發(fā)生交通事故并致其本人受傷的后果應由其個人承擔。綜上所述,張東方要求廬峰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張東方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1808元,由張東方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張東方申請證人張某到庭作證,證明事發(fā)路段的隔離護欄向道路一側傾斜、隔離柱上無反光材料。廬峰公司質證稱,證人并沒有目睹事發(fā)時的情況,其陳述的隔離護欄傾斜是事發(fā)后的狀態(tài)。本院對張東方二審提供的證人證言認定如下:事發(fā)前張某在張東方前方駕駛貨車正常通過事發(fā)路段,未實際目睹事發(fā)過程,其陳述的隔離護欄情況僅為主觀記憶,無其他證據佐證,且與本案在卷證據相悖,本院不予采信。廬峰公司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證據。 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本院二審另查明,合肥市重點工程建設管理局與廬峰公司簽訂的案涉路段標志標線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1《全費用單價報價表》第34項中“I型隔離護欄安裝”技術要求包括“每一支架迎車方向均需粘貼Ⅳ反類反光膜,規(guī)格為100*150mm,每一段護欄第一支架端頭迎車方向應滿貼紅白相間Ⅳ類反光膜”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3616元,由張東方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佘敦華 審判員王政文 審判員劉松柏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劉付興 書記員徐園園
判決日期
2020-06-15

發(fā)布招標/采購信息

打開微信"掃一掃"添加客服咨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