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狐信息技術(天津)有限公司與浙江廣播電視集團、浙江廣電新媒體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津0116民初2257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05-20
法院: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飛狐信息技術(天津)有限公司與被告浙江廣播電視集團、浙江廣電新媒體有限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飛狐信息技術(天津)有限公司在本院審理期間,以與被告達成和解為由,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訴訟,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予準許
判決結果
準許原告飛狐信息技術(天津)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9030元,減半收取4515元,由原告飛狐信息技術(天津)有限公司負擔
合議庭
審判長包津燕
審判員田瑞剛
人民陪審員李寶祿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李安靜
判決日期
2020-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