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精品自产拍在线少密芽,国产自产v一区二区三区c,l国产亚洲视频资源在线观看,99热门精品一区二区三区无码,瓜子小说网,亭亭玉立逗骄阳txt新浪,古文观止txt下载

首頁> 查企業(yè)> 浙江恒欣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恒欣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裁判文書詳情
浙江恒欣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信譽良好
注冊資本:4500萬元
法定代表人:邱凌燕
聯(lián)系方式:0573-83851315
注冊時間:2001-03-02
公司地址: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qū)嘉興科技城金港路35號8樓
簡介:
建筑工程設計;風景園林工程設計;市政工程設計(可從事上述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內相應的建設工程總承包業(yè)務以及項目管理和相關的技術與管理服務);城鄉(xiāng)規(guī)劃編制;工程勘察;工程咨詢(上述經營范圍涉及資質的憑有效資質證書經營)。(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展開
董秀春、蘇志光等與溫州市瑞高輕工機械有限公司等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浙0303民初5059號         判決日期:2020-05-12         法院:溫州市龍灣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董秀春、蘇志光與被告溫州市瑞高輕工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高公司)、曹其進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受理立案,訴訟期間,兩原告申請財產保全,要求凍結被告存放銀行的存款680000元,本院審核后已裁定予以凍結。在舉證期間內,被告瑞高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提起反訴,本院決定予以合并審理。同日,被告瑞高公司提出對案涉租賃物的損壞原因、維修方案、維修費用委托相關機構進行鑒定,依法雙方當事人對鑒定機構選擇后,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委托相關鑒定機構進行案涉租賃廠房的有無損壞及損壞原因、維修方案、維修費用鑒定。2019年4月11日,浙江城鄉(xiāng)工程檢測有限公司對案涉租賃廠房的有無損壞及損壞原因作出鑒定;2019年8月15日,浙江恒欣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對案涉租賃廠房的維修方案作出鑒定,2019年11月27日,溫州中源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案涉租賃廠房的維修費用作出鑒定。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董秀春及兩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海樂、被告瑞高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潘成波、被告曹其進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尚節(ji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董秀春、蘇志光共同起訴稱:第二被告曹其進系第一被告溫州市瑞高輕工機械有限公司大股東及原法定代表人。 2015年2月份,倆原告因鋁氧化加工需要租用被告曹其進經營的溫州市瑞高輕工機槭有限公司位于溫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濱海園區(qū)白榆路106號東首3畝半廠房,約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雙方簽訂廠房租賃協(xié)議中約定:租賃期限為5年,自2015年2月3日始至2020年2月2日止,雙方議定租金:每年租金為230萬元,每年應提前1個月付款后生產;租金的支付辦法為每年需在1月1日之前付清等等。之后,原告每年按約支付相應的租金,并于2017年支付了當年租金,租期到期日為2018年2月2日。2017年5月份,第一被告因環(huán)保檢查不合格,需要整改,造成原告的租賃廠房無法使用;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協(xié)商解除租賃協(xié)議,并對剩余租賃、部分經濟損失進行協(xié)商,被告也陸續(xù)退還部分租金給原告,截止2018年2月10日,原、被告對應退還租金進行結算,被告尚欠原告租金680000元,同時承諾過幾天先支付100000元,并由被告曹其進親筆出具二份欠據交給原告收執(zhí)。事后,原告向被告曹其進催討100000元租金,但被告以年底資金緊張為由,要求寬限?,F(xiàn)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剩余租金,仍至今未果?,F(xiàn)原告被迫提起訴訟維權。綜上所述,原、被告之間租賃協(xié)議合法有效,因廠房整改原因,雙方自愿解除租賃協(xié)議,該行為同樣受到法律保護,被告應按約及時退還剩余租金。現(xiàn)被告無視誠信原則,無故占用原告的租金,其行為已侵了原告合法權益,同時被告曹其進作為第一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大股東,沒有按規(guī)定入賬及出具債務憑證,而且個人與公司資金混淆,無法區(qū)分,應該對該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現(xiàn)訴請判令1、被告瑞高公司返還兩原告租金680000元,并賠償經濟損失(金額為680000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即年利率4.35%,時間從起訴之日起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2、被告曹其進對第一項訴請承擔連帶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兩原告共同提供了如下證據: 1.兩原告公民身份證、被告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各一份。以證明原、被告訴訟主體資格的事實; 2.《廠房租賃協(xié)議》(原件)。以證明原、被告簽訂坐落于溫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濱海園區(qū)白榆路106號東首約5000平方米廠房租賃約定相關的權利義務的事實; 3.《欠據》兩份(原件)。以證明原被告解除租賃合同關系后結算被告拖欠退還兩原告租金共計680000元的事實; 4.《收款收據》及《銀行承兌匯票》各五份(均復印件)。以證明被告瑞高公司已收到兩原告交付的租金及雙方存在租賃關系的事實; 5.從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下載被告瑞高公司基本信息打印件。以證明被告曹其進系被告瑞高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東的事實; 6.案涉廠房現(xiàn)場照片打印件。以證明兩原告搬離案涉廠房后,被告瑞高公司在該廠房內已安裝使用環(huán)保設備的事實。 被告瑞高公司答辯兼反訴稱:一、答辯意見1、兩原告訴請要求被告瑞高公司退還68萬元租金,缺乏事實依據,該請求權無事實基礎,2015年2月簽訂協(xié)議明確約定租期五年至2020年2月2日,協(xié)議簽訂后沒有如兩原告訴稱的經協(xié)商合同解除,也無證據證明合同已解除,合同尚在履行期內,兩原告訴請無事實依據,應駁回兩原告的訴訟請求;2、兩原告使用租賃廠房不當,造成租賃廠房損害,被告瑞高公司已提出反訴并申請鑒定,鑒定結論是兩原告使用不當造成的因果關系;3、《廠房租賃協(xié)議》在履行過程中,無發(fā)生環(huán)保檢查不合格造成兩原告無法使用,也沒有協(xié)商解除租賃協(xié)議,沒有向兩原告退租金。二、反訴稱:2015年2月,原被告簽訂了《廠房租賃協(xié)議》,主要約定1、兩原告向被告瑞高公司承租位于溫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濱海園區(qū)白榆路106號(東首3畝半地),約5000平方米廠房;2、租期5年,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20年2月2日止;3、年租金230萬元,每年應提前1個月付款;4、兩原告在租賃期間必須妥善使用建筑物,如有損壞應當及時予以修繕。租賃期間,兩原告擅自對案涉租賃物樓面澆筑混凝士增高樓面、使用重型設備等,對涉案租賃物造成損壞,致使租賃物承重梁開裂、墻體開裂等主體結構損壞,應承擔修復、恢復原狀、賠償責任。兩原告雖借口環(huán)保原因搬離租賃物,但未解除合同,未拆除樓面的混凝土增高層,租賃物目前處于空置狀態(tài),仍處于租賃期內,兩原告對租期內的租金負有支付責任。綜上,兩原告不僅拖欠租金,且因使用不當嚴重損壞案涉租賃物,應承擔修繕、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F(xiàn)反訴訴請判令1、兩原告修繕損壞的案涉租賃物;2、兩原告將案涉租賃物恢復原狀;3、本案訴訟費用和鑒定費用146000元由兩原告承擔。庭審中明確訴請1兩原告修繕損壞的坐落于溫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濱海園區(qū)白榆路106號(東首3畝半地)案涉租賃物,如兩原告逾期未能修繕,則需支付維修費用197515元。 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被告瑞高公司提供了如下證據: 1.被告瑞高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以證明被告瑞高公司反訴的訴訟主體資格的事實; 2.《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原件核對歸還,均復印件)。以證明案涉簽訂的租賃合同關系合法有效的事實; 3.《排污許可證》一份(復印件)。以證明案涉租賃房屋具備排污行政許可的事實; 4.《案涉房屋現(xiàn)場照片》(打印件)。以證明兩原告破壞案涉租賃房屋的事實; 5.《收款收據》六份(復印件)。以證明兩原告分別于2015年12月31日支付租金25萬元、2016年1月5日支付租金10萬元、2016年1月11日支付租金38萬元、12萬元、2016年1月23日支付租金20萬元、2016年1月30日支付租金30萬元,合計支付租金135萬元的事實; 6.《廠房租賃協(xié)議》。以證明租期為5年,自2015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2日止的事實; 7.鑒定機構分別作出的三份《鑒定報告》(原件)及發(fā)票復印件。以證明兩原告租賃案涉廠房時使用不當造成損害,應徹底責任的事實。 被告曹其進答辯稱:一、事實部分1、兩原告確實與被告瑞高公司簽訂《廠房租賃協(xié)議》,簽訂協(xié)議時被告瑞高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李增三,被告曹其進在被告瑞高公司占40%股份,其他兩位股東均占30%股份,簽訂該份《廠房租賃協(xié)議》被告曹其進是知道認可的。但對兩原告訴稱的租賃廠房環(huán)保檢查不合格及雙方協(xié)商解除協(xié)議退租被告曹其進是不認可的;2、被告曹其進確實同日出具兩份《欠據》,出具地點可能是在被告瑞高公司辦公樓里,原因是兩原告以生意虧損為由,請求被告曹其進退租,被告曹其進根據兩原告計算的金額先出具58萬元《欠據》,后兩原告要求快點付又催討先付10萬元情況下,被告曹其進個人又出具現(xiàn)金支付10萬元的《欠據》,該10萬元是包括在租金58萬元中的,并不是另外退租金10萬元;3、兩原告訴稱兩被告存在財產混淆是不認可的,被告曹其進不是控股股東,未超過被告瑞高公司50%的股份,更未超過2/3,不是分管案涉租賃廠房的;二、法律意見1、兩原告訴請被告曹其進承擔連帶責任無事實與法律依據,兩被告之間不存在資金混淆,被告曹其進出具《欠據》是被告瑞高公司職務行為,被告曹其進個人不應承擔責任,如出具《欠據》是被告曹其進個人行為,那么,被告瑞高公司不應承擔責任,兩原告訴請兩被告同時承擔責任無法律依據;2、被告曹其進出具的《欠據》金額58萬元是兩原告計算的;3、兩原告訴請利息損失無事實與法律依據。 針對被告瑞高公司反訴稱的事實及訴請,兩原告共同答辯稱:被告瑞高公司反訴訴稱的理由及訴請無事實與法律依據,兩原告從2015年2月份到搬離案涉廠房時,無發(fā)現(xiàn)有墻體出現(xiàn)裂縫、承重混凝土梁出現(xiàn)開裂。根據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為案涉廠房的墻體出現(xiàn)裂縫為施工缺陷引起,承重混凝土梁出現(xiàn)開裂是箍筋不符合設計要求。且現(xiàn)在案涉廠房已由被告瑞高公司的環(huán)保設備安裝使用。 被告曹其進未能提供證據。 兩原告共同提供的證據,被告瑞高公司質證認為,證據1雙方訴訟主體資格無異議;證據2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被告瑞高公司持有的《廠房租賃協(xié)議》的公章下面無銀行卡號等內容,而兩原告提供的《廠房租賃協(xié)議》公章下面有手寫的銀行卡號等內容;證據3兩份《欠據》形式上真實性無異議,關聯(lián)性、合法性有異議,從內容上看,無被告瑞高公司蓋章,無授權,不能證明被告曹其進能代表被告瑞高公司的職務行為;證據4形式上真實性無異議,有公司蓋章的被告瑞高公司認可,兩原告確實已付三年的租金,但說明是被告瑞高公司職務行為的都有蓋章,故被告曹其進出具的兩份《欠據》也應有蓋章;證據5“三性”無異議;證據6的真實性無異議,不能證明兩原告搬離后被告瑞高公司一直在使用。被告曹其進質證認為,證據1雙方訴訟主體資格無異議;證據2《廠房租賃協(xié)議》是被告曹其進簽訂的,公章下面?zhèn)渥⒌你y行卡號也是被告曹其進的;證據3兩份《欠據》是被告曹其進親筆書寫出具,但落款日期雖書寫同日,實際不是同日出具,金額58萬元的《欠據》是先出具的,現(xiàn)金10萬元的《欠據》是之后的,是被告曹其進出具金額58萬元的《欠據》后,兩原告要求先付部分,這樣被告曹其進又出具現(xiàn)金10萬元的《欠據》;證據4中銀行匯款附言明確為租金的予以認可,因為兩原告與被告瑞高公司有其他經濟往來;證據5“三性”無異議;證據6的質證意見同意被告瑞高公司的質證意見。 被告瑞高公司提供的證據,兩原告共同質證認為,證據1、2“三性”均無異議;證據3《排污許可證》真實性無異議,但有效期從2015年5月27日開始的;證據4照片真實性、關聯(lián)性有異議,兩原告搬離時沒有出現(xiàn)這樣的,根據鑒定結論是施工造成的;證據5《收款收據》的“三性”無異議,只是兩原告支付的部分租金;證據6《廠房租賃協(xié)議》真實性無異議,關聯(lián)性有異議,兩原告實際2017年5月份就解除租賃協(xié)議,搬離了案涉廠房;證據7真實性無異議,關聯(lián)性有異議,兩原告是正常使用案涉廠房,沒有造成案涉廠房受損,該案涉廠房建筑工程在質保期內,應由施工方承擔修繕,鑒定費用也應由施工方承擔。 本院審核認為,兩原告及被告瑞高公司所舉的證據與本案不同程度上均存在關聯(lián)性,能夠證明案件待證的事實,本院均予以確認。 根據上述確認的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董秀春、蘇志光因經營需要租賃被告瑞高公司坐落于溫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濱海園區(qū)白榆路106號廠房,經與被告曹其進(被告瑞高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商議后,被告瑞高公司表示同意出租部分廠房,并共同使用被告瑞高公司的環(huán)保設施。為此,2014年6月5日,原告蘇志光支付10萬元給被告瑞高公司作為租賃定金,之后至2015年初期間,被告瑞高公司因資金需要,兩原告陸續(xù)先行向其預付租金。 2015年2月初,兩原告與被告瑞高公司簽訂一份《廠房租賃協(xié)議》,被告為甲方,兩原告為乙方,約定,甲方自愿將其所有的坐落于溫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濱海園區(qū)白榆路106號(東首三畝半地)廠房,建筑面積約5000平方米,出租給乙方作為鋁氧化加工使用,租期5年,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20年2月2日止,每年租金為230萬元,每年應提前1個月付款,租金支付辦法為每年需在1月1日之前付清;廠房的管理與修繕為乙方在租賃期間必須妥善使用建筑物,如有損壞應當及時予以修繕;以及其他內容的約定。被告瑞高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曹其進在甲方處簽名蓋公章,兩原告在乙方處簽名摁指印。 協(xié)議簽訂后,被告曹其進在兩原告持有的《廠房租賃協(xié)議》下面親筆手寫加注“6228580399004088360,龍灣農商銀行經開支行,曹其進”。而后,原、被告雙方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租賃期間兩原告分別對租賃廠房的二樓與三樓的地面進行加澆筑平整,二樓后澆搗約50mm厚,也按約已支付租期至2018年2月2日止的租金。2017年中旬,因被告瑞高公司的環(huán)保設施需整改,造成兩原告的租賃廠房無法使用,經原、被告協(xié)商同意解除《廠房租賃協(xié)議》,被告瑞高公司也開始退還部分租金。2018年2月10日在被告瑞高公司辦公室,經原、被告財務人員核算,被告瑞高公司需退還兩原告租金68萬元,被告曹其進表示在近期先付10萬元,另58萬元明年中旬支付,并當場親筆手寫出具兩份《欠據》,一份《欠據》注明“欠現(xiàn)金100000元,¥壹拾萬元正,曹其進,201810/2”,另一份《欠據》注明“今欠董秀春租金款¥580000元,¥伍拾捌萬元正,曹其進,2018.2.10日”。而后,被告瑞高公司未能按約償付退還兩原告租金,兩原告催討無果訴至本院。 訴訟期間,被告瑞高公司提出兩原告租賃期間對案涉租賃廠房有損,申請對案涉廠房的損壞原因、維修方案、維修費用委托相關機構進行鑒定。2019年4月11日,浙江城鄉(xiāng)工程檢測有限公司作出CXCJ-LW-1900004《檢驗檢測報告》,鑒定結果為1、涉案廠房墻體出現(xiàn)裂縫特征分析,按現(xiàn)行規(guī)范,墻體出現(xiàn)裂縫為施工缺陷引起,另外使用維護不當也是引起墻體裂縫或加大裂縫的原因之一;2、涉案廠房承重混凝土梁出現(xiàn)開裂原因分析,經過現(xiàn)場查勘及分析,混凝土梁裂縫多為從梁端底部斜向上部的裂縫,根據梁受力原理,為剪力裂縫,是使用過程中受力引起;3、另外梁端箍筋不滿足設計要求,也是梁開裂的原因之一;4、涉案廠房局部樓板被破損切割且樓板增加厚度,應按原設計恢復原狀。被告瑞高公司支付鑒定費用76000元。 2019年8月15日,浙江恒欣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對案涉租賃廠房的維修方案作出鑒定報告,分別對案涉租賃廠房的墻體開裂、樓層梁、樓層板等作出修復方案。被告瑞高公司支付鑒定費用60000元。 2019年11月27日,溫州中源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案涉租賃廠房的維修費用作出鑒定。鑒定結論為溫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濱海園區(qū)白榆路106號廠房維修費用為197515元。被告瑞高公司支付鑒定費用100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反訴原告)溫州市瑞高輕工機械有限公司退還原告(反訴被告)董秀春、蘇志光租金680000元; 二、原告(反訴被告)董秀春、蘇志光共同賠償被告(反訴原告)溫州市瑞高輕工機械有限公司坐落于溫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濱海園區(qū)白榆路106號租賃廠房修繕費用98757.50元; 三、原告(反訴被告)董秀春、蘇志光共同支付被告(反訴原告)溫州市瑞高輕工機械有限公司鑒定費用73000元; 四、駁回原告(反訴被告)董秀春、蘇志光其他的訴訟請求; 五、駁回被告(反訴原告)溫州市瑞高輕工機械有限公司其他的反訴訴訟請求; 六、上述第一項、第二項相抵后,被告(反訴原告)溫州市瑞高輕工機械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反訴被告)董秀春、蘇志光508242.50元。 案件本訴受理費10600元,減半收取5300元,反訴受理費2125元,財產保全費3920元,合計11345元,由原告(反訴被告)董秀春、蘇志光共同負擔2000元,被告(反訴原告)溫州市瑞高輕工機械有限公司負擔934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書生效后,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如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應當在判決書確定義務履行之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
合議庭
審判員鄭文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麗麗 書記員楊陽
判決日期
2020-05-12

發(fā)布招標/采購信息

打開微信"掃一掃"添加客服咨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