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鴻第、沈陽鐵道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遼01民終1193號
判決日期:2020-04-24
法院: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崔鴻第因與被上訴人沈陽鐵道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沈陽市沈河區(qū)人民法院(2019)遼0103民初6724號駁回起訴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崔鴻第上訴請求:請求法院依法撤銷一審民事裁定書,對本案進行實體審理,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沈陽鐵道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答辯:同意一審裁定。
崔鴻第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恢復工齡;2、把提前病退發(fā)生的各項損失按有關規(guī)定填平補齊。
一審法院認為,崔鴻第于2019年5月6日向遼寧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該委以仲裁請求不屬于勞動爭議處理范圍為由,于同日出具遼勞人仲字(2019)第186號不予受理通知書,崔鴻第對該不予受理不服起訴來一審法院。關于崔鴻第主張的辦理提前病退發(fā)生的各項損失及恢復工齡的問題,辦理病退手續(xù)是鐵道部系統(tǒng)實行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由行業(yè)統(tǒng)籌移交地方管理的特定時期而產生的歷史遺留問題。因牽涉人員眾多,涉及鐵道部系統(tǒng)內整體用工制度的改革,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謴凸g問題亦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
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駁回崔鴻第的起訴。案件受理費10元,退還崔鴻第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趙智
審判員謝宏
審判員孫曉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楊多多
書記員謝媛
判決日期
2020-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