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口通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營口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行政管理(稅務)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行政裁定書
案號:(2017)遼行申730號
判決日期:2020-03-20
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營口通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二處)訴被申請人國家稅務總局營口市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行政處罰一案,不服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遼08行終226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營口通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二處)申請再審稱,1.被申請人實施處罰程序違法。被申請人已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營地稅稽罰[2015]150059號行政處罰決定,申請人已按該行政處罰決定履行了相應義務,繳納了罰款。現(xiàn)被申請人再次對申請人就同一問題進行罰款,違背了行政處罰一事不再罰原則,屬程序違法。雖被申請人在作出[2016]150070號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作出營地稅稽撤[2016]1號撤銷函,撤銷之前作出的營地稅稽[2015]150059號行政處罰決定,但根據(jù)行政處罰的程序法定原則,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一旦生效,其法律效力不僅及于行政相對人,也及于行政機關,非經(jīng)復議機關復議和人民法院審判,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得改變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處罰決定,即便該行政處罰有錯誤,也應當有法律依據(jù)并根據(jù)法定程序進行撤銷?,F(xiàn)被申請人隨意撤銷行政處罰行為,嚴重損害行政行為的公信力和穩(wěn)定性,行政行為程序違法。2.被申請人實施行政處罰沒有事實依據(jù)。申請人與營口東升建筑工程服務有限公司存在發(fā)包工程的事實,補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并不是為結算工程款而編造合同。營口東升建筑工程服務有限公司在部分工程施工結束后,依據(jù)實際情況開具建筑業(yè)發(fā)票,收取工程款。申請人在收到發(fā)票后依據(jù)合同及結算書給付工程款,符合正常的市場交易及財務流程,并不存在處罰認定的違法行為。3.被申請人的行政處罰明顯不當。申請人的發(fā)票使用行為均照章納稅,沒有危害稅收,未損害國家、集體、個人任何一方利益,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即便申請人在該筆業(yè)務的財務記賬方面有違規(guī)行為,也屬初次發(fā)生的情節(jié)輕微的違規(guī)行為,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處以5萬元的處罰,明顯不當。故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改判撤銷被申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
本院審查查明,2018年8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下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關于印發(fā)國家稅務總局營口市稅務局職能配置、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遼稅發(fā)[2018]41號},將原營口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的職能劃歸國家稅務總局營口市稅務局稽查局
判決結果
駁回營口通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二處)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宗程
審判員劉毅
審判員李江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培德
書記員戴振濤(代)
判決日期
2020-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