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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查企業(yè)> 滄州渤海港務有限公司> 滄州渤海港務有限公司裁判文書詳情
滄州渤海港務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國有控股)
信譽良好
注冊資本:255100萬元
法定代表人:楊學軍
聯(lián)系方式:0317-5607035
注冊時間:2007-10-31
公司地址:滄州渤海新區(qū)鑫源建材市場8號樓3單元
簡介:
綜合港口建設、工程施工、碼頭裝卸、場地堆存、機械維修、貨物倉儲;自有房屋、場地、設施設備租賃;淡水供應;售電;勞動服務。(依法須經(jīng)批準的項目,經(jīng)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jīng)營活動)
展開
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與滄州渤海港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冀09民初91號         判決日期:2020-01-19         法院: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因與被告滄州渤海港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潘玉華、胡天嬌,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朱金峰、田振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滄州渤海港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33864106.08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0年9月1日起至被告實際付款之日的工程款利息。(現(xiàn)利息暫為15734075元。以33864106.08元為基數(shù),利息起算時間自2010年9月1日至2017年11月28日)以上總計49598181.08元;三、本案的訴訟費用、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0年年初,被告要求原告承建被告的黃驊港綜合港信息中心樓項目,該項目位于黃驊,為三層框架樓房,總建筑面積為3219.42平方米。原告于2010年3月進場施工,2010年8月底施工完畢,施工工程包括:地基基礎、主體結構、裝飾裝修、電器設備安裝、預留預埋工程、通風空調(diào)工程、給排水工程、外網(wǎng)工程、消防工程、信息樓變電箱工程等,工程費用共計33864106.08元。工程完工后,原告就一直向被告索要工程款,但被告一直以被告的公司負責人更替為由,拖延給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經(jīng)濟負擔,除工程款外,因被告不支付工程款,截至2017年11月28日,產(chǎn)生逾期付款利息共計15734075元。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己經(jīng)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jīng)濟損失,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原告特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后原告在庭審中將訴訟請求變更為:一、判令被告滄州渤海港務有限公司支付中工程款數(shù)量和計算工程款利息的計算基數(shù)變更為32037011.67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0年9月1日起至被告實際付款之日的工程款利息。(現(xiàn)利息暫為14166268.33元。以32037011.67元為基數(shù),利息起算時間自2010年9月1日至2017年11月28日);3、本案的訴訟費用、保全費由被告承擔。(暫合計46203280元) 被告滄州渤海港務有限公司辯稱:一、本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無效。本案所涉建設工程項目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等批復文件,且未依照《合同法》規(guī)定訂立書面合同,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無效合同。且案涉項目是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根據(jù)《招標投標法》第3條第1款第2項規(guī)定必須進行招標,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本案建設工程項目并沒有依法進行招標,根據(jù)《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guī)定,本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無效。二、本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無效被答辯人存在重大過錯,依法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答辯人雖然是本案建設工程項目發(fā)包方,但畢竟不是建設工程施工企業(yè),對建設工程施工相關法律規(guī)定不了解在情理之中。但被答辯人作為全國著名大型專業(yè)建設工程施工企業(yè)對建設工程施工相關法律規(guī)定熟悉是顯而易見的。被答辯人在本案建設工程項目沒有依法進行招標的情形下,在沒有依法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情況下,在項目沒有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開工許可證等情況下,依然強行違法施工。同時,被答辯人提交的圖紙并未經(jīng)過審查,亦未證明其實際施工所依據(jù)的圖紙,且在施工完成后,未按照上述規(guī)定提交竣工報告。顯然,被答辯人是導致本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無效,及工程被認定為違章建筑拆除的主要責任人,其應當承擔合同關系無效及工程被拆除造成損失的主要責任。三、本案建設工程并沒有進行竣工驗收及結算,未交付給答辯人使用,被答辨人要求支付工程價款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jù)。本案建設工程并未進行竣工驗收和結算,更未簽署竣工驗收報告。被答辯人亦未充分舉證證明本案工程項目中各項具體費用及工程量,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工程款沒有充分事實依據(jù),依法應駁回其訴訟請求。四、被答辯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利息無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6條第3款規(guī)定,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的,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本案雙方并沒有對工程款墊資的利息進行過約定,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被答辯人無權要求答辯人支付工程款墊資利息。此外,本案建設工程屬違章建筑,且未交付使用,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8條第3項的規(guī)定,其請求從2010年9月1日起計算相關利息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綜上,本案建設施工合同關系無效,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工程款和利息的請求缺乏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請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后,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關于原告起訴狀中電器安裝工程和回填土工程,我們陸續(xù)接到了王洪強個人起訴了被告關于案涉信息樓的案件,還有秦皇島三電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作為原告主張電源工程由他們建設,原告沒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告說自己是單獨的施工主體,我們不認可。另,案涉信息樓的給排水工程由另一家公司來施工。 原告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為證實自己的主張?zhí)峁┝艘韵伦C據(jù):1.一份涉及何劍往來郵件公證書,證明原告完全按照被告提供的施工圖紙施工,在施工過程中由被告委托監(jiān)理公司對工程監(jiān)理,雖然雙方?jīng)]有簽訂紙質(zhì)施工合同,原告存在實際施工行為,且將該工程按照被告的意思施工完畢,監(jiān)理予以蓋章確認,質(zhì)量驗收沒有任何問題。2.原被告雙方工程洽商記錄。證明原被告雙方就信息樓工程進行了工程洽商,證明了原告對該工程進行施工,且施工行為為被告要求,原告完全按照被告的意思進行施工。證明施工過程中有關一直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施工,且由被告指定的監(jiān)理方對施工細節(jié)、情形具體向被告作出匯報,被告對整個施工過程是完全掌控的。3.工程質(zhì)量竣工驗收記錄及圖紙。證實雙方爭議的工程已經(jīng)完成并經(jīng)過被告指定的監(jiān)理方驗收合格。4.雙方往來郵件。證明被告方負責人何劍是被告公司工程負責人,信息樓系被告要求原告施工并向原告提供了各項施工圖紙,該信息樓已經(jīng)施工完畢,被告對工程沒有異議,已經(jīng)交付使用。該信息樓工程被告委托秦皇島方圓港灣工程監(jiān)理有限工程進行監(jiān)理,原告按照被告監(jiān)理要求完成各項施工,包括地基基礎、主體結構、裝飾裝修、電器設備安裝及預留預埋工程通風空調(diào)工程、排水外網(wǎng)消防及信息樓變電箱工程。5.交接清單及照片錄音和視頻。證實原告已經(jīng)將相關工程清單材料交付被告,且通過郵件電話等方式催促被告付款,被告工程負責人何劍及被告董事長對工程款給付沒有提出否定,也沒有對工程質(zhì)量提出異議,被告提出不予給付工程款的主要原因是被告內(nèi)部領導進行了更換。從側面可以證實原告交付被告的信息樓工程質(zhì)量沒有任何問題,被告對原告進行施工予以認可。但被告拖延支付原告應當拿到的工程款。6.保安合同保安情況說明,證明因被告怠于支付工程款導致原告多支出7年保安費用。7.拆遷公告,證實本案訴爭的信息樓系被告所有,因被告的土地被收回導致信息樓成為違法建筑,但該拆除與原告沒有關系,并非原告的過錯或責任導致該樓成為違建,且拆遷公告中已經(jīng)認定該樓拆遷當時為被告所有。8.本案訴爭信息樓的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合同,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土地回收合同,河北省固定資產(chǎn)投資項目備案證,該套證據(jù)為復印件。是我們在2017-7202號案子中被告方提供的證據(jù),證明辦公樓經(jīng)過政府認定,被告自認屬于被告所有。工程被強拆是因為土地被渤海新區(qū)政府收回導致被告不能辦理手續(xù)與原告沒有關系,不影響被告支付工程款。回收合同第8條明確約定地上建筑物被告與新區(qū)財政局協(xié)商解決,可以得知被告對訴爭樓實際控制并支配使用,只有被告對該樓進行實際控制使用被告才有權利針對樓與政府協(xié)商,證明被告收到樓并對質(zhì)量沒有異議,被告應支付原告工程款。我們起訴數(shù)額的依據(jù)詳見書面結算匯總表。施工范圍比原來的訴狀少了變電箱工程。 被告滄州渤海港務有限公司發(fā)表質(zhì)證意見:1.2010年6月23日15:57何劍給原告發(fā)的郵件,附件是圖紙的磋商是施工圖設計建筑519。往來郵件不能代表施工合同,也沒有簽訂書面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是無效的法律行為。原告證據(jù)目錄第四項證明事項三原告自述這只是2010年3月進行磋商的過程,電子郵件不能作為證明被告義務的依據(jù),郵件上顯示2010年6月雙方才涉及圖紙,不可能8月份就施工結束。2.證據(jù)2沒有加蓋被告的公章,真實性不予認可。由于工程沒有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合法性不予認可。對何劍簽字認可。關聯(lián)性不予認可。該證據(jù)僅為部分工程洽談記錄,并非全部工程,無法反應工程造價和工程量。2.證據(jù)3對公證書中往來郵件真實性認可,關聯(lián)性及證明目的不認可。該郵件中并沒有原告提起被告組織竣工驗收及交付使用的相關內(nèi)容,無法證明案涉工程已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投入使用。該郵件所附圖紙是設計單位單方提供,未依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審查。圖紙的真實性、合法性無法確認,無法證明案涉工程系依據(jù)該圖紙施工。郵件中無法顯示是中軟公司進行的安裝,因為中軟公司是第三方公司我方對他信息并不了解,不能證明該樓已施工完畢,如果能夠證明信息樓竣工驗收合格應該需要建設方、施工方及設計單位、監(jiān)理單位共同組織驗收。該郵件中也沒有包含有關采購材料的相關憑證,無法證明該項目工程造價,同時未明確載明案涉工程的工期、施工范圍及工程質(zhì)量等。該項目并未交付被告,被告沒有投入使用。4.交接清單真實性何劍本人簽字認可,關聯(lián)性不認可。5.錄音視頻的真實性無法確認,該組錄音視頻未證明原告要求支付的工程款金額,關聯(lián)性和證明目的不認可。雙方?jīng)]有對項目進行驗收結算,也未約定計價依據(jù)。原告提供的結算文件是其單方款項,未提供其在案涉項目費用支出和購買材料全部憑證。6.保安合同是原告和第三方公司簽署,三性不認可。原告提供的該證據(jù)可以證明案涉工程一致未竣工驗收未交付被告。7.拆遷公告真實性認可,關聯(lián)性不予認可,該建筑物拆除與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無關,拆遷公告證明案涉工程屬于違章建筑,原告按照正常施工合同主張工程價款沒有法律依據(jù)。8.土地出讓合同和回收合同真實性認可,關聯(lián)性不認可,該兩份合同無法證明原告訴請工程款金額,不能證明原告交付被告使用工程。對原告主張工程量數(shù)額及范圍均不認可,不能真實反映涉案工程。 被告滄州渤海港務有限公司為證實自己的主張?zhí)峁┝艘韵伦C據(jù):證據(jù)一:滄州渤海港務有限公司工商登記信息;秦皇島港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記信息;河北港口集團有限公司工商登記信息;河北渤海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工商登記信息。證明1、秦皇島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滄州渤海港務有限公司96.08%股權,河北渤海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持有其3.92%股權。2、秦皇島港股份有限公司系國有控股公司,其中河北港口集團有限公司持有63.31%股權,河北港口集團有限公司系國有獨資公司。3、河北渤海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系國有控股公司,其中滄州渤海新區(qū)國有資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辦公室持有78.75%股權。綜上,滄州渤海港務有限公司系國有控股公司,本案工程項目屬于適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根據(jù)《招標投標法》第3條第1款第2項規(guī)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即本案工程項目系必須招標的項目。證據(jù)二: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工商登記信息;中國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記信息;中國建筑集團有限公司工商登記信息。證明:中國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100%股權,中國建筑集團有限公司持有中國建筑股份有限公司94%股權,國有資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持有中國建筑集團有限公司100%股權。綜上,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系國有控股公司,且根據(jù)工商登記信息,其擁有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zhì),系知名大型國有施工企業(yè),其對建設工程施工領域的各項法律法規(guī)顯然熟知。以上證實雙方均是國有控股公司,按照招投標法應屬無效。按照合同法應簽訂書面合同,本案沒有書面合同,本案應屬無效。根據(jù)城鄉(xiāng)規(guī)劃及相關建筑法律法規(guī)本案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及規(guī)劃許可證,應屬無效。證據(jù)三:民事起訴書兩份,應訴通知書兩份,秦皇島三電電力有限公司起訴我方要求我們支付工程款200萬,三電公司認為關于信息樓10KW電源工程是他們施工。證明秦皇島三電電力有限公司、王洪強就電源工程及回填土工程分別起訴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200萬元及2324000元,在本案原告不能就工程量工程范圍提供確切證據(jù)的情況下該案涉工程是否由原告全部施工完成我方不予認可。 原告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發(fā)表質(zhì)證意見:認可滄州渤海港務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的真實性,其他工商登記信息與我們沒有關聯(lián)性,不予認可。關于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工商登記信息認可,其他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與我們沒有關聯(lián)性。認可滄州渤海港務有限公司是國有控股公司。1.雙方都是國有控股公司,在當時情況下是高層領導對接,我們是基于對于被告的極高度的信任承接了工程,當時被告承諾很快就能辦下來相關許可證,當時被告因為2010年8月18日要籌備黃驊港開港儀式,工程非常緊迫,經(jīng)過被告再三要求我們才進場施工。2.為了迎接開港儀式被告本訴涉及的黃驊港綜合港區(qū)信息中心樓要使用中國軟件與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的設備,且據(jù)被告負責人何劍及項目其他負責人陳述,當時中軟公司的設備已經(jīng)進入到黃驊港綜合港區(qū)信息中心樓調(diào)試使用過,中國軟件與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具有合同關系,因而黃驊港綜合港區(qū)信息中心樓本身已經(jīng)交付使用。3.無論合同是否有效,由于我們是根據(jù)被告的要求進行施工不影響被告向我方支付工程款。對被告提交的證據(jù)三真實性、合法性認可,關聯(lián)性不認可,變電箱工程及回填土工程均為原告施工范圍,但由于變電箱工程的分包商秦皇島三電公司持有力的證據(jù)能夠直接向被告主張工程款,其單獨向被告主張,原告在本次訴訟中已經(jīng)將該部分請求刪除了。王洪強作為土方回填土的實際施工人,在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的前提下有權以實際施工人身份向被告索要工程款,王洪強訴訟權利與原告訴訟權利不矛盾,王洪強訴請一案,中建已經(jīng)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已經(jīng)申請法庭中止審理,待本案審理后再行審理,王洪強案件中被告認可土方回填土工程是原告的工程。 經(jīng)審理查明,2010年,原告承建了被告的黃驊港綜合信息樓中心樓項目。該工程未經(jīng)招投標,雙方亦未簽訂書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10年4月26日、5月7日、5月9日原、被告及設計單位、監(jiān)理單位對案涉工程進行了洽商,并形成了數(shù)份洽商記錄。2010年3月至6月被告工作人員何劍通過電子郵箱向原告發(fā)送了黃驊港綜合信息樓中心樓項目的會議紀要、圖紙、工程變更單等項目函件。2017年8月2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該工程的檢試驗報告、質(zhì)量控制文件、藍圖和結算件等,被告工作人員何劍接收了以上文件。2017年10月9日,因被告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擅自建設黃驊綜合港信息中心樓,滄州渤海新區(qū)城市管理局向被告下達(滄渤管)強執(zhí)公(2017)第(002)號行政強制執(zhí)行公告,限被告于2017年10月13日前自行拆除該中心樓。后該中心樓被拆除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89791元,由原告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曉莉 審判員付毅 審判員李霞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張曄
判決日期
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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