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河東立興門診部、國藥控股天津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津民申1544號
判決日期:2020-01-13
法院: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天津河東立興門診部(以下簡稱立興門診部)因與被申請人國藥控股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藥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9)津02民終37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立興門診部申請再審稱:一、本案主要證據(jù)對賬函未經(jīng)證實。立興門診部的公章于2018年8月20日被盜,與吳云帆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在2018年10月底其還未取得對賬函,在2018年12月開庭時國藥公司提交的日期為2018年4月的對賬函屬于后期偽造的證據(jù)。二、二審時立興門診部提交的代收款清單能夠證明立興門診部已經(jīng)支付國藥公司100盒舒腦欣滴丸的貨款。該代收款清單明確標明了回款方式、金額以及對應的發(fā)票號,也有支付經(jīng)辦人的簽字,二審法院對代收款清單未予認定不當。代收款清單雖沒有加蓋國藥公司印章,但國藥公司提交法庭的發(fā)票等證據(jù)都是沒有其蓋章的,屬于國藥公司與立興門診部的交易習慣。實際上是案外人藥店員工代立興門診部向國藥公司支付了此筆貨款。三、立興門診部沒有收到400盒瑞舒伐他汀鈣片。該藥品并未送到立興門診部處,也未作入庫處理;該藥品的簽收人也非立興門診部員工。國藥公司業(yè)務員與以上藥品的經(jīng)辦人丁樹軒極可能存在串通。原審法院沒有調(diào)取本案涉及的相關(guān)刑事案件材料,調(diào)查取證不全面。四、立興門診部提交新證據(jù)錄音,可以證明代收款清單真實有效,立興門診部已經(jīng)支付了100盒舒腦欣滴丸的貨款以及國藥公司所述不實。請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四、五項規(guī)定,對本案予以再審。
國藥公司提交意見稱:一、對賬函真實有效。關(guān)于對賬函的蓋章過程,在起訴之前國藥公司經(jīng)辦人曾要求其所有的客戶補蓋對賬函,但后來在起訴過程中國藥公司找到了與立興門診部早已確認加蓋過印章的對賬函。二、立興門診部未給付國藥公司100盒舒腦欣滴丸的貨款。立興門診部稱委托案外人付款,但該案外人并未出庭作證,且立興門診部在一審未主張對該藥品已經(jīng)付款。二審中其提交的代收款清單只是隨貨單據(jù),不能認定為收款收據(jù)。三、爭議的400盒瑞舒伐他汀鈣片與案外藥品是國藥公司同一日交付立興門診部的,立興門診部認可收到案外藥品,但不認可該400盒瑞舒伐他汀鈣片,系由于立興門診部自身管理問題導致訴爭藥品找不到,立興門診部應支付國藥公司相應貨款。四、對國藥公司新提交的錄音證據(jù)真實性不認可,且內(nèi)容不能證明立興門診部的主張
判決結(jié)果
駁回天津河東立興門診部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耿小寧
審判員張松青
審判員楊立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馬麗丹
判決日期
2020-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