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成華視網聚(常州)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與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京0102民初33936號
判決日期:2020-01-06
法院: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捷成華視網聚(常州)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成華視公司”)與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信公司”)、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以下簡稱電信南昌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捷成華視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仝雪瑩、田峰,被告電信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楊晶、電信南昌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楊晶、王卿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捷成華視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提供涉案影視作品《捉妖記》的在線播放服務;2.請求依法判令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000元以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10000元;3.請求依法判令本案的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經合法授權對涉案影視作品《捉妖記》享有獨占專有信息網絡傳播權。二被告未經許可,通過其所有并運營的IPTV業(yè)務在電視端上提供了涉案作品的在線播放服務,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二被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責任,故訴至法院。
被告電信南昌公司辯稱,一、捷成華視公司不是涉案影片的著作權人,不是本案適格原告,其無權單獨以其自身名義對本案所涉侵權行為實施著作權保護的法律行動。涉案作品著作權人授權安樂(北京)電影發(fā)行有限公司專有獨占性享有該影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包括但不限于電影發(fā)行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錄音錄像制品復制發(fā)行權、電影衍生品開發(fā)權、游戲改編權等的一切電影著作權,并有權就上述權利轉授權第三人行使。當上述著作權遭受侵犯時,安樂(北京)電影發(fā)行有限公司有權單獨以其名義對第三方侵權行為實施著作權法律保護行動,可見涉案影片的著作權人僅授權了安樂(北京)電影發(fā)行有限公司以其名義對第三方的侵權行為實施著作權法律保護行動,并未授權其可以轉授權第三方實施保護著作權行動的權利,故捷成華視公司不是本案適合原告。二、我方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并未直接實施侵犯涉案影片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違法行為,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即便捷成華視公司是本案適格原告,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我方僅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符合上述免責條件,依法不應承擔責任。本案中,原告捷成華視公司主張我方侵害其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媒介為電視端所提供的iTV“環(huán)球影視”業(yè)務。而我方之所以可以為電視用戶提供網絡觀影服務,是基于我方的上級主管單位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簡稱江西電信)此前與案外人環(huán)球合一網絡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huán)球公司)簽訂了一份《iTV環(huán)球影視業(yè)務合作運營協議》,雙方約定由環(huán)球公司向江西電信用戶提供江西iTV環(huán)球影視業(yè)務,且環(huán)球公司保證其提供的全部信息/應用服務資源享有知識產權或已得相關權利人的授權許可,并完全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沒有侵犯任何人的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著作鄰接權等知識產權,否則由環(huán)球公司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因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和費用。因此環(huán)球公司系iTV“環(huán)球影視”業(yè)務的服務對象,我方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僅是根據環(huán)球公司的指令對其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提供自動傳輸服務,我方并沒有直接實施侵犯涉案影片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違法行為。即使法院認定iTV“環(huán)球影視”業(yè)務侵犯了涉案影片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也應由iTV“環(huán)球影視”業(yè)務的服務對象環(huán)球公司承擔全部法律責任。綜上所述,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電信公司答辯意見同電信南昌公司意見一致。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原告捷成華視公司提交了以下證據:
第一組權屬證據,證據1、《捉妖記》電影片公映許可證,電審故字【2015】第336號,發(fā)證機關: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電影局,證明《捉妖記》經合法程序許可公映,聯合出品方為:藍色星空影業(yè)有限公司、北京數字印象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視頻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合一影業(yè)有限公司、北京聯瑞影業(yè)有限公司、浙江星河文化經紀有限公司、浙江三樂影業(yè)有限公司、浙江影視(集團)有限公司、安樂影片有限公司(中國香港)、安樂(北京)電影發(fā)行有限公司。證據2、《捉妖記》片尾有關出品方信息,證明《捉妖記》聯合出品方同證據1。證據3、(2017)浙杭錢證內字第3443號公證書;證據4、(2015)浙杭錢證內字第24105號公證書,以上證據均證明安樂(北京)電影發(fā)行有限公司經合法授權取得電影《捉妖記》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證據5、(2016)京方正內民證字第62927號公證書,證明華視網聚(常州)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經合法授權取得《捉妖記》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性質為獨占專有授權。證據6、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證據7、捷成華視網聚(常州)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報告,證明華視網聚(常州)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經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3月4日核準變更企業(yè)名稱為捷成華視網聚(常州)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證據8、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民事判決書,證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例對《捉妖記》權屬的認定,確認原告捷成華視網聚(常州)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從原始權利人處合法獲得《捉妖記》的著作權權利。
被告電信南昌公司對證據1-2的關聯性不認可;證據3-4的真實性合法性認可,關聯性不認可,公證書授權證明只是授權給了安樂(北京)電影發(fā)行有限公司享有獨占權,并沒有直接授權原告;證據5的真實性認可,合法性關聯性不認可,授權方是授予領權方制止侵權的權利,與前面兩個授權書是不一致的,安樂公司的授權應該來源于前面兩個授權書,只是授權播放權,但是沒有授權制止侵權的權利;證據6-7的三性均認可;證據8的真實性合法性認可,關聯性不認可,判決書中認定的授權是否是基于本案當中證據所顯示的授權,還是該案當中有特別的其他授權無法確認。
被告電信公司的質證意見同電信南昌公司一致。
第二組證據,證據9、(2018)京信德內經證字第00698號公證書及取證光盤,證明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侵害捷成華視網聚(常州)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事實。2018年4月21日是取證日期,共三個人去江西省南昌市某居室進行取證,中國電信天翼網關以及中國電信、華為悅盒。開機時也顯示了中國電信、電信電視等字樣,左上角也顯示了中國電信,取證路徑選擇的是影視環(huán)球進入環(huán)球影視,選擇電影,所有的影片都可以播放,其中有涉案影片《捉妖記》。
被告電信南昌公司對該證據真實性合法性認可,關聯性不認可。可以看出打開中國電信的網關是無信號的,包括中國電信的信息都沒有顯示電影的部分,而是通過影視環(huán)球點擊鍵進入環(huán)球影視,然后選擇電影進入,由此證明在線影視實際上并不是中國電信網絡直接的提供,而是通過環(huán)球影視,只是在中國電信的平臺上進行的,中國電信只是提供網絡平臺接入服務。
被告電信公司的質證意見同電信南昌公司一致。
第三組證據,證據10、北京市信德公證處公證費發(fā)票,5000元,編號10218711;證據11、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通信服務費發(fā)票,400元,編號07271150;證據12、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通信服務費發(fā)票,200元,編號07366405,以上證據均證明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開支。證據11-12的發(fā)票是江西增值稅發(fā)票,名稱是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被告電信南昌公司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認可,關聯性不認可,恰恰說明我方只是提供服務,只有建立服務關系才能獲得,恰恰是符合保護法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條件。
被告電信公司的質證意見同電信南昌公司一致。
證據13、《捉妖記》票房及獎項信息,證明《捉妖記》具備很高的市場價值,票房收入為24.4億元,獲得第35屆香港金像獎、第52屆臺灣金馬獎、第10屆亞洲電影大獎、第33屆大眾電影百花獎、第16屆中國電影華表獎、第13屆長春電影節(jié)等多個獎項。上映67天時間長,證明涉案影片市場價值高。
被告電信公司對該證據真實性不認可。
被告電信公司的質證意見同電信南昌公司一致。
被告電信南昌公司提交了一下證據:
證據1、iTV環(huán)球影視業(yè)務合作運營協議,證明涉案影視作品都是由環(huán)球合一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提供,并不是我方提供,我方只是提供網絡平臺接入服務。
原告捷成華視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認可,關聯性不認可,協議第二頁1.7合作期限,自2017年4月1日始,至2018年3月31日止,且我們取證時間是2018年4月21日。我們從協議第四條收入結算4.2條可以說明被告與環(huán)球公司之間具有共同提供涉案作品的主觀意思聯絡以及具體的收益分成,根據北京高院侵害著作權審理指南第9.6條可以認定為直接侵權。被告提供的證據的合同簽訂方是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而不是被告,如果該份協議就是提供涉案影視作品的依據的話,也就是說被告從2017年4月1日就開始侵權,侵權惡性大。涉案影視作品的市場價值高,市場反響好,《捉妖記1》投資3.5億元,后續(xù)又拍攝了《捉妖記2》,《捉妖記2》的投資為9億元,所以從這一點更可以看出被告的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損失之大。
被告電信公司對該證據三性均認可。
證據2、律師函,證明我們知道這個情況也是在2018年7月16日,那時候已經停止了,之前我們不知道環(huán)球公司提供的作品是侵權作品。
原告對該證據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律師函只是我們告知被告侵權事件,并不能證明已經將涉案影片下架。
被告電信公司對該證據三性均認可。
被告電信公司未向本庭提交證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6月26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電影局出具電審故字[2015]第336號電影片公映許可證;片名:捉妖記[MonsterHunt];出品單位:藍色星空影業(yè)有限公司、北京數字印象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視頻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合一影業(yè)有限公司、北京聯瑞影業(yè)有限公司、浙江星河文化經紀有限公司、浙江三樂影業(yè)有限公司、浙江影視(集團)有限公司、安樂影片有限公司(中國香港)、安樂(北京)電影發(fā)行有限公司;攝制單位:同上;片長:117分鐘;發(fā)音制式:5.1;幕幅:寬幅;發(fā)行范圍:國內外發(fā)行;影片排次號:001103692015。
2015年12月1日浙江省杭州市錢塘公證處出具(2015)浙杭錢證內字第24105號公證書,證明[證明書《公司董事會決議證明》]及其附件(檔案號:CSH/43268/an-1404)與原件相符。其證明書《公司董事會決議證明》記載安樂影片有限公司的版權授權證明書,本院將在后文詳細寫明該版權證明書的內容。
2017年3月9日浙江省杭州市錢塘公證處對下列版權證明書出具(2017)浙杭錢證內字第3443號公證書,證明其當庭提交的復印件與原件相符。版權授權證明書分別為:合一影業(yè)有限公司在北京簽署并出具的《捉妖記》版權授權證明書,內容為:電影《捉妖記》(英文名“MonsterHunt”,公映許可證號:電審故字[2015]第336號)由藍色星空影業(yè)有限公司、北京數字印象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視頻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合一影業(yè)有限公司、北京聯瑞影業(yè)有限公司、浙江星河文化經紀有限公司、浙江三樂影業(yè)有限公司、浙江影視(集團)有限公司、安樂影片有限公司(中國香港)、安樂(北京)電影發(fā)行有限公司聯合出品,上述出品單位中,除北京數字印象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外,其余九家為電影《捉妖記》的著作權人。經各方友好協商確認:安樂(北京)電影發(fā)行有限公司專有獨占性享有該影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包括但不限于電影發(fā)行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錄音錄像制品復制發(fā)行權、電影衍生品開發(fā)權、游戲改編權等的一切電影著作權,并有權就上述權利轉授權第三人行使。授權期限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永久。當上述著作權利遭受侵犯時,安樂(北京)電影發(fā)行有限公司有權單獨以其名義對第三方的侵權行為實施著作權保護法律行動,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合法有效的法律行動以及民事訴訟和非訴訟法律行動,并有權獨立承擔并接受著作權保護法律行動的一切結果。浙江影視(集團)有限公司,在杭州簽署并出具的版權授權證明書,內容為:電影《捉妖記》(英文名“MonsterHunt”,公映許可證號:電審故字[2015]第336號)由藍色星空影業(yè)有限公司、北京數字印象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視頻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合一影業(yè)有限公司、北京聯瑞影業(yè)有限公司、浙江星河文化經紀有限公司、浙江三樂影業(yè)有限公司、浙江影視(集團)有限公司、安樂影片有限公司(中國香港)、安樂(北京)電影發(fā)行有限公司聯合出品,上述出品單位中,除北京數字印象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外,其余九家為電影《捉妖記》的著作權人。經各方友好協商確認:安樂(北京)電影發(fā)行有限公司專有獨占性享有該影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包括但不限于電影發(fā)行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錄音錄像制品復制發(fā)行權、電影衍生品開發(fā)權、游戲改編權等的一切電影著作權,并有權就上述權利轉授權第三人行使。授權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永久。當上述著作權利遭受侵犯時,安樂(北京)電影發(fā)行有限公司有權單獨以其名義對第三方的侵權行為實施著作權保護法律行動,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合法有效的法律行動以及民事訴訟和非訴訟法律行動,并有權獨立承擔并接受著作權保護法律行動的一切結果。同時經安樂(北京)電影發(fā)行有限公司和浙江影視(集團)有限公司協商確認,此授權不影響浙江影視(集團)有限公司所享有的收益分成以及續(xù)集開發(fā)的參與權。北京數字印象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在北京市簽署并出具的版權證明書,內容為:北京數字印象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為電影《捉妖記》(英文名“MonsterHunt”,公映許可證號:電審故字[2015]第336號)的署名單位,本公司僅享有該電影的署名權,其他一切電影著作權均歸藍色星空影業(yè)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視頻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合一影業(yè)有限公司、北京聯瑞影業(yè)有限公司、浙江星河文化經紀有限公司、浙江三樂影業(yè)有限公司、浙江影視(集團)有限公司、安樂影片有限公司(中國香港)、安樂(北京)電影發(fā)行有限公司九家出品方所有。藍色星空影業(yè)有限公司在杭州簽署并出具的《捉妖記》版權授權證明書,內容為:電影《捉妖記》(英文名“MonsterHunt”,公映許可證號:電審故字[2015]第336號)由藍色星空影業(yè)有限公司、北京數字印象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視頻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合一影業(yè)有限公司、北京聯瑞影業(yè)有限公司、浙江星河文化經紀有限公司、浙江三樂影業(yè)有限公司、浙江影視(集團)有限公司、安樂影片有限公司(中國香港)、安樂(北京)電影發(fā)行有限公司聯合出品,上述出品單位中,除北京數字印象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外,其余九家為電影《捉妖記》的著作權人。經各方友好協商確認:安樂(北京)電影發(fā)行有限公司專有獨占性享有該影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包括但不限于電影發(fā)行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錄音錄像制品復制發(fā)行權、電影衍生品開發(fā)權、游戲改編權等的一切電影著作權,并有權就上述權利轉授權第三人行使。授權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永久。當上述著作權利遭受侵犯時,安樂(北京)電影發(fā)行有限公司有權單獨以其名義對第三方的侵權行為實施著作權保護法律行動,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合法有效的法律行動以及民事訴訟和非訴訟法律行動,并有權獨立承擔并接受著作權保護法律行動的一切結果。同時經安樂(北京)電影發(fā)行有限公司和藍色星空影業(yè)有限公司協商確認,此授權不影響藍色星空影業(yè)有限公司所享有的收益分成以及續(xù)集開發(fā)的參與權。浙江三樂影業(yè)有限公司有北京簽署并出具的《捉妖記》版權授權證明書,內容為:電影《捉妖記》(英文名“MonsterHunt”,公映許可證號:電審故字[2015]第336號)由藍色星空影業(yè)有限公司、北京數字印象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視頻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合一影業(yè)有限公司、北京聯瑞影業(yè)有限公司、浙江星河文化經紀有限公司、浙江三樂影業(yè)有限公司、浙江影視(集團)有限公司、安樂影片有限公司(中國香港)、安樂(北京)電影發(fā)行有限公司聯合出品,上述出品單位中,除北京數字印象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外,其余九家為電影《捉妖記》的著作權人。經各方友好協商確認:授權安樂(北京)電影發(fā)行有限公司專有獨占性行使該影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包括但不限于電影發(fā)行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錄音錄像制品復制發(fā)行權、電影衍生品開發(fā)權、游戲改編權等的一切電影著作權,并有權就上述權利轉授權第三人行使。授權期限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永久。當上述著作權利遭受侵犯時,安樂(北京)電影發(fā)行有限公司有權單獨以其名義對第三方的侵權行為實施著作權保護法律行動,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合法有效的法律行動以及民事訴訟和非訴訟法律行動,并有權獨立承擔并接受著作權保護法律行動的一切結果。北京聯瑞影業(yè)有限公司在北京簽署并出具的版權授權證明書,內容為:電影《捉妖記》(英文名“MonsterHunt”,公映許可證號:電審故字[2015]第336號)由藍色星空影業(yè)有限公司、北京數字印象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視頻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合一影業(yè)有限公司、北京聯瑞影業(yè)有限公司、浙江星河文化經紀有限公司、浙江三樂影業(yè)有限公司、浙江影視(集團)有限公司、安樂影片有限公司(中國香港)、安樂(北京)電影發(fā)行有限公司聯合出品,上述出品單位中,除北京數字印象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外,其余九家為電影《捉妖記》的著作權人。經各方友好協商確認:安樂(北京)電影發(fā)行有限公司專有獨占性享有該影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包括但不限于電影發(fā)行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錄音錄像制品復制發(fā)行權、電影衍生品開發(fā)權、游戲改編權等的一切電影著作權,并有權就上述權利轉授權第三人行使。授權期限自2015年[5]月[1]日起至永久。當上述著作權利遭受侵犯時,安樂(北京)電影發(fā)行有限公司有權單獨以其名義對第三方的侵權行為實施著作權保護法律行動,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合法有效的法律行動以及民事訴訟和非訴訟法律行動,并有權獨立承擔并接受著作權保護法律行動的一切結果。安樂影片有限公司在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簽署并出具的版權授權證明書,內容為:電影《捉妖記》(英文名“MonsterHunt”,公映許可證號:電審故字[2015]第336號)由藍色星空影業(yè)有限公司、北京數字印象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視頻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合一影業(yè)有限公司、北京聯瑞影業(yè)有限公司、浙江星河文化經紀有限公司、浙江三樂影業(yè)有限公司、浙江影視(集團)有限公司、安樂影片有限公司(中國香港)、安樂(北京)電影發(fā)行有限公司聯合出品,上述出品單位中,除北京數字印象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外,其余九家為電影《捉妖記》的著作權人。經各方友好協商確認:安樂(北京)電影發(fā)行有限公司專有獨占性享有該影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包括但不限于電影發(fā)行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錄音錄像制品復制發(fā)行權、電影衍生品開發(fā)權、游戲改編權等的一切電影著作權,并有權就上述權利轉授權第三人行使。授權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起至永久。當上述著作權利遭受侵犯時,安樂(北京)電影發(fā)行有限公司有權單獨以其名義對第三方的侵權行為實施著作權保護法律行動,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合法有效的法律行動以及民事訴訟和非訴訟法律行動,并有權獨立承擔并接受著作權保護法律行動的一切結果。深圳市騰訊視頻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在北京簽署并出具的《捉妖記》版權授權證明書,內容為:電影《捉妖記》(英文名“MonsterHunt”,公映許可證號:電審故字[2015]第336號)由藍色星空影業(yè)有限公司、北京數字印象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視頻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合一影業(yè)有限公司、北京聯瑞影業(yè)有限公司、浙江星河文化經紀有限公司、浙江三樂影業(yè)有限公司、浙江影視(集團)有限公司、安樂影片有限公司(中國香港)、安樂(北京)電影發(fā)行有限公司聯合出品,上述出品單位中,除北京數字印象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外,其余九家為電影《捉妖記》的著作權人。經各方友好協商確認:安樂(北京)電影發(fā)行有限公司專有獨占性享有該影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包括但不限于電影發(fā)行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錄音錄像制品復制發(fā)行權、電影衍生品開發(fā)權、游戲改編權等的一切電影著作權,并有權就上述權利轉授權第三人行使。授權期限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永久。當上述著作權利遭受侵犯時,安樂(北京)電影發(fā)行有限公司有權單獨以其名義對第三方的侵權行為實施著作權保護法律行動,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合法有效的法律行動以及民事訴訟和非訴訟法律行動,并有權獨立承擔并接受著作權保護法律行動的一切結果。浙江星河文化經紀有限公司在北京簽署并出具的《捉妖記》版權授權證明書,內容為:電影《捉妖記》(英文名“MonsterHunt”,公映許可證號:電審故字[2015]第336號)由藍色星空影業(yè)有限公司、北京數字印象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視頻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合一影業(yè)有限公司、北京聯瑞影業(yè)有限公司、浙江星河文化經紀有限公司、浙江三樂影業(yè)有限公司、浙江影視(集團)有限公司、安樂影片有限公司(中國香港)、安樂(北京)電影發(fā)行有限公司聯合出品,上述出品單位中,除北京數字印象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外,其余九家為電影《捉妖記》的著作權人。經各方友好協商確認:授權安樂(北京)電影發(fā)行有限公司專有獨占性行使該影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包括但不限于電影發(fā)行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錄音錄像制品復制發(fā)行權、電影衍生品開發(fā)權、游戲改編權等的一切電影著作權,并有權就上述權利轉授權第三人行使。授權期限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永久。當上述著作權利遭受侵犯時,安樂(北京)電影發(fā)行有限公司有權單獨以其名義對第三方的侵權行為實施著作權保護法律行動,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合法有效的法律行動以及民事訴訟和非訴訟法律行動,并有權獨立承擔并接受著作權保護法律行動的一切結果。以上版權授權證明書均加蓋有相應公司的公章。
本院認為,自此安樂(北京)電影發(fā)行有限公司專有獨占性享有了涉案影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包括但不限于電影發(fā)行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錄音錄像制品復制發(fā)行權、電影衍生品開發(fā)權、游戲改編權等的一切電影著作權,并有權就上述權利轉授權第三人行使。
2015年7月15日,安樂(北京)電影發(fā)行有限公司與華視網聚(常州)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就影視節(jié)目《捉妖記》簽訂授權書,授權性質為獨占專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范圍為1、信息網絡傳播權,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收費或/和免費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用戶可以在自己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通過互聯網、局域網、廣域網、城域網進行的網絡點播、直播、輪播、下載;授權終端和形式包括但不限于IPTV、互聯網電視、無線增值業(yè)務、網吧等環(huán)境及以手機、電腦、機頂盒、MPEG4播放器、車載電視、數字電視(不包括傳統電視頻道播映權)等為終端的網絡版權和與之相關的復制權、銷售權、發(fā)行權、放映權等權利。但不包含航空和高鐵播映權利。2、制止侵權的權利,領權方有權獨立以自己的名義或授權第三方以第三方的名義在上述授權環(huán)境下追究非法使用授權節(jié)目侵權者的法律責任,并獲得全部賠償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請證據保全、財產保全、行政投訴、提起民事訴訟、上訴、申請執(zhí)行、達成和解、獲得賠償金等,授權期限屆滿不影響領權方已經采取的上述法律措施。3、轉授權的權利,就上述1、2條權利領權方有權許可第三方擁有,有權對第三方進行轉授權(包括獨占授權),有權許可并認可后續(xù)各層次第三方再行轉授權。授權期限為捌(8)年;起始日期自授權節(jié)目,即影片《捉妖記》中國大陸地區(qū)下映后第2日起;獨占專有維權的權利期限同授權期限;授權領域為中國大陸境內(不含港澳臺)。
2016年3月4日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華視網聚(常州)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更名為捷成華視公司。
2018年4月21日捷成華視公司委托代理人田峰在北京市信德公證處公證人員的監(jiān)督下,進行了如下保全證據行為:
1、檢查并連接線路;
2、打開標識為“KONKA”的電視機,電視機顯示“無信號”;
3、打開標識為“中國電信天翼網關”的終端設備,電視機顯示“無信號”;
4、打開標識為“中國電信華為悅盒”的終端設備,瀏覽開機信息,顯示“中國電信”、“電信電視”等信息;
5、操作遙控器,瀏覽首頁信息,左上角顯示“BesTV|中國電信”,瀏覽相關信息;
6、選擇“影視”,選擇“環(huán)球”,進入“環(huán)球影視”,選擇“電影”,選擇“全部”,瀏覽影視作品海報,選擇如下影視作品,均可正常播放:《捉妖記》;
7、在上述過程中,由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對機頂盒、遙控器等終端設備進行了拍照。
北京市信德公證處對上述公證行為收取了5000元公證費,并出具發(fā)票。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甲方)與環(huán)球合一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乙方)簽訂iTV環(huán)球影視業(yè)務合作運營協議,其中約定合作項目內容為:1.1雙方同意,甲方利用iTV業(yè)務平臺,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提供計費、點播服務。甲方可在iTV等自有渠道上為乙方產品提供宣傳渠道,并向乙方提供iTV電視增值業(yè)務的運營平臺及與運營平臺有關的所有技術支持;乙方承諾利用自有相關渠道資源進行業(yè)務推廣。1.2乙方負責提供獲得合法版權及播出權的視頻及信息內容、產品日常運營、市場營銷策劃、業(yè)務拓展渠道和相關宣傳資源等。1.3甲乙雙方共同協商決定iTV環(huán)球影視業(yè)務的收費標準及收費方式。1.4甲乙雙方的合作項目不僅限于iTV電視平臺,視合作的具體情況商討新產品的運營模式、合作方式以及分成比例等細節(jié)。1.5涉及到增值業(yè)務的信息推送等相關事宜雙方另行商定。1.6合作地域:經協商一致,甲乙雙方在江西省范圍內開展合作。1.7合作期限:自2017年4月1日始,至2018年3月31日止。1.8如國家行業(yè)主管部門出臺相關政策,甲乙雙方應按照該政策執(zhí)行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其運營的IPTV業(yè)務在電視端提供《捉妖記》在線播放服務;
二、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捷成華視網聚(常州)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經濟損失50000元及合理開支1500元;不足以承擔的部分,由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賠償。
三、駁回原告捷成華視網聚(常州)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50元,由原告捷成華視網聚(常州)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負擔2225元(已交納),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負擔222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視為放棄上訴權利
合議庭
審判長張燕燕
人民陪審員武丕顯
人民陪審員王玉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賈迥然
書記員郭子沫
判決日期
2020-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