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縣明盛電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與遂昌魅溪民宿管理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浙1123民初1196號
判決日期:2020-01-01
法院:遂昌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遂昌縣明盛電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遂昌魅溪民宿管理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原告遂昌縣明盛電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起訴,要求依法判令被告遂昌魅溪民宿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0元并從2018年5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還清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6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遂昌縣明盛電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雷慧柳、被告遂昌魅溪民宿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藍松品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案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9月30日,原告遂昌縣明盛電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遂昌魅溪民宿管理有限公司簽訂《電氣安裝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編號:SG2016-089(施工))。雙方合同約定,甲方(發(fā)包方)為被告,乙方(承包方)為原告,雙方同意以合同價伍拾壹萬捌仟元整(?518000.00元)為基礎工程款,工程完工按合同價結(jié)賬。本合同生效之日起7天內(nèi),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預付款,計人民幣壹拾陸萬捌仟元整(?168000.00元)。工程完工后,甲方即付清工程余款。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施工,于2016年11月30日,工程竣工驗收。但被告未依約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18年5月8日,原告委托浙江君豪律師事務所向被告發(fā)送律師函,要求被告于2018年5月20日前支付剩余工程款250000元。后被告分別于2018年7月24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0000元,于2018年11月12日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剩余100000元工程款至今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本院起訴,提出前述訴訟請求
判決結(jié)果
被告遂昌魅溪民宿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遂昌縣明盛電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工程款100000元及利息損失(從2018年5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50元,由被告遂昌魅溪民宿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永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呂凱楠
書記員謝雪丹
判決日期
202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