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陜易元城投物資銷售有限公司,熊超與陜西省安康興達路橋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陜09民終1105號
判決日期:2019-12-31
法院:陜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寧陜易元城投物資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銷售公司)、上訴人熊超因與被上訴人陜西省安康興達路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路橋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寧陜縣人民法院(2019)陜0923民初17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銷售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來、上訴人熊超、被上訴人路橋公司訴訟代理人劉康、左遠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銷售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或改判路橋公司承擔清償材料款責任。理由是:路橋公司是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包給無資質(zhì)的熊超施工,并將熊超組織的施工隊伍列編為勞務施工隊,熊超以路橋公司項目部名義與上訴人簽訂買賣合同,上訴人將其購買的所需材料送到施工現(xiàn)場,全部用于該建設(shè)工程中。上訴人完全相信國家建設(shè)項目不會拖欠材料款,才一直向該工地供應材料。一審判決熊超個人清償拖欠的材料款,路橋公司不承擔責任,顯屬違背法律規(guī)定。
熊超上訴請求: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或改判路橋公司承擔清償材料款責任。理由是:路橋公司將其總承包的建設(shè)工程違法肢解分包給無相應資質(zhì)的重慶渝沁博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勞務公司),勞務公司并未組織施工。路橋公司將熊超組織的施工隊伍列編為其下屬的勞務施工隊,由熊超組織施工。熊超以路橋公司項目部施工負責人向銷售公司購買施工所需的材料,對欠付材料款出具欠條,應屬職務行為,熊超個人不承擔清償責任,應由路橋公司負責清償。
路橋公司答辯稱:熊超不是路橋公司項目部負責人,而是勞務公司的代理人,路橋公司已與勞務公司簽訂合同,由勞務公司包工包料進行施工。熊超與銷售公司簽訂購銷合同購買材料并出具欠條,與路橋公司無關(guān),應由熊超和勞務公司承擔責任。熊超代表勞務公司與路橋公司簽訂退場協(xié)議,應付工程款已經(jīng)結(jié)算確認并支付完畢,故路橋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一審判決正確,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銷售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熊超和路橋公司清償貨款253540元、利息45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5月20日,熊超以國道210寧兩二級公路改建工程LJ-B標段項目部的名義作為乙方(買方),與銷售公司作為甲方(賣方)簽訂《銷售合同》。合同約定,甲方為乙方施工的國道210寧兩二級公路改建工程朱家嘴隧道、袁家埫隧道提供施工所需的隧道防水材料、五金工具及輔材,并對貨款支付、產(chǎn)品包裝、運輸方式、交貨方式、違約責任等內(nèi)容作了約定。貨款支付約定,乙方按每月所采購的物資按月向甲方支付物資款。違約責任約定,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貨款的,每逾期一日,應按所欠貨款的每日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逾期違約金直至乙方付清貨款為止。銷售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來在合同甲方一欄簽字并加蓋公司印章,熊超在乙方一欄簽字。從2018年5月31日到2019年3月19日,銷售公司按合同約定給熊超的施工工地提供隧道防水材料、五金工具及輔材。2019年1月25日,熊超向銷售公司出具247000元欠條一張,2019年3月24日熊超向銷售公司出具6540元欠條一張,共計欠材料款253540元。
另查明,2018年5月15日,熊超受勞務公司委托,代表勞務公司與路橋公司國道210寧兩二級公路改建工程LJ-B標段項目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負責承建該工程中朱家嘴、袁家埫1#、2#隧道尾留工程。合同約定,承包方式為固定綜合單價承包,合同期內(nèi)不調(diào)價,項目所購買大宗材料由路橋公司代付貨款,施工方進場后按照施工任務情況,洽談大宗材料供應方,供應方必須資質(zhì)、手續(xù)齊全,施工方與材料供應方簽訂正式買賣合同后,路橋公司留存一份,路橋公司將施工方材料進場點收、檢驗合格后,由施工方辦理相關(guān)財務手續(xù),路橋公司按照材料采購合同約定支付材料供應方貨款。施工方最終結(jié)算工程款包含費用為,完成該工程細目所需的鋼筋、砂、石、水泥、人工費、機械設(shè)備、周轉(zhuǎn)材料、小型機具費、低值易耗輔助材料、水電費、保險費、利潤及稅金等一切明示和隱含的責任、義務、工作內(nèi)容以及風險,未列入清單細目的費用視為已包含在相關(guān)細目單價中。2019年3月24日,熊超代表勞務公司與路橋公司簽訂《退場協(xié)議書》,約定勞務公司自動退出朱家嘴、袁家埫1#、2#隧道尾留工程施工,雙方確認施工方已完成的工程量,退場前拖欠的工資、租賃設(shè)施設(shè)備場地、材料等款項,均與路橋公司無關(guān)。路橋公司國道210寧兩二級公路建工程LJ-B標段項目部的經(jīng)理為周希平。熊超向銷售公司購買防水材料、五金工具及輔材時并未將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向路橋公司留存,也未在路橋公司辦理相關(guān)的支付財務手續(xù)。
一審法院認為:熊超以國道210寧兩二級公路改建工程LJ-B標段項目部的名義作為乙方(買方),與銷售公司作為甲方(賣方)簽訂的《購銷合同》為有效合同,熊超購買施工材料后,未按合同約定付款,屬于違約,應當限期給付貨款,并承擔違約責任,給付逾期付款利息。熊超受勞務公司委托承包國道210寧兩二級公路改建工程中朱家嘴、袁家埫1#、2#隧道尾留工程,合同約定施工方最終結(jié)算工程款包含費用為完成該工程細目所需的鋼筋、砂、石、水泥、人工費、機械設(shè)備、周轉(zhuǎn)材料、小型機具費、低值易耗輔助材料、水電費、保險費、利潤及稅金等費用。按照合同約定,工程所需材料應當由施工方勞務公司支付。熊超代表勞務公司與路橋公司簽訂《退場協(xié)議書》,約定退場前拖欠的工資、租賃設(shè)施設(shè)備場地、材料等款項,均與路橋公司無關(guān)。熊超并未將與銷售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向路橋公司留存,也未在路橋公司辦理相關(guān)的支付財務手續(xù),路橋公司沒有代付義務。熊超不是路橋公司國道210寧兩二級公路改建工程LJ-B標段項目部的負責人,路橋公司也未在《購銷合同》上加蓋公章,熊超銷售公司購買施工材料并未經(jīng)過路橋公司授權(quán),路橋公司也未委托熊超在銷售公司購買施工材料,銷售公司應當知道熊超沒有代理權(quán)限。因此,熊超以國道210寧兩二級公路改建工程LJ-B標段項目部的名義與銷售公司簽訂《購銷合同》的行為,不構(gòu)成表見代理。路橋公司不承擔給付銷售公司施工材料款的責任。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熊超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給付寧陜易元城投物資銷售有限公司材料款253540元、利息4500元,共計258040元;二、駁回寧陜易元城投物資銷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170元,減半收取2585元,由熊超負擔。
二審期間,上訴人銷售公司提交其手機拍攝的施工現(xiàn)場照片11張,擬證明施工現(xiàn)場的標識牌上載明熊超系路橋公司項目負責人,說明銷售公司有理由相信熊超代表路橋公司項目部簽訂買賣合同購買施工材料。被上訴人路橋公司質(zhì)證認為,該照片不屬于二審新證據(jù),標識牌在施工開始就已設(shè)立,熊超是安全責任標識牌上的直接責任人,并不是路橋公司及其項目部的工作人員,安全責任標識牌上都是勞務公司的人員,所有標識牌均在一審中已提供照片,對銷售公司的證明目的不予認可。上訴人熊超質(zhì)證認同銷售公司意見。
上訴人熊超向本院提交四組新證據(jù),擬證明其不是勞務公司負責人,而是路橋公司施工現(xiàn)場負責人,其相關(guān)行為屬于職務行為。一是(2019)陜0923民初208號民事判決書,即另一案勞務公司起訴路橋公司、熊超確認承包合同無效糾紛一案,一審判決承包合同無效;二是企業(yè)獲得電力調(diào)查統(tǒng)計表,即路橋公司施工用電的調(diào)查報表,顯示負責人為熊超,并加蓋路橋公司項目部印章。三是施工現(xiàn)場安全標識牌照片打印件,同銷售公司提供的照片。四是(2018)陜0923執(zhí)97號執(zhí)行裁定書,即路橋公司申請的執(zhí)行案件中,責令被執(zhí)行人黎某某將其工隊擱置在袁家埫2號隧道施工現(xiàn)場的所有機械設(shè)備、材料等物品清理出施工現(xiàn)場,拆除封閉隧道洞口的鋼管,黎某某于2018年4月24日將上述袁家埫2號隧道施工現(xiàn)場的大部分機械設(shè)備、材料轉(zhuǎn)讓給熊超工隊。被上訴人路橋公司質(zhì)證認為,第一份民事判決尚在二審中,未生效;第二份電力調(diào)查統(tǒng)計表,與本案爭議無關(guān),不能證明熊超是路橋公司的人員;第三份照片同前述意見;第四份裁定書,與本案無關(guān),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上訴人銷售公司經(jīng)質(zhì)證,沒有意見。
經(jīng)本院審查,施工現(xiàn)場安全標識牌的照片、企業(yè)獲得電力調(diào)查統(tǒng)計表、與本案事實相關(guān)聯(lián)現(xiàn)已生效的判決書及裁定書載明的相關(guān)事實,路橋公司僅對真實性未提出異議,故對相關(guān)事實予以認定,對于上訴人的證明目的,即能否證明熊超與銷售公司之間的買賣關(guān)系對路橋公司構(gòu)成表見代理,本院結(jié)合本案證據(jù)證明的事實綜合予以認定。
二審認定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jié)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170元,由上訴人寧陜易元城投物資銷售有限公司負擔2585元,上訴人熊超負擔258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方仁和
審判員馬娟
審判員張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羅瀟
書記員張曉警
判決日期
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