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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查企業(yè)> 深圳聯創(chuàng)立信會計師事務所> 深圳聯創(chuàng)立信會計師事務所裁判文書詳情
深圳聯創(chuàng)立信會計師事務所
普通合伙企業(yè)
信譽良好
注冊資本:300萬元
法定代表人:吳吉林
聯系方式:0755-86716234
注冊時間:2005-01-11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區(qū)粵海街道高新區(qū)社區(qū)科技南路16號深圳灣科技生態(tài)園11棟A3001
簡介:
一般經營項目是:審查企業(yè)會計報 表,出具審計報告;驗證企業(yè)資本,出具驗資報告;辦理企業(yè)合并、分 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yè)務,出具有關的報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 其他審計業(yè)務;承辦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yè)務(以上業(yè)務憑會計師事務 所執(zhí)業(yè)許可證經營)。企業(yè)形象策劃;市場營銷策劃;商務信息咨詢; 企業(yè)管理咨詢;物業(yè)管理;信息技術服務;房屋租賃;企業(yè)孵化器服務。,許可經營項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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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聯創(chuàng)立信會計師事務所與深圳市財政局、深圳市人民政府財政行政管理(財政)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9)粵0308行初2784號         判決日期:2019-12-28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聯創(chuàng)立信會計師事務所不服被告深圳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行政處罰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行政復議,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0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聶明華,被告市財政局副職負責人郭馳、委托代理人周亦泓、張弢,被告市政府副職負責人王剛、委托代理人羅友敏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被告市財政局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深財書〔2019〕14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原告在未保持設立條件期間沒有自行停止執(zhí)行業(yè)務,對原告作出暫停執(zhí)業(yè)三個月,并處十萬元罰款的處罰。原告不服該處罰,于2019年6月26日向被告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被告市政府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深府行復〔2019〕838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被告市財政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原告訴稱,被告市財政局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被訴行政處罰決定依據的條款為《深圳經濟特區(qū)注冊會計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適用第二十七條的理由是原告合伙人甘惠明不符合《條例》第十八條的“合伙人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周歲”的規(guī)定進而導致申請人不符合“有兩個以上合伙人”這一設立條件,此為事實認定不清。因從事實層面上看,無論是在原告內部法律關系層面還是在工商登記層面,廿慧明依舊是原告合伙人,不屬于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基于對事實的分析,不難發(fā)現本案相關事實中只有一個違《條例》的行為,即原合伙人甘慧明超出65歲擔任合伙人?!稐l例》第十八條有相應述,對應罰則為《條例》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由市財政部門責令暫停執(zhí)業(yè)六個月至十二個月,并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一)、(二)、(四)項情形,情節(jié)嚴重的,由市財政部門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睂m用《條例》第二十七條而言,此處罰為事實認定不清。對于不適用《條例》第十八條對應的罰則第七十四條而言,屬于適用法律錯誤。綜上所述,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故請求判令:1.撤銷深財書〔2019〕148號行政處罰決定;2.撤銷深府行復〔2019〕898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被告市財政局答辯稱,一、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經查,原告僅有兩名合伙人,因原合伙人甘惠明于2018年5月12日年滿65歲,根據《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繼續(xù)擔任合伙人:(一)年齡超過六十五周歲”規(guī)定,原合伙人甘惠明依法不得繼續(xù)擔任合伙人。另,根據《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設立合伙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規(guī)定,自2018年5月12日起,原告符合法定條件的合伙人僅有一位,不再滿足《條例》規(guī)定的會計師事務所設立條件。經調查,在2018年5月12日至2018年12月11日期間,原告既未停止執(zhí)業(yè)、也未辦理備案,且未在法定期限內完成整改,在此期間原告出具了240份審計報告。另,原告雖于2018年11月5日完成工商變更登記,但一直未依法進行備案。以上事實由原告相關主體資料、詢問筆錄、報告匯總等證據在案佐證。二、被訴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內容適當?!稐l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分所,由于人員變動或者其他原因未能保持設立條件的,應當自行停止執(zhí)業(yè),妥善處理相關業(yè)務,并在二十日內報市財政部門備案,在六十日內進行整改達到設立條件。”原告因兩名合伙人其中一名超過65周歲不再符合合伙人條件,據此其不符合兩名合伙人的要求,未能保持設立條件,依法應當自行停止執(zhí)業(yè),并依法向被告市財政局備案。在符合設立條件且備案前不得繼續(xù)執(zhí)業(yè),原告的行為顯然違反了本條規(guī)定?!稐l例》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繼續(xù)執(zhí)業(yè)的,由市財政部門責令暫停執(zhí)業(yè)三個月至六個月,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惫时桓媸胸斦忠罁撘?guī)定對其作出暫停執(zhí)業(yè)三個月,并處十萬元罰款的處罰適用法律正確,內容適當。三、被訴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針對原告的違法行為,被告市財政局依法調查,于2019年2月2日對原告作出深財書〔2019〕40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并于2019年2月25日送達原告。綜上所述,被告市財政局作出的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內容適當,程序合法,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市政府答辯稱,一、被訴行政復議決定程序合法。(一)2019年6月26日,原告向被告市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被告市政府依法受理了該行政復議申請。(二)2019年7月1日,被告市政府向被告市財政局送達《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和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三)2019年7月10日,被告市財政局向被告市政府提交了《行政復議答復書》以及相關證據材料。(四)2019年8月22日,被告市政府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并依法送達被告市財政局和原告。該行政復議決定的程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等相關規(guī)定,行政復議程序合法。二、被訴行政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原告是一家普通合伙類型的會計師事務所。至2018年11月5日前,原告的合伙人為吳吉林(1968年3月10日出生)和甘惠明(1953年5月11日出生)。本案根據被告市財政局提交的證據材料,可以證明原告的原合伙人甘惠明于2018年5月12日起超過65周歲,按照上述《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不得繼續(xù)擔任合伙人,即彼時原告已未能保持有二個以上符合規(guī)定合伙人的設立條件,應當自行停止執(zhí)業(yè)。但原告自2018年5月12日起至被告市財政局調查時,仍繼續(xù)執(zhí)業(yè)并出具多份審計報告,違反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被告市財政局根據《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guī)定對原告作出的涉案行政處罰決定并無違法或不當,依法應予維持。原告提出的復議請求,缺乏法律依據。綜上,被告市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作出復議決定,維持了被告市財政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深財書〔2019〕14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2.深府行復〔2019〕838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被告市財政局在法定舉證期內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深圳聯創(chuàng)立信會計師事務所(普通合伙)深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商事主體登記及備案信息查詢單;2.財政檢查詢問筆錄;3.深圳聯創(chuàng)立信會計師事務所(普通合伙)的審計報告清單;4.對深圳聯創(chuàng)立信會計師事務所(普通合伙)的法制審核材料;5.深財書〔2019〕40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及送達憑證;6.深財書〔2019〕14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及送達憑證。 被告市政府在法定舉證期內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行政復議收案、立案表;2.行政復議申請材料;3.《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及送達回證;4.《行政復議答復書》及隨附證據材料;5.《行政復議決定書》的郵寄信息單。 經庭審質證,各方當事人對于其他方提交證據的真實性均予確認。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來源及形式符合法律規(guī)定,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原告是一家普通合伙類型的會計師事務所,于2005年1月成立,合伙人為吳吉林和甘惠明。甘惠明自2018年5月12日起年滿65歲,但原告直至2018年11月5日才辦理合伙人變更登記,將甘惠明變更為楊眉。2018年5月12日至2018年12月11日期間,原告共出具了240份審計報告,其中有239份出具于2018年11月5日前。被告市財政局經調查后,認定原告于2018年5月12日起即不能保持設立條件,應當自行執(zhí)業(yè),其沒有自行停止執(zhí)業(yè),違反了《深圳經濟特區(qū)注冊會計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于2019年2月25日向原告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原告違法事實、擬作出的處罰以及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2019年4月30日,被告市財政局作出深財書〔2019〕14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guī)定,對原告作出暫停執(zhí)業(yè)三個月并處以十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該處罰決定書于同年5月27日送達原告。 原告不服該處罰決定,于2019年6月26日向被告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被告市政府依法受理該行政復議申請,于2019年7月1日向被告市財政局送達深府行復〔2019〕838號《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和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被告市財政局于同月10日提交了《行政復議答復書》以及相關證據材料。2019年8月22日,被告市政府作出深府行復〔2019〕838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被告市財政局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并于同月27日送達原告和被告市財政局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深圳聯創(chuàng)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原告深圳聯創(chuàng)立信會計師事務所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惠奕 審判員陳遠立 人民陪審員高玉婷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靳亞平(兼)
判決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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