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凡榮、湖南郴州鍋爐廠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湘民申4835號
判決日期:2019-12-27
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曾凡榮因與被申請人湖南郴州鍋爐廠、原審被告永州萬喜登酒店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湘11民終22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曾凡榮申請再審,請求:1.撤銷一、二審判決;2.由被申請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1.二審判決認定的事實缺乏證據證明。被申請人系在施工管理過程中存在重大失誤導致申請人受有損害,且齊湘生、蔡永林二人在原審中所作證言不實,不應被采信,被申請人應對申請人的人身損害承擔主要責任;2.關于被申請人在原審中提及申請人在本案第三人處一次性領取3000元的事實,申請人對此并不知情,該事實因一審已提及故不能作為上訴中的新證據;3.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二審判決書中對物權法第35條法律條文的內容引用錯誤
判決結果
駁回曾凡榮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周春梅
審判員米佳
審判員劉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劉柳
書記員石曉燕
判決日期
2019-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