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建通工程招標咨詢有限公司與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0211民初13396號
判決日期:2019-12-26
法院: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青島建通工程招標咨詢有限公司與被告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財產(chǎn)保險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青島建通工程招標咨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修理、更換車輛玻璃費用12229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1月5日11時許,原告單位駕駛員駕駛魯B×××××號車輛在青島市黃島區(qū)海西路正常行駛時,前擋風玻璃意外破碎,被告工作人員為原告車玻璃定損,原告花費修理、更換玻璃費共計12229元。涉案車輛在被告處投玻璃單獨破碎險,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辯稱,涉案車輛前擋風玻璃破碎發(fā)生于被告保險之前,投保人故意隱瞞前擋風玻璃存在舊損的事實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wù),故被告不應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舉證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系魯B×××××號車輛被保險人,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車輛損失保險金額806520元及不計免賠,其中投保玻璃單獨破碎險(進口)并繳納保險費984.56元,保險期間自2017年12月29日0時0分起至2018年12月28日24時0分止。玻璃單獨破碎險條款約定,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機動車風擋玻璃或車窗玻璃的單獨破碎,保險人按實際損失金額賠償;投保人與保險人可協(xié)商選擇進口或國產(chǎn)玻璃投保;安裝、維修機動車過程中造成的玻璃單獨破碎責任免除。原告在被告處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特別約定載明:本保險車輛的被保險人和行駛證車主不一致,行駛證車主為青島海西新區(qū)建設(shè)工程施工圖審查有限公司,被保險人為青島建通工程招標咨詢有限公司。另查明涉案車輛于2018年12月26日轉(zhuǎn)移登記于原告名下。原告提交被告出具涉案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證明,涉案車輛于2018年1月5日11時許在青島市黃島區(qū)膠南海西路玻璃破碎的事實,定損金額為12229元。原告提交施工單及維修費發(fā)票,證明原告實際支出維修費用12229元。被告對上述證據(jù)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涉案車輛在投保時故意隱瞞玻璃存在破損裂紋的事實并提交視頻監(jiān)控影像予以證實。原告對此不予認可
判決結(jié)果
被告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青島建通工程招標咨詢有限公司玻璃單獨破碎險保險金12229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06元,減半收取53元,由被告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車紹文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書記員李卓玲
判決日期
2019-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