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星鋼構股份有限公司與袁建鋒、奕挺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浙0282民初7804號
判決日期:2019-12-25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華星鋼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星鋼構公司)與被告袁建鋒、奕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審理期間,原告申請財產(chǎn)保全,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19年8月7日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華星鋼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泱泱、陳姝貞到庭參加訴訟。兩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華星鋼構公司向本院提出并減少訴訟請求為:1.判令兩被告即時歸還原告借款本金150萬元,并支付自起訴日起至款項實際支付日止以150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6%計算的資金占用期間利息;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方承擔。庭審中,原告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為:判令兩被告即時歸還原告借款本金135萬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7日起至款項實際支付日止以135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6%計算的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事實和理由:2017年1月22日,兩被告因資金周轉需要向原告借款150萬元,并出具借款憑證兩份。原告于2017年1月23日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將借款匯付給兩被告指定的賬戶,雙方未約定具體歸還時間。原告多次向兩被告催討,并要求支付相應的利息,兩被告均未支付?,F(xiàn)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
兩被告未作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原告為證明訴訟請求成立,提交了借款憑證、銀行轉賬憑證各兩份。經(jīng)審查,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具有真實性、合法性,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jù)本院確認的證據(jù)結合原、被告在庭審中的陳述,本院認定本案事實與原告訴稱一致。另查明,2019年8月5日,兩被告還款15萬元
判決結果
被告袁建鋒、奕挺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歸還原告華星鋼構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35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7日起至借款實際清償日止以借款本金1350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6%計算的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shù)纳Х晌臅_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案件受理費16950元,減半收取計8475元,保全申請費5000元,合計訴訟費13475元,由被告袁建鋒、奕挺共同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朱嵐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杜朝陽
代書記員胡珊珊
判決日期
201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