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申宇、韋中南、韋中漢等其他二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9)桂行終408號
判決日期:2019-12-25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韋申宇等11人因其訴武宣縣人民政府行政強制行為違法及行政賠償一案,不服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8)桂13行初61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12年8月29日,國家水利部、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民政府聯(lián)合下發(fā)了水規(guī)計(2012)505號《水利部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民政府關于大藤峽水利樞紐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規(guī)劃大綱的批復》,批準對該大綱內(nèi)容的實施,2014年10月20日,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下發(fā)發(fā)改農(nóng)經(jīng)(2014)2325號《關于印發(fā)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報送廣西大藤峽水利樞紐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請求的通知》,告知水利部、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廣東省發(fā)展改革委,國務院已經(jīng)批準大藤峽水利樞紐工程可行性報告。2017年11月30日,原則同意《大藤峽水利樞紐工程武宣縣城防護工程項目征收(收回)土地及地上房屋補償安置方案》。2017年12月1日,武宣縣人民政府頒布通告(2017)8號《武宣縣人民政府關于武宣縣城防護工程墳墓搬遷通告》,公布了征地范圍和墳墓遷移范圍,要求位于黔江右岸等五處土地的墳墓墳主在12月31日前搬遷完畢,逾期無人指認的墳墓將按無主墳墓處理。2017年12月12日,武宣縣人民政府公布了通告(2017)9號《武宣縣人民政府關于大藤峽水利樞紐工程武宣縣重要城防護工程項目征地拆遷的通告》,征收范圍:(一)黔江右岸:從武宣鎮(zhèn)獨嶺碼頭至雙獅村沿江防護工程范圍…。2017年12月29日,武宣縣人民政府公布了通告(2017)11號《武宣縣人民政府關于大藤峽水利樞紐工程武宣縣重大城防護工程先行使用土地的通告》,先行使用土地的范圍包括了黔江右岸:從武宣鎮(zhèn)獨嶺碼頭至雙獅村沿江防護工程必須使用的土地…。
2018年1月25日,韋申宇等11人到雙獅碼頭施工現(xiàn)場,稱其祖墳在施工范圍內(nèi)且已無法尋找和辨認原物,施工方則否認在施工過程中見墳墓存在,雙方發(fā)生糾紛,韋申宇等11人向縣政府部門反映后,2018年4月16日,武宣縣水庫移民工作管理局作出武移函(2018)9號《關于對武宣縣二塘鎮(zhèn)渠盞村委燈盞村韋申宇、韋仰賢等人對祖墳失蹤信訪問題的答復意見》。2018年7月4日,韋申宇等11人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武宣縣人民政府強制拆除韋申宇等11人祖墳的行為違法,判令
2018年1月25日,韋申宇等11人到雙獅碼頭施工現(xiàn)場,稱其祖墳在施工范圍內(nèi)且已無法尋找和辨認原物,施工方則否認在施工過程中見墳墓存在,雙方發(fā)生糾紛,韋申宇等11人向縣政府部門反映后,2018年4月16日,武宣縣水庫移民工作管理局作出武移函(2018)9號《關于對武宣縣二塘鎮(zhèn)渠盞村委燈盞村韋申宇、韋仰賢等人對祖墳失蹤信訪問題的答復意見》。2018年7月4日,韋申宇等11人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武宣縣人民政府強制拆除韋申宇等11人祖墳的行為違法,判令武宣縣人民政府按標準支付墳地征用補償費6000元,地面附屬物即墳穴的補償費3600元,重新遷移修建祖墳祭祀場所的安置費15萬元,韋申宇等11人精神損害費撫慰金120萬,以及在此案件中尋找祖先遺骨時的誤工費、乘車費等費用3萬元,以上共計人民幣138.96萬元。
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另查明:2017年9月19日,一審第三人北京市新港永豪水務工程有限公司通過招投標方式中標大藤峽水利樞紐工程武宣縣重要城區(qū)黔江右岸堤防工程,2018年1月9日進場施工。一審庭審中,韋申宇等11人承認對大藤峽水利樞紐工程的建設征地之事知曉,但對于武宣縣人民政府事先進行了遷墳公告不予認可。
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武宣縣人民政府具有本案被訴行政行為的主體資格。大藤峽水利樞紐工程武宣縣重要城區(qū)黔江右岸堤防工程經(jīng)上級部門批準后,武宣縣人民政府對在施工范圍內(nèi)的墳墓進行過多次遷移公告,包括公告張貼、電視臺、新聞媒體等方式,其所履行的行政行為程序合法;韋申宇等11人稱未知遷墳公告與客觀事實不符;韋申宇等11人所稱在該施工范圍內(nèi)有其祖墳存在,因現(xiàn)場已經(jīng)無法辨識,而以韋申宇等11人提供的現(xiàn)有證據(jù),尚無法確認其祖墳是否存在該工地范圍內(nèi),因而韋申宇等11人請求確認武宣縣人民政府行政行為違法及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駁回韋申宇等11人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韋申宇等11人上訴稱:1、上訴人一審提交的證人證言和照片足以證明家族祖墳在武宣鎮(zhèn)對河村雙獅碼頭,即上訴人征收范圍內(nèi)項目施工現(xiàn)場,根據(jù)移民局存檔的照片顯示,施工場地施工前確有00三號墳墓未見墳主前來認領,且上訴人在施工場地亦尋找到部分遺骸及破碎的壇甕。一審判決認定無法確定上訴人祖墳是否在施工范圍內(nèi)是錯誤的。2、施工之前武宣縣人民政府已知曉上訴人祖墳存在,武宣縣人民政府未按規(guī)定張貼公告,未及時告知相關人員遷墳事宜,在沒有對上訴人祖墳進行登記和提存保管的情況下,直接安排一審第三人施工,違反法定程序。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提出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武宣縣人民政府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庭審中口頭答辯稱:1、上訴人主張本案應當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是錯誤的。2、本府發(fā)布遷墳公告符合法律規(guī)定,涉案土地范圍內(nèi)的相關墳墓都進行了登記,辦理有關手續(xù),本案公告張貼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對河村,與上訴人不屬同一個村,法律沒有規(guī)定公告要在征收土地之外的村進行張貼。3、上訴人提出在施工前被上訴人已知曉其祖墳存在與事實不符。上訴人提供的照片00三號墳墓僅是疑似,無其他證據(jù)相佐證就是上訴人的祖墳。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一審第三人嶺南水務集團有限公司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庭審中口頭述稱:1、上訴人提出本公司知曉在施工作業(yè)區(qū)域內(nèi)有其祖墳存在沒有事實依據(jù),因為本公司在施工現(xiàn)場并未發(fā)現(xiàn)上訴人所主張的祖墳,當時施工現(xiàn)場區(qū)域雜草叢生,沒有明顯標記。2、上訴人在武宣縣人民政府張貼公告和以電視臺、新聞媒體等方式公告后,如果施工范圍內(nèi)有上訴人的祖墳,是上訴人疏于管理,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沒有進行登記和處理,應由其自身承擔責任。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二審審理時,上訴人提交了以下證據(jù):證據(jù)1、照片五張;證據(jù)2、光盤五張,用以證明上訴人家族祖墳在被上訴人征地項目施工范圍內(nèi),遭到被上訴人損毀。被上訴人武宣縣人民政府對證據(jù)1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關聯(lián)性有異議,認為該證據(jù)不能證明挖出來的金壇碎片和遺骨與上訴人祖墳有關。對證據(jù)2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關聯(lián)性有異議,認為該證據(jù)只能證明有過協(xié)商的事實,并不能證明上訴人的主張。一審第三人嶺南水務集團有限公司同意武宣縣人民政府對證據(jù)1的質(zhì)證意見,認為證據(jù)2是上訴人私下拍攝剪輯而成,對證據(jù)2不予認可。
上訴人一審提交的落款名字為熊某的書面證明是熊某本人所寫。被上訴人武宣縣人民政府、一審第三人嶺南水務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證人證言不予認可。
本院認為,各方當事人對證據(jù)1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可以作為查明事實的參考依據(jù)。證據(jù)2內(nèi)容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審第三人的協(xié)商過程,與待證事實不具備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認定。對于韋某、熊某在二審作證的證言,其二人與上訴人沒有利害關系,其證言與本案具備關聯(lián)性,可作為查明本案事實的證據(jù)。
經(jīng)審查,本院確認一審判決確認的證據(jù)合法有效,據(jù)此,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一致。
另查明:2019年1月2日經(jīng)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豐臺分局核準,北京市新港永豪水
本院認為,各方當事人對證據(jù)1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可以作為查明事實的參考依據(jù)。證據(jù)2內(nèi)容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審第三人的協(xié)商過程,與待證事實不具備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認定。對于韋長儀、熊美珍在二審作證的證言,其二人與上訴人沒有利害關系,其證言與本案具備關聯(lián)性,可作為查明本案事實的證據(jù)。
經(jīng)審查,本院確認一審判決確認的證據(jù)合法有效,據(jù)此,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一致。
另查明:2019年1月2日經(jīng)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豐臺分局核準,北京市新港永豪水務工程有限公司更名為嶺南水務集團有限公司。
再查明:各方當事人均認可上訴人一審提交的證據(jù)3照片顯示的地點位于征地項目施工范圍內(nèi)的雙獅碼頭,且對該證據(jù)右上角記載的“對河00三未見墳主來遷移認領,韋遺步,2018.6.4”系由項目指揮部工作人員韋遺步書寫無異議。武宣縣人民政府公告[2018]7號《關于再次對大藤峽水利樞紐工程武宣庫區(qū)工程項目建設用地范圍內(nèi)墳墓遷移的公告》(以下簡稱7號公告)載明:對未按要求遷移的墳墓,經(jīng)縣民政部門按無主墳墓進行登記、確認后,將金壇等墓葬物品統(tǒng)一遷移并存放在政府修建的功德房中,自2018年4月25日起,各墳主可自行前往認領。武宣縣人民政府未能舉證證明已對照片中對河00三墳墓簽訂遷墳協(xié)議或已對該墳墓按無主墳墓進行登記、確認和提存金壇等墓葬品?!秮碣e市人民政府關于大藤峽水利樞紐武宣縣城防護工程項目征收(收回)土地及地上房屋補償安置方案》的附件《大藤峽水利樞紐武宣縣城防護工程項目征收(收回)土地及地上房屋和附著物補償標準》第七點載明:(二)遷墳,1-3年大葬墳(長墳未撿金),項目用地急需遷移的每座4000元;4-5年大葬墳(長墳未撿金),每座1500元;大葬墳(有墓碑),每座2000元;小葬墳(壇)每座1000元;屯、村等姓氏大族墳每座3000元;堂族墳每座2000元
判決結果
撤銷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桂13行初61號行政判決;
確認武宣縣人民政府對韋申宇等11人位于雙獅碼頭的祖墳實施強制清表的行為違法;
由武宣縣人民政府賠償韋申宇等11人遷墳費、金壇損失共計7000元;
駁回韋申宇等11人的其他賠償請求。
二審案件受理費各50元,由被上訴人武宣縣人民政府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羅伊里
審判員譚劉寬
審判員張麗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華思
書記員孫宇欣
判決日期
201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