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拉特中旗交通運輸局、烏拉特中旗交通運輸局因與內(nèi)蒙古開元會計師事務所與內(nèi)蒙古開元會計師事務所、巴彥淖爾市新大地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管轄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內(nèi)01民轄終288號
判決日期:2019-12-19
法院: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烏拉特中旗交通運輸局因與內(nèi)蒙古開元會計師事務所,原審被告巴彥淖爾市新大地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區(qū)人民法院(2019)內(nèi)0102民初7199號民事裁定,向本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烏拉特中旗交通運輸局上訴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烏拉特中旗交通運輸局住所地為巴彥淖爾市烏拉特中旗,而雙方簽訂的《審計業(yè)務約定書》第十條:本約定書履行地為乙方出具審計報告所在地。其中“乙方出具審計報告所在地”屬于不明確的情形。本案中,合同沒有實際履行,乙方也沒有出具審計報告,合同中約定的“乙方出具審計報告所在地”不存在。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币虼耍驹簯婪ㄒ扑椭涟蛷┠谞柺袨趵刂衅烊嗣穹ㄔ簩徖?/div>
判決結(jié)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馬學英
審判員趙春蘭
審判員白云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員烏蘭
判決日期
2019-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