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德泉、曾桂華等與蔣貴洲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川1403民初380號
判決日期:2019-11-20
法院:眉山市彭山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徐德泉、曾桂華、李雪蘭、徐蕊訴被告蔣貴洲、成都友誼物流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保成都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德泉、曾桂華(未到庭)、李雪蘭(未到庭)、徐蕊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伍什陽,被告蔣貴洲,被告中國人保成都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超、李顏伶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成都友誼物流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徐德泉、曾桂華、李雪蘭、徐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立即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其近親屬死亡的各項損失共計396389.4元;2、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并優(yōu)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系徐某的近親屬。2019年1月3日徐某駕駛川Z×××××二輪摩托車從彭山往黃豐方向行駛,07時20分行駛至東干線彭山區(qū)岷東大道云南成投公司外時,與蔣貴洲駕駛川A×××××重型半掛牽引車(掛車牌照川A××××掛)停駛在路上相撞,導致徐某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后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區(qū)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以下簡稱,彭山交警大隊)出具了事故認定書,其中認定被告蔣貴洲在此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同時四川鼎誠司法鑒定中心對徐某死因予以鑒定,并出具了死者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的鑒定意見。另外,涉案車輛川A×××××重型半掛牽引車(川A××××掛)在中國人保成都分公司購置了保險,現原、被告協商未果。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特具狀訴至貴院,望貴院判如所請。
被告蔣貴洲辯稱,1、對本次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以及責任的劃分無異議,本人駕駛川A×××××重型半掛牽引車(掛車牌照川A××××掛)是存在超載行為。2、本人是川A×××××重型半掛牽引車(掛車牌照川A××××掛)的事實車主,并掛靠在被告成都友誼物流有限公司。3、川A×××××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及不計免賠。4、對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的意見與中國人保成都分公司的意見一致。5、本人向原告墊付了喪葬費32900元,請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被告成都友誼物流有限公司辯稱,1、對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交警隊的責任劃分沒有異議。2、蔣貴洲駕駛的川A×××××重型半掛牽引車川A××××掛車實際所有人為蔣貴洲,蔣貴洲將該車掛靠在我公司經營,雙方約定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由蔣貴洲承擔。3、我公司在中國人保成都分公司處購買了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和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4、事故發(fā)生后我公司未墊付賠償費用。請求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被告中國人保成都分公司辯稱,1、對本次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以及責任的劃分無異議。2、川A×××××重型半掛牽引車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及不計免賠,在投保人提供合法有效的駕駛證、行駛證、從業(yè)資格證以及道路運輸證的情況下,我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理賠;事故發(fā)生時該車超載,我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內免賠10%。對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喪葬費、處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無異議;死亡賠償金按農村標準計算;對被撫養(yǎng)人的計算方式無異議,但應扣除后期原告提交的社保機構出具的社保領取后予以計算;精神撫慰金認可20000元;護理費沒有關聯性,不予認可;交通費認可800元。請法院依法判決。
本案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月3日,徐某持失效駕駛證(B證)駕駛川Z×××××二輪摩托車從彭山往黃豐方向行駛,07時20分行駛至東干線彭山區(qū)岷東大道云南成投公司外時,與被告蔣貴洲持A2證駕駛川A×××××重型半掛牽引車(掛車牌照川A××××掛)停駛在路上相撞,導致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徐某隨即送往眉山市彭山區(qū)人民醫(yī)院搶救,經搶救無效,于2019年1月3日死亡。原告支出徐某的診療、搶救費,合計183元。
彭山交警大隊于2019年1月3日委托四川鼎誠司法鑒定中心對交通事故尸表檢驗、死因分析鑒定,該鑒定中心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鼎誠司鑒[2019]病鑒字第0003號司法鑒定意見:死者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徐某遺體于2019年1月6日在眉山市殯儀館火化。
彭山交警大隊于2019年1月28日出具第5114221201900000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徐某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钡诙l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钡谌鶙l“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蔣貴洲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钡谒氖藯l第一款“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钡谖迨鶙l第一款“機動車應當在規(guī)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备鶕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交通事故認定:當事人徐某在此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當事人蔣貴洲在此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
被告成都友誼物流有限公司系川A×××××重型半掛牽引車(掛車牌照川A××××掛)法定車主,被告蔣貴洲系川A×××××重型半掛牽引車(掛車牌照川A××××掛)實際車主。被告蔣貴洲將川A×××××重型半掛牽引車(掛車牌照川A×××××掛)掛靠于被告成都友誼物流有限公司,雙方于2016年9月18日簽訂《汽車服務經營合同》,雙方對合同標的車輛、合同期限、保證金、費用承擔、投保、服務車輛的安全事故處理、服務車輛的商事事故處理、車輛的報廢、服務合同的變更和轉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的解除、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合同生效后,被告蔣貴洲向被告成都友誼物流有限公司交納了風險保證金5000元和每年于9月19日前支服務費4000元。
被告蔣貴洲持有A2駕駛證,初次領證日期2001-01-11,有效期限2013-01-11至2023-01-11。被告蔣貴洲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yè)人員從業(yè)資格證》,初次領證日期2002年06月14日,有效起始日期2015年06月29日,有效期限2021年6月26日止。
被告成都友誼物流有限公司持有川A×××××重型半掛牽引車(川A××××掛)機動車行駛證,注冊日期2014-10-29,發(fā)證日期2015-10-27,檢驗有效期至2019年10月。被告成都友誼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日取得川交運管許可成字510132006010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證件有效期至2019年10月14日。被告成都友誼物流有限公司取得川交運管成字0355240、035352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發(fā)證日期2018年10月26日,有效期至2019年10月26日。其所有的川A×××××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中國人保成都分公司購買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100萬元)及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內。事故發(fā)生后,被告蔣貴洲已墊付死者徐某的喪葬費32900元。
另查明,徐某與原告徐德泉、曾桂華系父子、母子關系,與原告李雪蘭系夫妻關系,與原告徐蕊系父女關系。徐某,1969年10月10日出生,戶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qū)黃豐鎮(zhèn)四塘村1組,從2007年便在外務工,2018年3月15日徐某與眉山市彭山區(qū)永祥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彭山保安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及《補充協議》,雙方對勞動關系、合同期限、工作性質、工資報酬、合同終止、合同解除等進行約定。合同生效后,徐某在彭山保安公司從事保安服務工作,彭山保安公司通過銀行從2018年5月向徐某代發(fā)工資至2018年12月。
還查明,原告徐德泉、曾桂華夫婦現有四個子女。原告徐德泉、曾桂華從2019年1月起每月領取新農保養(yǎng)老金各102元。四川省2017年度全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0727元,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1397元,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58671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放棄李雪蘭的護理費8200元的主張。且原、被告對被告蔣貴洲在本次交通事故存在超載行為,均無異議。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證據:1、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常住人口登記卡復印件、蔣貴洲的駕駛證復印件、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被告成都友誼物流有限公司、中國人保成都分公司基本信息;2、彭山交警大隊作出第5114221201900000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3、川A×××××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強制保險單、商業(yè)保險單;4、醫(yī)療票據、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鼎誠司鑒[2019]病鑒字第000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遺體火化證及發(fā)票;5、《勞動合同書》、《補充協議》、彭山保安公司出具證明、工資借賬明細清單、眉山市彭山區(qū)黃豐鎮(zhèn)四塘村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6、李雪蘭的結婚證復印件、原告親屬關系證明、四川省農村信用社借記卡明細清單;7、李雪蘭的住院病歷及出院病情證明書。被告蔣貴洲提供的證據:1、被告蔣貴洲的駕駛證復印件、《道路運輸從業(yè)人員從業(yè)資格證》復印件;2、收條、票據。被告成都友誼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證據:1、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保險單;2、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復印件;3、《汽車服務經營合同》復印件。被告中國人保成都分公司提供的證據: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法定代表身份證明、機動車商業(yè)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投保單、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雙方當事人在法庭上的陳述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徐德泉、曾桂華、李雪蘭、徐蕊損失378817.66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支付被告蔣貴洲為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的墊付款2746.53元。
三、駁回原告徐德泉、曾桂華、李雪蘭、徐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23元(原告已交),由原告負擔223元,被告蔣貴洲、成都友誼物流有限公司負擔3400元(被告負擔部分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岳龍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甘強
判決日期
2019-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