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農豐園藝農資有限公司與詹兆寧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寧0521民初1905號
判決日期:2019-12-12
法院:中寧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銀川農豐園藝農資有限公司與被告詹兆寧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5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及被告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農藥欠款18500元;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7年4月4日,被告購買原告價值18500元的農藥,并給原告出具欠款欠據一份。該款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至今。
被告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原告出售給其的農藥價格過高,其僅愿意支付11000元農藥款
判決結果
被告詹兆寧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向原告銀川農豐園藝農資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8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31元,由被告詹兆寧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中衛(wèi)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不主動履行本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對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執(zhí)行,未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權利。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
合議庭
審判員李瑋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書記員陸姍姍
判決日期
2019-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