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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區(qū)永祥保安服務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信譽良好
注冊資本:200萬元
法定代表人:張陸富
聯系方式:15228827254
注冊時間:2002-04-04
公司地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qū)長壽路東段767號
簡介:
保安服務,國內勞務派遣,經銷保安器材,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tǒng)設計、安裝、維修。服裝銷售、安全風險評估、物業(yè)管理、保潔服務、食堂管理服務、園林綠化施工維護(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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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眉山市彭山區(qū)永祥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川14民終1115號         判決日期:2019-12-12         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險眉山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眉山市彭山區(qū)永祥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祥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眉山市彭山區(qū)人民法院(2019)川1403民初9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太平洋財險眉山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駁回永祥公司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一)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應適用保險法及保險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已對保險人履行了“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的方式,以及責任免除條款的效力進行了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駕駛證失效后駕駛機動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所禁止的行為。案涉保險責任免除條款是加黑印刷的,與其他條款存在區(qū)別,即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上訴人就保險中責任免除條款向永祥公司進行了提示。因此,永祥公司的雇員在駕駛證失效的情形下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事故致人身損害,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該條款對被保險人具有約束力。原審判決認為上訴人未盡到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故請求改判。 永祥公司辯稱,一審判決事實認定清楚正確,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原判要點及判決結果 永祥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太平洋財險眉山公司立即向永祥公司支付死亡賠償金80萬元;2.一審案件訴訟費由太平洋財險眉山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2018年1月18日,永祥公司在太平洋財險眉山公司處投保了雇主責任保險,并向太平洋財險眉山公司提交了投保人員名單,名單中記載了“夏林”的名字及身份證號碼等內容。保險單明細表上載明:“1、被保險人:眉山市彭山區(qū)永祥保安服務有限公司……4、保險期間:共365天,自2018年1月20日零時起至2019年1月19日二十四時止:5、計費基礎:本保單按被保險雇員每人賠償限額計算保費,雇員工種為企事業(yè)、小區(qū)門衛(wèi)保安,估計雇員人數208;6、賠償限額:死亡賠償每人限額800000元……”,其雇主責任保險(2016版)條款中“責任免除”部分第八條載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的雇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因此導致人身損害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五)無駕駛證、駕駛證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期間駕駛機動車,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機動車”。同時,永祥公司在保單中就免責告知聲明處加蓋公章,但無永祥公司工作人員簽字,也未注明日期。2018年3月15日,永祥公司與徐成剛簽訂《勞動合同書》及補充協(xié)議各一份,合同書中第一條載明:“本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乙方(即徐成剛)為甲方(即原告)職工,甲乙雙方正式建立勞動關系”;第二條載明:“本合同為三年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2021年3月14日止,其中試用期為一個月,試用期工資1800元”。同年4月12日,太平洋財險眉山公司作出保險批單,載明:“根據被保險人的申請,自2018年4月13日零時起,本保單做如下修改:夏林變更為徐成剛”。2019年1月3日,徐成剛持失效駕駛證駕駛川Z×××××二輪摩托車從彭山往黃豐方向行駛,07時20分行駛至東干線彭山區(qū)城投公司外時,與蔣貴洲駕駛的停駛在路上的川A×××××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導致徐成剛當場死亡。同月28日,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區(qū)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徐成剛在此次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2019年6月18日,眉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書》,認定徐成剛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同月26日,永祥公司與徐成剛的家屬即其父母、妻子簽訂《工亡賠償協(xié)議書》,約定永祥公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向李雪蘭(徐成剛之妻)支付徐成剛工亡損失費608000元(包括一次性工亡賠償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此款永祥公司已于當日支付完畢。因永祥公司向太平洋財險眉山公司申請理賠,但太平洋財險眉山公司未履行理賠義務,故永祥公司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起訴至一審法院。 徐成剛在永祥公司處上班期間,其工資標準為月平均1811元。徐成剛的父母在其死亡時已年滿75周歲、68周歲。 徐成剛在永祥公司處上班期間,永祥公司未為其投保工傷保險。 一審法院認為,雇主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所雇傭的員工在受雇過程中從事與保險單所載明的與被保險人業(yè)務有關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所致傷、殘或死亡,被保險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由保險人在規(guī)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的一種保險。本案中,永祥公司在太平洋財險眉山公司處投保了雇主責任險,并交納了保險費,雙方已建立了保險合同關系。保險期內,永祥公司的員工徐成剛駕駛二輪摩托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徐成剛死亡,且永祥公司已向徐成剛的家屬進行了賠付,金額為608000元。一審訴訟過程中形成如下爭議焦點:一、永祥公司員工徐成剛持失效駕駛證駕駛摩托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死亡,太平洋財險眉山公司是否應當拒賠。二、永祥公司未為徐成剛投保工傷保險,太平洋財險眉山公司是否應當拒賠。 對于焦點一,太平洋財險眉山公司提出在雇主責任保險(2016版)條款中,已明確載明因駕駛證失效而導致被保險人的雇員發(fā)生人身損害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且永祥公司在投保人聲明處就免責事項進行了蓋章確認,認為太平洋財險眉山公司已就免責條款盡到了明確的說明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因太平洋財險眉山公司提交的雇主責任保險(2016版)條款系格式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的規(guī)定,太平洋財險眉山公司應對已盡到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雖然永祥公司在投保人聲明處就免責事項內容進行了簽章,但該部分內容系機打字樣,而非永祥公司親筆書寫,字體未明顯加粗加黑,即在與永祥公司簽訂保險合同前該部分內容就已實際形成,永祥公司的簽章行為,應視為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多頁簽章的一種連貫行為,并不足以證明太平洋財險眉山公司就免責條款向永祥公司盡到了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太平洋財險眉山公司以此為由而拒賠的意見和理由不成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對于焦點二,雇主責任險的性質為責任保險,屬于財產保險的一種,因而根據保險損失補償原則,雇主責任險賠付的是被保險人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實際發(fā)生的損失。本案中,徐成剛因交通事故死亡已被認定為工傷,而永祥公司未為其投保工傷保險,故其對徐成剛承擔的賠償責任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雇主責任險承擔是永祥公司對雇員在《工傷保險條例》范圍內的責任,且永祥公司已實際向徐成剛家屬進行了賠付,該損失已實際發(fā)生,故太平洋財險眉山公司理應在雇主責任險死亡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永祥公司,太平洋財險眉山公司以此為由而拒賠的意見和理由不成立,一審法院也不予采納。 因徐成剛交通事故死亡時上年度即2018年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9251元,則徐成剛一次性工亡賠償金為785020元(39251元/年×20年=785020元)。又因徐成剛的父母在其死亡時已年滿75周歲、68周歲,理應計算撫恤金,但核定的各供養(yǎng)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徐成剛因工死亡生前的工資。對于徐成剛之妻李雪蘭,雖然提供了病情證明書,但并不能證明其喪失了勞動能力,且也無相關鑒定機構作出的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報告,故李雪蘭的撫恤金不應計算。現永祥公司與徐成剛家屬簽訂協(xié)議書一次性賠償608000元,并未超過一次性工亡賠償金金額,也未超過雇主責任險死亡賠償限額,屬合理范圍,故太平洋財險眉山公司理應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向永祥公司支付保險理賠金608000元。 綜上,根據在案證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條、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一審法院判決:一、太平洋財險眉山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永祥公司雇主責任險理賠款608000元。二、駁回永祥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訴訟費5900元,由永祥公司負擔1416元,太平洋財險眉山公司負擔4484元。太平洋財險眉山公司負擔部分永祥公司已墊交,太平洋財險眉山公司在給付上述款項時一并支付永祥公司。 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本院同時查明,案涉雇主責任保險(2016版)條款中“責任免除”第八條約定的內容,均系加黑黑體印刷字體,與其余條款的字體存在顯著區(qū)別
判決結果
一、撤銷眉山市彭山區(qū)人民法院(2019)川1403民初964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眉山市彭山區(qū)永祥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5900元,由眉山市彭山區(qū)永祥保安服務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9880元,由眉山市彭山區(qū)永祥保安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魏東 審判員辛利平 審判員羅衛(wèi)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喻靜
判決日期
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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