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九聯(lián)科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其他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9)京73行初8479號
判決日期:2019-12-05
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當事人信息
案由: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
被訴決定:商評字[2019]第94700號關于第26277811號“一個腦袋兩只手”商標(簡稱訴爭商標)駁回復審決定。
開庭審理時間:2019年8月12日。
被訴決定認定:訴爭商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訴爭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一、原告系四川省成都市溫江區(qū)人民政府平臺公司,訴爭商標系四川省成都市溫江區(qū)人民政府授權原告打造的城市品牌,該商標系原告獨創(chuàng),具有特定含義,具有顯著性,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之情形。二、訴爭商標在當地已經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可以作為商標予以注冊。綜上,原告請求法院撤銷被訴決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決定。
被告辯稱: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
一、訴爭商標
1、申請人:原告。
2、申請?zhí)枺?6277811。
3、申請日期:2017年9月7日。
4、標識:
5、指定使用的商品(第9類0901;0905;0907-0910;0916;0921-0923群組):量具;眼鏡;已錄制的計算機程序;天線;放大設備(攝影);滅火器;動畫片;唱片;電池用測酸計;電瓶。
上述事實,有訴爭商標檔案、商標駁回通知書、商標駁回復審申請書及開庭筆錄等證據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成都九聯(lián)科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原告成都九聯(lián)科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雙方當事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并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一百元,上訴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寧勃
審判員侯占恒
審判員司品華
審判員楊釗
審判員張曉麗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郝倩
法官助理李春錦
書記員李益晨
書記員王爽
書記員趙夢杰
判決日期
2019-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