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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查企業(yè)> 北京金昊日盛裝飾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北京金昊日盛裝飾工程設計有限公司裁判文書詳情
北京金昊日盛裝飾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信譽良好
注冊資本:999萬元
法定代表人:喻柏然
聯(lián)系方式:010-57175789
注冊時間:2009-03-18
公司地址:北京市房山區(qū)良鄉(xiāng)凱旋大街建設路18號—D5589
簡介:
工程設計;廣告設計、制作;專業(yè)承包;銷售日用品、化妝品、工藝美術品、服裝鞋帽、五金交電。(企業(yè)依法自主選擇經(jīng)營項目,開展經(jīng)營活動;依法須經(jīng)批準的項目,經(jīng)相關部門批準后依批準的內(nèi)容開展經(jīng)營活動;不得從事本市產(chǎn)業(yè)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jīng)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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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昊日盛裝飾工程設計有限公司、陸維(廈門)設計裝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閩02民終3635號         判決日期:2019-12-04         法院: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北京金昊日盛裝飾工程設計有限公司(下稱“金昊裝飾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陸維(廈門)設計裝修有限公司(下稱“陸維裝修公司”)、世紀寶姿(廈門)實業(yè)有限公司(下稱“世紀寶姿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qū)人民法院(2018)閩0206民初48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金昊裝飾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2、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1、原審剝奪當事人在訴訟中的權利,不準許金昊裝飾公司在一審中申請司法鑒定沒有法律依據(jù)。一審中,陸維裝修公司主要提交的證據(jù),即案涉兩份《協(xié)議書》,金昊裝飾公司對其真實性是不予認可,該《協(xié)議書》錯漏百出且與案涉《裝修合同》信息嚴重不符。同時,該《協(xié)議書》形式上具有嚴重不真實的表現(xiàn),是先在空白紙上蓋章后打印上的文字,是偽造的協(xié)議。上訴人依法提出司法鑒定,一審法院沒有做出不予準許的裁定或決定,直接在判決中提到“不予準許”,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2、原審判決事實認定錯誤。金昊裝飾公司提供了包括《裝修合同》、建材票據(jù)、施工現(xiàn)場照片、與項目方主管的通信往來等,足以證明金昊裝飾公司是實際裝修施工方。3、一審法院審理本案違反程序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本案實屬施工合同糾紛,應當將本案移送施工所在地法院審理。一審法院自行定案由為委托合同糾紛,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陸維裝修公司答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維持原判。 世紀寶姿公司答辯稱:世紀寶姿公司已經(jīng)付清了款項,對于金昊裝飾公司與陸維裝修公司的爭議事項不清楚。 陸維裝修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金昊裝飾公司向陸維裝修公司支付工程款711800元及利息(以711800元為基數(shù),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7年7月27日起計算至實際還款之日止)。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4月29日,陸維裝修公司(甲方)與金昊裝飾公司(乙方)簽訂二份《協(xié)議書》,其中一份《協(xié)議書》約定:甲、乙雙方就北京東方新天地寶馬店項目裝修款結算事宜達成如下條款;受甲方委托,乙方于2016年4月19日與世紀寶姿就北京東方新天地寶馬店項目裝修工程簽訂一份編號為CPAXN120160007《工程施工合同》;甲、乙雙方一致確認,乙方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實際由甲方自行享有和承擔,北京東方新天地寶馬店項目裝修工程系由甲方自行施工完成,該合同項下的工程款120萬元全部歸甲方所有,乙方不得異議;甲方委托乙方向世紀寶姿收取工程款120萬元,并開具相應的發(fā)票,乙方應于收到世紀寶姿支付的工程款之后,將扣除5%稅費后的工程款余額支付至甲方指定收款賬戶。另一份《協(xié)議書》約定:甲、乙雙方就北京東方新天地寶馬店項目裝修款結算事宜達成如下條款;受甲方委托,乙方于2016年5月11日與世紀寶姿就北京東方新天地寶馬店項目裝修工程簽訂一份編號為CPAXN120160009《工程施工合同》;甲、乙雙方一致確認,乙方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實際由甲方自行享有和承擔,北京東方新天地寶馬店項目裝修工程系由甲方自行施工完成,該合同項下的工程款42萬元全部歸甲方所有,乙方不得異議;甲方委托乙方向世紀寶姿收取工程款42萬元,并開具相應的發(fā)票,乙方應于收到世紀寶姿支付的工程款之后,將扣除11%稅費后的工程款余額支付至甲方指定收款賬戶。上述二份《協(xié)議書》簽訂后,世紀寶姿分六次向金昊裝飾公司轉賬支付工程款總計1620000元,具體為:2016年5月11日支付360000元,2016年6月1日支付780000元,2016年7月14日支付126000元,2017年4月7日支付273000元,2017年5月18日支付60000元,2017年7月26日支付21000元。世紀寶姿于2019年1月16日出具一份《情況說明》,載明:世紀寶姿與金昊裝飾公司于2016年簽署了兩份編號為CPAXN120160009、CPAXN120160007的《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項下的裝修工程的實際施工方系陸維裝修公司;該施工合同已全部履行完畢,世紀寶姿已將全部工程款通過轉賬支付給了合同的簽訂方金昊裝飾公司,世紀寶姿與金昊裝飾公司已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 本案庭審過程中,陸維裝修公司稱,因到北京地區(qū)進行施工需要辦理進京證,而辦理進京證需要很長時間,故委托金昊裝飾公司以金昊裝飾公司名義與世紀寶姿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其作為案涉寶馬店裝修項目的實際承包人,將項目中的部分勞務分包給金昊裝飾公司,其與金昊裝飾公司存在勞務分包的法律關系,因雙方對分包的費用存在爭議,該部分款項尚未結清;其與世紀寶姿公司的債權債務已結清;金昊裝飾公司收到世紀寶姿公司支付的款項后,陸續(xù)總計向其支付了802000元。金昊裝飾公司稱,本案訴訟時效期間自2016年4月29日起算;陸維裝修公司是因為自身無法做案涉工程,才找金昊裝飾公司施工;案涉工程已施工完畢并通過驗收;案涉工程的有些材料是陸維裝修公司提供的,其向陸維裝修公司支付的802000元是支付給陸維裝修公司的材料款;本案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陸維裝修公司是在轉包建設工程,合同應認定無效。 另查明:本案審理過程中,陸維裝修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劉世界變更為蔣影瑩;陸維裝修公司原委托執(zhí)業(yè)律師夏潔、廖華英代理本案訴訟,后變更為委托執(zhí)業(yè)律師夏潔、楊力代理本案訴訟。本案法庭辯論終結后,金昊裝飾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一份《司法鑒定申請書》,請求對案涉二份《協(xié)議書》中金昊裝飾公司所蓋公章與文字打印部分形成時間先后進行司法鑒定。 再查明:陸維裝修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工程施工委托協(xié)議》、“電子郵件”、“安裝工程一切險投保單”、“工程保險合同”、《付款通知書》、《福建省農(nóng)村信用社個人網(wǎng)銀電子回單》、《北京東方廣場AA56店鋪防火卷簾門維修價目構成表》、短信記錄、《企業(yè)網(wǎng)銀電子回單》、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送貨單》、《訂購合同》、《報銷單》、微信聊天記錄、《空調(diào)通風改造合同》、《北京燕莎奧特萊斯C座商戶消防系統(tǒng)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燕莎奧特萊斯C座一層寶馬商戶消防改造報價清單》、《燕莎奧特萊斯購物中心收費通知單》、機票住宿費發(fā)票等證據(jù),用以證明案涉《協(xié)議書》指向的裝修項目實際施工方為陸維裝修公司,陸維裝修公司管理人員在施工期間來往工地所產(chǎn)生相應費用,陸維裝修公司向金昊裝飾公司法定代表人支付勞務費。金昊裝飾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照片”、“裝修平面布置圖”、“新東方寶姿工程現(xiàn)場工人工資結算明細”、“燕莎奧特萊斯工程現(xiàn)場工人工資結算明細”、“BMW項目增項匯總”、“寶馬報銷費用明細”、“東方新天地BMW增項明細”、“燕莎BMW增項匯總”、《送貨單》、“電子郵件”、微信記錄、《證明材料》、《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等證據(jù),用以證明案涉《協(xié)議書》指向的裝修項目實際施工方為金昊裝飾公司,金昊裝飾公司支出相應的施工費用。 一審法院認為:世紀寶姿公司經(jīng)一審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答辯意見和證據(jù),視為其放棄抗辯和舉證的訴訟權利。案涉二份《協(xié)議書》是陸維裝修公司與金昊裝飾公司就陸維裝修公司委托金昊裝飾公司向世紀寶姿公司收取工程款并按相應比例扣減稅費后在內(nèi)部之間進行分配所達成的合意,內(nèi)容與形式均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陸維裝修公司基于該二份《協(xié)議書》提起本案訴訟,本案案由應確定為委托合同糾紛。金昊裝飾公司主張本案案由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案涉二份《協(xié)議書》的內(nèi)容僅僅是指向工程款的收取和分配,并未涉及建設工程實質(zhì),不構成對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特別規(guī)定的違反,且本案中各方均表示案涉工程已全部履行完畢,世紀寶姿公司作為發(fā)包方亦實際支付了全部工程款,金昊裝飾公司主張案涉二份《協(xié)議書》無效,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予采納。金昊裝飾公司主張案涉二份《協(xié)議書》內(nèi)容顯示公平。即便案涉二份《協(xié)議書》符合法律關于顯示公平的構成要件,在該《協(xié)議書》被依法撤銷前,仍處于成立并生效狀態(tài),金昊裝飾公司未提出請求,一審法院不予處理。 根據(jù)案涉二份《協(xié)議書》的內(nèi)容,結合作為發(fā)包方的世紀寶姿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足以認定陸維裝修公司是案涉裝修項目的實際施工方,金昊裝飾公司應當依據(jù)《協(xié)議書》的約定將受陸維裝修公司委托收取的工程款扣除相應比例的稅費后足額支付給委托人陸維裝修公司。本案中,金昊裝飾公司在2017年7月26日已足額收取了1620000元工程款,扣除約定比例的稅費后,應當將剩余的1513800元支付給陸維裝修公司。至今,金昊裝飾公司僅向陸維裝修公司支付802000元,尚余711800元未支付,構成違約,應承擔繼續(xù)履行、賠償損失等相應的違約責任。陸維裝修公司要求金昊裝飾公司支付711800元并賠償相應利息損失(以711800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7年7月27日起計算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應予支持。金昊裝飾公司主張陸維裝修公司提起本案訴訟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并明確訴訟時效期間自2016年4月29日起算。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guī)定,即便訴訟時效期間如金昊裝飾公司主張應自2016年4月29日起算,至2017年10月1日時二年訴訟時效期間尚未屆滿,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關于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guī)定。陸維裝修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提起本案訴訟,顯然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金昊裝飾公司關于訴訟時效經(jīng)過的抗辯,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陸維裝修公司因與金昊裝飾公司發(fā)生委托合同糾紛提起本案訴訟,與因案涉裝修項目的實際施工問題引發(fā)的爭議,分屬不同的法律關系,陸維裝修公司與金昊裝飾公司關于雙方之間因?qū)嶋H施工費用結算問題產(chǎn)生爭議,可依法另行主張,不屬于本案處理范圍。因此,雙方當事人提交的用于證明實際施工情況的證據(jù)材料,不影響本案審理結果,一審法院不予采用。金昊裝飾公司請求對案涉二份《協(xié)議書》中金昊裝飾公司所蓋公章與文字打印部分形成時間先后進行司法鑒定。因金昊裝飾公司對案涉二份《協(xié)議書》中金昊裝飾公司印章的真實性未予否認,即便金昊裝飾公司內(nèi)部對公章管理存在漏洞,亦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金昊裝飾公司申請鑒定的事項對本案審理結果無意義,故一審法院不予準許。 綜上所述,金昊裝飾公司應當向陸維裝修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711800元并賠償相應利息損失(以711800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7年7月27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款之日止)。世紀寶姿經(jīng)一審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案審理。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三百九十六條、第四百零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條規(guī)定,判決:金昊裝飾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陸維裝修公司支付工程款711800元并賠償相應利息損失(以711800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7年7月27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款之日止)。 各方當事人對于一審查明的事實均無異議。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11179元,由上訴人北京金昊日盛裝飾工程設計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陳朝陽 審判員孫仲 審判員蘇鑫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員李科研
判決日期
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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