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桂霞等與王燕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1民終10639號
判決日期:2019-12-03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廉春生、上訴人隆桂霞因與被上訴人王燕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法院(2019)京0107民初1374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廉春生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由隆桂霞承擔全部還款責任;2.訴訟費由王燕承擔。事實及理由:1.王燕與廉春生簽訂的《協(xié)議》應為委托理財關系,并非民間借貸關系。2.廉春生已將本案5萬元款項用于代隆桂霞歸還銀行欠款,因此應由隆桂霞承擔還款責任。
隆桂霞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王燕一審全部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發(fā)回重審;2.訴訟費用由王燕、廉春生承擔。事實及理由:一、一審判決基本案件事實未查清,導致認定事實錯誤。1.本案民間委托理財《協(xié)議》不能認定為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王燕與廉春生簽訂了書面代為理財協(xié)議,隆桂霞是依據其二人口述意思書寫了《協(xié)議》,隆桂霞并未簽字,王燕曾在一審中承認其簽訂《協(xié)議》的目的是讓廉春生幫其炒股,故三人之間沒有借款的意思表示。2.本案與追求資產的固定本息回報和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無關。《協(xié)議》中并未約定或保證本金的虧損,僅是約定每月利息1000元,因此王燕仍需承擔投資風險,這與投資合作共擔風險、共享收益的特點相一致,屬于委托理財關系,嚴格來講固定收益不屬于投資項下的保底條款。3.王燕、廉春生并未對借款合意進行舉證。4.廉春生收到王燕款項后并未用于與隆桂霞的夫妻共同生活,民間委托理財合同關系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與隆桂霞無關。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合同自由原則、第六條誠實信用原則、第八條依合同履行原則、第四十四條合同的生效等規(guī)定,王燕與廉春生依法簽訂的委托炒股《協(xié)議》屬于委托理財法律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隆桂霞不需承擔法律責任。
隆桂霞針對廉春生的上訴理由及請求辯稱,堅持上訴意見。
廉春生針對隆桂霞的上訴理由及請求辯稱,其與隆桂霞共同向王燕借款5萬元,約定支付固定利息,款項用途是代隆桂霞還信用卡等夫妻共同生活,故本案借款應該由其和隆桂霞共同償還。
王燕針對廉春生和隆桂霞的上訴理由及請求辯稱,本案款項是借款,當時取款是隆桂霞和廉春生共同支取的,借款用途當時沒有約定,就說資金周轉,從借款開始到后來取款,隆桂霞參與了,而且廉春生也稱將款項用于代隆桂霞償還信用卡,故隆桂霞、廉春生應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證據確實充分,請求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王燕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廉春生向王燕返還本金5萬元及其利息(以5萬元為基數,自2018年9月2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利息);2.隆桂霞對以上債務承擔共同償還責任;3.訴訟費由廉春生、隆桂霞承擔。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王燕與隆桂霞系朋友關系,隆桂霞與廉春生系夫妻關系。2018年4月2日,廉春生、王燕簽署《協(xié)議》一份,載明:“王燕與廉春生協(xié)商,王燕放在廉春生50000元(伍萬園整),讓他幫忙炒股票,每月給付王燕1000元(壹千園整)利息,為期1年,如王燕用錢提前三個月告之,每月2日匯利息。簽字人:廉春生、王燕2018年4月2日”?!秴f(xié)議》簽訂時,隆桂霞、廉春生均在場,該《協(xié)議》由隆桂霞起草并書寫,由廉春生、王燕簽字確認。《協(xié)議》簽訂當日(2018年4月2日),廉春生與隆桂霞共同自王燕銀行卡中取走現金2萬元、2018年4月3日二人再次取走現金2萬元、王燕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向隆桂霞轉賬1萬元,隆桂霞隨后將該1萬元轉給廉春生。
《協(xié)議》簽訂后,廉春生支付了2018年4月2日至2018年9月1日的利息共計5000元,此后未支付利息和本金。
庭審中,王燕主張雙方系民間借貸法律關系,隆桂霞對此事知情并同意,要求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隆桂霞對此不予認可。廉春生稱系隆桂霞與其商議要求其以炒股為名向王燕借款,隆桂霞對此不予認可,主張此事系王燕與廉春生商議,其并未參與。
庭審中,廉春生認可該筆款項并未用于炒股,主張上述款項均用于歸還隆桂霞的欠款。廉春生提交銀行交易明細為證,根據該交易明細,上述款項陸續(xù)用于轉賬、消費、還款。隆桂霞不認可上述款項用于歸還其信用卡。其稱即使用于歸還其信用卡,該信用卡亦系廉春生使用。
另查,2018年4月時隆桂霞與廉春生感情尚可,尚未起訴離婚。
一審法院認為,王燕與廉春生的《協(xié)議》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均應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義務。結合本案查明情況,涉案《協(xié)議》雖載明代為炒股,但其中約定王燕向廉春生交付本金,享受固定收益,到期還本付息,上述內容明確地表現出王燕與廉春生締約目的和合同預期為追求資產的固定本息回報,且廉春生亦認可其系以炒股為名向王燕借款,故王燕與廉春生之間就涉案款項形成的法律關系應認定為民間借貸法律關系。
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償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現該筆借款已于2019年4月1日到期,但廉春生、隆桂霞未按期償還借款本金,故王燕主張其償還借款本金5萬元,利息7000元,并按照年息24%償還逾期利息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該院對此予以支持。廉春生主張上述款項用于歸還隆桂霞信用卡故不應由其償還、應由隆桂霞個人償還一節(jié),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該院不予采信。
關于隆桂霞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一節(jié)該院認為,本案中隆桂霞與王燕系多年朋友關系,《協(xié)議》系隆桂霞本人書寫,其中4萬元系隆桂霞與廉春生共同取出、其中1萬元由王燕直接通過微信轉賬于隆桂霞,根據上述事實,可以認定隆桂霞對《協(xié)議》的內容知情并同意,因上述《協(xié)議》所產生的法律關系該院認定為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故應當認定該筆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廉春生、隆桂霞于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向王燕連帶償還借款本金5萬元并支付利息(以5萬元本金,按月利率2%的標準計算,自2018年9月2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二審期間,隆桂霞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材料: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期間,王燕與隆桂霞的微信聊天記錄,證明王燕明知本案款項用于炒股,王燕將款項交給廉春生的本意是委托廉春生炒股,也就是委托理財合同而非借款合同,王燕將款項交給廉春生時,隆桂霞作為王燕的朋友提示過股市有風險,須謹慎投資,王燕明知廉春生將款項拿走,隆桂霞沒有拿走一分錢,廉春生沒有將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經本院庭審質證,廉春生對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對證明內容不予認可,王燕對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對證明內容不予認可,其主張隆桂霞是為了推卸責任才與王燕如此聊天,與本案借款無關。本院經審查并結合當事人的質證意見后,對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定,因該證據對本案處理結果并無影響,故本院對證據效力不予認定。
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100元,由廉春生負擔1050元,由隆桂霞負擔105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強剛華
審判員甄潔瑩
審判員劉海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苑珊
書記員郭巖
判決日期
2019-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