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北海華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桂05民轄終44號
判決日期:2019-10-09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百色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北海華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一審被告百色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南寧金湖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合浦縣人民法院(2019)桂0521民初2059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百色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民事裁定,并裁定將本案移送至有管轄權(quán)的百色市右江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事實和理由:一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涉案合同是被上訴人提供的格式合同,該合同法第九條的約定排除了原審被告百色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南寧金湖分公司對受訴法院的選擇權(quán),屬于排除對方主要權(quán)利的條款,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該合同條款無效。一審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不當,本案應(yīng)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上訴人即被告住所地在百色市右江區(qū),應(yīng)將本案依法移送有管轄權(quán)的百色市右江區(qū)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被上訴人北海華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辯狀。
一審被告百色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未提交答辯狀
判決結(jié)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廖紅
審判員陳峰
審判員沈曉曉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葉雪玉
書記員陳雪婧
判決日期
2019-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