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華群、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政府、山東長安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9)皖01行初129號
判決日期:2019-07-25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華群不服被告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瑤海區(qū)政府)于2019年3月1日作出的瑤政復(2019)第00001號行政復議決定(以下簡稱1號行政復議決定),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內向被告送達了應訴通知書和起訴狀副本。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7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華群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林青,被告瑤海區(qū)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高玲玲、楊天祥,第三人山東長安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長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慶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第三人山東長安公司因不服合肥市瑤海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瑤海區(qū)人社局)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的瑤海工認[2018]0591號認定工傷決定,向被告瑤海區(qū)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上述認定工傷決定。被告瑤海區(qū)政府認為,瑤海區(qū)人社局認定陳華群與山東長安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于2019年3月1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三)項之規(guī)定,作出1號行政復議決定,撤銷瑤海區(qū)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瑤海工認[2018]0591號),責令瑤海區(qū)人社局在60日內補充證據,重新作出決定。
原告陳華群訴稱,2017年11月1日,原告經朋友介紹到安徽省長城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琥珀名城管理處,山東長安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在合肥的負責人王和義的辦公室處報到上班。王和義安排原告到安徽省長城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皇馬花園管理處上班。2017年12月25日,原告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被人打傷。2018年2月26日原告申請工傷認定,用工主體是法定代表人為王和義的合肥和義保潔服務有限公司,合肥市廬陽區(qū)勞動局作出工傷認定后,又以主體有誤撤銷。經核查,原告從事的是保安工作,而合肥和義保潔服務有限公司沒有這項業(yè)務服務。后安徽省長城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皇馬花園管理處將一份保安派遣服務合同給了原告,告知合作單位是和琥珀名城管理處合作的單位,即山東長安公司,因用工急,臨時派遣,還沒有簽合作協(xié)議。2018年11月16日,原告再次申請工傷認定,瑤海區(qū)勞動局根據證據材料和山東長安公司的舉證,認定原告和山東長安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作出了瑤海工認[2018]0591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原告認為瑤海區(qū)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書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瑤海區(qū)政府認定證明原告和山東長安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的行政復議決定書是不符合事實和法律的。從原告提供的證據中足以證明原告的用工主體是山東長安公司。以下幾點理由:1、2017年5月1日,安徽省長城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與山東長安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保安服務協(xié)議,明確負責人是王和義,責任區(qū)域琥珀名城。2017年11月1日,原告在王和義的琥珀名城辦公室被招聘保安崗位上班。由此足以證明原告的用工主體就是山東長安公司。2、原告被王和義安排在安徽省長城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皇馬花園管理處上班,雖然安徽省長城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和山東長安公司的派遣服務責任區(qū)域沒有皇馬花園,但是原告是山東長安公司在合肥的負責人派遣過來,工資也是安徽省長城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通過山東長安公司在合肥的負責人發(fā)的,這些都可以證明安徽省長城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與山東長安公司形成了事實的保安派遣服務合作關系。綜上,原告認為,以上事實和證據足以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證明原告和山東長安公司是事實勞動關系,瑤海區(qū)政府認定“原告和山東長安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瑤海區(qū)人社局作出的“[2018]0591號認定工傷決定書”的行政行為違法。原告的訴訟請求:1、撤銷被告作出的1號行政復議決定,維持瑤海區(qū)人社局作出的瑤海工認[2018]0591號認定工傷決定書。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1、行政復議決定書,送達回執(zhí)。證明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2、保安派遣服務合同書、證明、照片。證明原告與山東長安公司的事實勞動關系。3、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證明原告在工作中因工作受傷的事實。4、企業(yè)信息、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書。證明從王和義負責管理的兩個企業(yè)的經營范圍和原告的實際崗位,證明原告的實際用工主體應該是保安服務有限公司。5、陳華群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請王傳永作為證人出庭作證,本院依法予以準許。王傳永證言的主要內容為:證明陳華群和第三人山東長安公司之間有勞動關系。
被告瑤海區(qū)政府辯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瑤海區(qū)政府對山東長安公司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有依法審查并作出相應處理決定的法定職權。本案證據中并無直接證明爭議事實的證據,通過龍崗派出所提供的《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及調查筆錄等證明材料中,只能證明原告在皇家花園工作期間因工作職責問題與他人發(fā)生糾紛,造成自身受傷,安徽省長城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已經明確告知陳華群,雖然與山東長安公司有合作關系,但是就陳華群的用工問題上,因用工緊急并未與山東長安公司就陳華群的用工事宜簽訂勞務派遣協(xié)議,因此,瑤海區(qū)人社局及陳華群所提供的《保安派遣服務合同》、考勤表、工作照片等證據,從這些證據來看,在陳華群是否由山東長安公司派遣的問題上,并未形成有優(yōu)勢的證據鎖鏈,瑤海區(qū)人社局所作的調查亦尚不充分?,幒^(qū)政府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瑤海區(qū)人社局的《認定工傷決定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目的規(guī)定。同時,被告受理復議申請后,按照法律規(guī)定送達了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依法受理后,2019年3月1日作出被訴的《行政復議決定書》,于同月6日送達了陳華群。上述程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相關規(guī)定,本案當事人亦未對復議程序提出異議。綜上,被告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原告訴訟請求不能成立,請求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瑤海區(qū)政府向本院提交了證明行政復議決定合法性的以下證據:1、瑤海區(qū)人社局行政復議答復書;2、工傷認定申請表;3、山東長安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及信息;4、陳華群身份證復印件;5、醫(yī)院病歷資料;6、《保安派遣服務合同》;7、《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8、瑤海區(qū)工認【2018】0591號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及送達回證;9、《考勤表》及陳華群提供的《證明》、工作照片;10、陳華群工傷認定調查筆錄;11、瑤海工認【2018】0591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及送達回證、郵遞單及查詢頁。證據1-11證明被告依法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12、行政復議申請書;13、瑤海復【2019】第00001號《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及送達回證;14、瑤海復【2019】第0000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及送達回證、郵遞單。證據12-14證明被告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后,依法受理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程序合法。
第三人山東長安公司述稱,一、第三人與原告不存在勞動關系。原告在皇馬花園小區(qū)上班,也非第三人派遣,其工資也并非第三人發(fā)放,原告與第三人不存在任何書面、口頭或事實勞動關系。二、我公司與安徽省長城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訂立了為期一年的安保服務合同,合同明確約定服務區(qū)域為“琥珀名城”,而原告受傷的區(qū)域為“皇馬花園”小區(qū),并不是第三人服務區(qū)域,與第三人無任何關系。綜上,原告所訴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山東長安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庭審質證,原告對被告證據1-5三性無異議,對證據6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其證明目的有異議,勞務派遣服務合同上明確王和義是第三人在合肥的負責人。證據7可以證明原告受傷是工作原因,在皇馬花園的行為是職務行為。對證據8無異議。對證據9考勤表有異議,對陳華群提供的《證明》無異議,證明王和義代表第三人招聘原告做保安。對證據10無異議,可以證明原告到皇馬花園做保安的經過。對證據11沒有異議。對證據12-14真實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認定事實不清。
第三人山東長安公司對被告證據無異議,特別是證據6派遣合同,更證實了第三人的服務區(qū)域為琥珀名城,而不是原告所工作的皇馬花園小區(qū)。
被告對原告的證據1的三性無異議,對證據2證明目的不予認可,該派遣合同未注明原告所服務的區(qū)域是皇馬花園,而是琥珀名城,同時《證明》和照片中只能反映原告在皇馬花園工作,并且在工作中受傷,因此該證據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對證據3的三性及證明目的無異議。對證據4的三性及證明目的均無異議。對證人所敘述的事實與其提供的證明材料相違背,該證明材料系向人社局提供的證明,瑤海區(qū)政府依據該證明所證明的事實作出判斷,該證明所證明的事實為原告系合肥和義保潔公司的工作人員。
第三人山東長安公司對原告的證據質證意見同被告的質證意見,并認為證據2中的《證明》是原告在申請工傷認定所提交的證據,可以證實原告是認可該份證明的。證人的陳述與該份證明相互矛盾,今天法庭上證人陳述不屬實,達不到其證明目的。
本院對上述證據認定如下:被告所舉證據6、9、10與原告所舉證據2均不能明確指向第三人山東長安公司,且原告所舉證人證言與該證人向瑤海區(qū)人社局出具的《證明》中對于工作單位的表述不一致,該證人在工傷認定調查階段亦未向工傷認定部門提供其系第三人員工的證據,故以上證據并不能相互印證,證明原告與第三人與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對其關聯(lián)性在本案中不予認定。原告、被告所舉其他證據符合證據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予以認定。
經審理查明,本案原告陳華群于2018年2月26日向合肥市廬陽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該局作出廬陽工認[2018]0255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后,又于2018年10月17日,以“主體有誤”為由作出《撤銷工傷決定認定書》,撤銷該廬陽工認[2018]0255號《認定工傷決定書》。2018年11月16日,原告陳華群又以第三人山東長安公司為用人單位向瑤海區(qū)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幒^(qū)人社局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瑤海工認[2018]0591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2017年11月25日,陳華群在瑤海區(qū)皇馬花園西大門履行保安工作職責時受到他人暴力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為工傷,該《認定工傷決定書》載明的用人單位為山東長安公司。第三人山東長安公司不服該認定工傷決定,于2019年1月9日向被告瑤海區(qū)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瑤海區(qū)人社局作出的上述認定工傷決定。瑤海區(qū)政府于2019年1月11日,向瑤海區(qū)人社局送達《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要求其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對該行政復議申請作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2019年1月18日,瑤海區(qū)人社局提交了行政復議答復書和有關證據材料,證據包括工傷認定申請表、瑤海區(qū)人社局行政復議答復書、山東長安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及信息、陳華群身份證復印件、醫(yī)院病歷資料、《保安派遣服務合同》、《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瑤海區(qū)工認[2018]0591號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及送達回證、《考勤表》及陳華群提供的《證明》、工作照片、陳華群工傷認定調查筆錄、瑤海工認[2018]0591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及送達回證、郵遞單及查詢頁等。被告瑤海區(qū)人民政府經審理查明,通過龍崗派出所提供的《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及調查筆錄證明材料中,只能證明原告在皇家花園工作期間因工作職責問題與他人發(fā)生糾紛,造成自身受傷。但是從有關證據等均無法證明陳華群與山東長安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相關證據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幒^(qū)政府認為,瑤海區(qū)人社局認定本案原告陳華群與山東長安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三)項之規(guī)定,于2019年3月1日作出1號行政復議決定,撤銷瑤海區(qū)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瑤海工認[2018]0591號),責令瑤海區(qū)人社局在60日內補充證據,重新作出決定,并于2019年3月6日前送達各方當事人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陳華群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琦
審判員張俊
審判員潘攀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程文
判決日期
2019-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