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漢源縣第一中學與漢源九襄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川1823民初1267號
判決日期:2019-07-19
法院:漢源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省漢源縣第一中學(以下簡稱漢一中)與被告漢源九襄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九襄建筑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漢一中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春明、劉楊,被告九襄建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健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漢一中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超額支付的工程款59168.39元,返還墊付分攤的審計費7117.22元,兩項共計66285.6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兩項費用支付之日至實際退還之日年利率為6%的銀行同期利息。3、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漢源縣林業(yè)局與被告于2012年2月18日簽訂《漢源一中思遠樓廣場景觀工程施工合同》,在2013年5月,該項目的建設單位由漢源縣林業(yè)局變更為四川省漢源縣第一中學。該合同約定由被告承擔實施漢源一中思遠樓廣場景觀工程項目,項目名稱:漢源一中思遠樓廣場景觀工程,工程地點位于漢源一中,簽約合同價為561508.12元,其他詳見合同條款。2012年2月14日,監(jiān)理單位下達開工令,同意該項目于2012年2月15日正式開工建設,同年7月30日進行了竣工驗收,2015年3月10日四川省漢源縣第一中學向審計局提出竣工結算審計申請,該工程審定結算價為人民幣470831.61元(大寫:肆拾柒萬零捌佰叁拾壹圓陸角壹分)。截至審計時,建設單位漢源一中已累計支付被告工程款人民幣530000元(大寫:伍拾叁萬圓整),超過審定結算價人民幣59168.39元(大寫:伍萬玖仟壹佰陸拾捌元叁角玖分)。加上返還墊付分攤的審計費7117.22元,兩項共計66285.61元。經(jīng)多次與被告協(xié)商要求其退還多支付的工程款,但時至今日被告仍然對此置之不理。綜上所述,鑒于被告嚴重違反相關規(guī)定、損害原告利益,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懇請貴院依據(jù)法律相關規(guī)定,判準原告所有訴訟請求。
被告九襄建筑公司辯稱,1、原、被告于2012年2月18日簽訂漢一中思遠樓施工合同,價格為合同約定價,價格除青石整打棋子價格為暫定價外,其他價格均為雙方合同約定價,合同并沒有約定最終結算價格以審計為準;2、現(xiàn)被告已經(jīng)對工程全部施工并且驗收合格,雙方應該嚴格按照簽訂的施工合同來履行,原告單方委托審計部門進行的審計,被告對審計結果不予認可,應按照合同約定價561508.12元來支付工程款,但原告至今只支付530000元,并不存在原告向被告多支付工程價款的事實;3、根據(jù)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工程量與實際做工有變更,花崗石象棋棋子設計只有十個,但是施工過程中增加為14個,合同約定暫定價每個1673.14元,當時市場價五千多元一個,該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周全國在施工之前就向當時縣領導和漢一中進行匯報,雙方都要求周全國對棋子價格進行詢價,當時詢價結果每個棋子5000余元,另外這個工程里的一個亭子按照設計要求柱子比較小,變更了柱子,對這個也沒有進行價格變更,實際上現(xiàn)在光是棋子差價就有5萬余元沒有支付,對原告主張的返還分攤審計費的問題,合同并沒有約定工程要進行審計,原告單方進行的審計產(chǎn)生的費用應該由其承擔,對審計結果被告不予認可,對原告提到的超額支付工程款和審計費用利息,因為訴訟請求不成立,所以不應該得到支持。請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2月10日,九襄建筑公司委托周全國全權負責漢源一中思遠樓廣場景觀工程中的一切相關事宜。2012年2月18日,漢源縣林業(yè)局(發(fā)包方)與九襄建筑公司(承包方)簽訂了《漢源一中思遠樓廣場景觀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九襄建筑公司承建漢一中思遠樓廣場景觀工程,合同約定工程價款為561508.12元。2012年7月30日,漢源縣林業(yè)局組織相關單位對工程現(xiàn)場驗收,施工質量合格。2012年8月6日,漢源縣林業(yè)局向漢一中發(fā)函,將漢源一中思遠樓廣場景觀工程的業(yè)主身份移交給漢一中。后漢一中委托四川興天華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對漢源一中思遠樓廣場景觀工程進行竣工結算審核。2017年11月14日,漢一中、九襄建筑公司雙方簽字確認了《工程造價審核結果確認表》,案涉工程送審金額為682907.51元,審定金額為470831.61元,減審金額為212075.90元。2017年12月12日,漢一中支付四川興天華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竣工結算審核費10579.88元,其中施工單位九襄建筑公司應承擔7117.22元。漢一中就案涉工程支付九襄建筑公司工程款情況為:2012年3月7日支付250000元,2012年3月15日支付180000元,2014年1月27日支付100000元,共計530000元。后九襄建筑公司未退還漢一中多支付的工程款及給付墊付的審核費,漢一中遂訴至本院,提出上述請求。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施工合同、漢源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文件、漢源縣審計局文件、竣工結算審核報告、支付憑證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漢源九襄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退還原告四川省漢源縣第一中學工程款59168.39元、給付墊付的審核費7117.22元,共計66285.61元;
二、駁回原告四川省漢源縣第一中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458元,減半收取729元,由被告漢源九襄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邱德林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員岳馳騰
判決日期
2019-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