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亮、湖北凱瑞知行科技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鄂06民終3089號
判決日期:2019-09-29
法院: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陳亮因與被上訴人湖北凱瑞知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瑞知行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襄陽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18)鄂0691民初217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陳亮上訴請求:一、請求二審法院撤銷襄陽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18)鄂0691民初2173號民事判決,判決駁回被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二、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本案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凱瑞知行公司應當舉證證明財產受損是因為侵權人的過錯行為導致?lián)p害事實的發(fā)生,且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一審中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實陳亮系侵權人,關于財產的具體損失數(shù)額也未查清,以及凱瑞知行公司也始終沒有舉證證明叉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2.一審判決上訴人賠償15000元沒有事實依據(jù),且加重了上訴人的舉證責任。15000元系凱瑞知行公司初步預估,上訴人收到律師函未作出回應并不代表其接受并認可律師函中的所有事實,一審法院因上訴人未提出異議判決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jù),該項事實的舉證責任在于凱瑞知行公司。
凱瑞知行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陳亮賠償凱瑞知行公司財產損失146844.186元(其中3件報廢的落料管價值131686.09元、3件返工維修費用15157.28元);2.本案訴訟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由陳亮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2008年9月至2016年5月3日,陳亮在凱瑞知行公司從事焊工工作。2016年,陳亮等人與凱瑞知行公司因勞動爭議發(fā)生糾紛。2016年4月25日下午4時50分左右,陳亮到凱瑞知行公司找綜合管理部主管唐京萍索要工資時,唐京萍稱需要核實陳亮的工作量,陳亮即用叉車將案涉6件落料管叉至公司車間外的露天場地。公司車間主任周志強制止未果并于當日17時50分前離開公司。當日19時左右陳亮離開公司時,未將上述落料管移回公司車間,當晚下雨致6件落料管生銹受損。次日,凱瑞知行公司在其公司公告欄張貼內容為“2016年4月25日下午5點左右,凱瑞知行公司部分員工,擅自動用叉車將我公司存放在車間室內的曹妃甸落料管6件叉放在我公司院內露天處,當晚遭到雨淋,造成損失如下:1.6件落料管全部生銹。2.其中3件落料管所鋪粘接瓷磚因固化時間未超過72小時,另外3件受鐵銹水浸蝕致全部報廢?,F(xiàn)對損失提出索賠如下:1.6件落料管返工外表面除銹人工費、粘接面噴砂除銹人工費、電費計2000元。2.3件落料管重鋪瓷磚人工費、粘膠費、瓷磚費8000元。3.對當天造成我公司的停工損失費用及延期交貨造成的客戶違約罰款5000元應由肇事人負擔”的索賠公告,該公告落款處加蓋襄陽凱瑞知行精工裝備有限公司印章(襄陽凱瑞知行精工裝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22日,注冊地址為襄陽市高新區(qū)樊魏路35號。2016年5月27日,該公司變更投資人,變更后,凱瑞知行公司持有該公司100%股權,2018年10月17日,該公司再次變更投資人,變更后,凱瑞知行公司退出該公司)。同年5月5日,陳亮收到凱瑞知行公司發(fā)出的內容為“根據(jù)…,凱瑞知行公司決定提前解除與你于2015年1月1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獬齽趧雍贤碛扇缦拢?.當事人陳亮(身份證號碼:)刻意阻擾公司正常經營、損壞公司設備和財產。2016年4月25日擅自動用叉車將存放在車間室內的落料管6件叉放在公司院內露天處,當晚遭到雨淋,造成6件落料管全部生銹,其中三件落料管所鋪粘接瓷磚因固化時間未超過72小時,另受鐵銹水浸蝕致全部報廢。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經初步估算,損失金額15000元。2016年4月28日由公司律師事務所向當事人寄出律師函,依法要求陳亮做出賠償,公司多次派人協(xié)調處理此事,但陳亮仍置之不理。2…。隨同本通知書附律師索賠函…”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及向陳亮發(fā)出的內容為“本律師受凱瑞知行公司的委托和湖北周成律師事務所的指派,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就閣下?lián)p壞曹妃甸落料管事宜,特向閣下發(fā)出如下律師函:根據(jù)委托人提供的證據(jù)材料以及委托人陳述:2016年4月25日,閣下擅自動用叉車將委托人存放在車間室內的曹妃甸落料管6件叉放在公司院內露天處遭到雨淋,造成6件落料管全部生銹,其中3件落料管所鋪粘接瓷磚因固化時間未超過72小時,另受鐵銹水浸蝕致全部報廢。給委托人造成重大損失,經初步估算,損失金額15000元。委托人多次找閣下協(xié)調處理此事,閣下都置之不理。閣下的行為嚴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律師函。陳亮收到上述解除合同通知書和律師函后未予理會,為此引起本案糾紛。凱瑞知行公司就主張的事實提交了事發(fā)現(xiàn)場視頻,該視頻反映出一個身穿白色褲子的人用叉車將落料管移至廠房門口空地上、還提交陳亮、周志強及唐京萍于2016年4月29日就本案訴爭事項在凱瑞知行公司會議室對話時的錄音,該錄音中陳亮稱其向公司催要工資過程中,為證明所做的工作,將落料管叉放至公司露天場地。下班時,其未將落料管放置回公司車間。待公司將相關崗位、場地、工資問題解決后,由其負責落料管的除銹問題。凱瑞知行公司主張3件報廢的落料管價值131686.09元,提交落料管裝配圖三張、《唐山港曹妃甸港區(qū)煤碼頭三期工程機械設備買賣合同》一份及2015年12月9日、2016年9月22日銀行轉賬憑證,證明3件報廢落料管的規(guī)格、訴爭損害發(fā)生期間系合同履行期間及3件報廢落料管每米單價,并由此計算得出3件報廢落料管損失總計131686.90元。陳亮質證后認為,圖紙系凱瑞知行公司單方制作,對其真實性和關聯(lián)性有異議,而買賣合同系凱瑞知行公司與案外人之間的行為,與本案無關,不能證明與訴爭損毀的3件落料管相關。買賣合同簽訂于2015年8月11日,約定交貨時間為2015年11月30日,本案訴爭落料管生產于2016年,在合同履行期間之外。對此,凱瑞知行公司陳述,銀行轉款憑證是隨合同支付的,發(fā)生時間分別為2015年12月9日、2016年9月22日,說明合同是延續(xù)的,一直在履行期間內。凱瑞知行公司還提交記賬憑證、建行客戶專用回單、收據(jù)、稱重單,證實其中3件落料管已報廢,賣廢品價9810元。凱瑞知行公司主張3件損壞落料管的修復費用15157.28元,提交《產品噴漆及附屬業(yè)務長期外協(xié)承保協(xié)議》、落料管圖紙三張、陶瓷片購買發(fā)票、人工費明細,證明訴爭3件返工落料管打磨裝卸和刷漆的費用為3667.158元、購買陶瓷片費用為5400.05元、人工費6090.075元,合計15157.28元。陳亮質證后認為,承保協(xié)議是凱瑞知行公司與案外人李勇簽訂,真實性無法核實,其是否具有相關資質無法核實;圖紙是凱瑞知行公司單方制作,不予認可;發(fā)票及人工費明細,不能證明3件返工的落料管是否是訴爭的落料管。
另查明,落料管屬管道輸送散料設備,多用于煤炭、電力、化工等行業(yè)中的物料輸送轉運過程中。
還查明,2016年8月12日,陳亮因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將凱瑞知行公司訴至一審法院。2017年6月5日,一審法院作出(2016)鄂0691民初1860號民事判決,判決陳亮與凱瑞知行公司的勞動關系于2016年5月3日解除;凱瑞知行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陳亮支付2016年3月份拖欠的工資2000元、經濟補償金20079.20元、帶薪年休假工資2308元;駁回陳亮的其他訴訟請求。凱瑞知行公司不服,向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8年5月10日,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6民終983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法院認為,物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損害賠償?shù)那謾嘭熑?。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陳亮因勞動爭議將凱瑞知行公司的落料管移出車間后未放回原處導致落料管遭雨淋損壞,陳亮應對此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關于凱瑞知行公司主張的財產損失,其中3件落料管已作廢品處理,在其未能就3件報廢落料管價值進行充分舉證的情形下,一審法院對其要求陳亮賠償3件報廢落料管131686.09元的主張不予支持。關于另外3件落料管的維修損失,在凱瑞知行公司向陳亮發(fā)函告知后,陳亮未對函件中“損失金額15000元”提出異議。為減少損失,凱瑞知行公司委托第三方對損壞的落料管進行修復,并支出相應的維修費用,凱瑞知行公司就其維修損失提交相應的合同、發(fā)票及人工費明細等證據(jù),依據(jù)證據(jù)規(guī)則凱瑞知行公司已就其主張的維修損失完成相應舉證責任,陳亮雖不認可上述證據(jù),但未提交相反證據(jù)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根據(jù)3件落料管受損的事實及現(xiàn)有證據(jù),一審法院酌定維修損失為15000元。綜上,對凱瑞知行公司主張陳亮賠償其財產損失15000元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對其超出此范圍之外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陳亮提出辯解的意見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不符,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并經一審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一、陳亮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湖北凱瑞知行科技有限公司損失15000元;二、駁回湖北凱瑞知行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陳亮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30元,由湖北凱瑞知行科技有限公司負擔950元,陳亮負擔180元。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無新的證據(jù),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對原審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75元,由陳亮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曹勇
審判員柳莉
審判員江濤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王雅迪
判決日期
2019-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