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坤林建設有限公司、趙澤金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川34民終1103號
判決日期:2019-08-04
法院: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中科坤林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坤林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趙澤金、原審第三人四川坤林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涼山分公司(以下簡稱坤林涼山分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9)川3401民初22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坤林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茍成武、被上訴人趙澤金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徐金美、原審第三人坤林涼山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坤林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9)川3401民初2261號民事判決;2.依法改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不存在勞動用工關系;3.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事實和理由:被上訴人趙澤金于2017年2月22日至2017年12月18日受聘于合江臨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建造師證件注冊于該公司,同時與該公司建立勞動用工關系。基于這一事實說明被上訴人從2017年2月22日至今與上訴人無勞動用工關系的事實存在。被上訴人在與該公司形成勞動關系的情況下,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存在勞動用工關系缺乏事實依據(jù)。合江臨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為被上訴人繳納了社會保險費用,并與其簽訂勞動用工合同,上訴人無法與被上訴人在不能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下建立勞動用工關系。因此,基于社會保險費繳納的唯一性,通過訴訟方式確認同一時間同時與兩家單位建立勞動用工關系,與社會保險法確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履行是相違背的。因此,被上訴人趙澤金在未與合江臨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下,主張與上訴人存在勞動用工關系缺乏法律依據(jù)。
趙澤金辯稱,答辯人于2015年3月5日開始到坤林公司涼山分公司就職,而該分公司負責人從答辯人就職開始近三年時間內就勞動合同及社會保險一事均以分公司與總公司因稅務“營改增”后大合同未簽訂為由,一直拖延簽訂其與下屬員工之間的合同,為此答辯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涼山彝族自治州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了勞動關系仲裁。答辯人是在就職于坤林公司涼山分公司期間考取的二級建造師,答辯人申請注冊在公司以增加收入時,涼山分公司負責人認為該證書屬于建筑行業(yè)的“渣渣證書”,并明令禁止公司員工第二年繼續(xù)考取該證書。答辯人因分公司不予理睬又貪圖增加收入,遂將二級建造師證書托同學關系注冊于合江臨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目前該證書因部門整改已被注銷。而上訴人稱合江臨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為答辯人繳納社會保險完全是子虛烏有,用人單位尚且不愿意為就職員工購買社會保險,更遑論是證書掛靠企業(yè)。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涼山彝族自治州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涼勞人仲案字裁(2018)12號裁決書的結果合法又合情合理。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公平公正判決。
坤林涼山分公司述稱,同意上訴人的意見。
坤林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原告與被告不存在勞動關系;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趙澤金于2015年2月,通過西昌市人力資源市場管理委員會投遞簡歷,于2015年3月在西昌市航天路大昌小區(qū)北村別墅2樓辦公室經坤林涼山分公司負責人楊某某面試后,于2015年3月5日入職該單位開始上班。因坤林涼山分公司以營業(yè)稅改增值稅后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大合同的簽訂未達成一致意見為由,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17年11月15日下午,趙澤金打掃辦公室衛(wèi)生并騎自行車將辦公室垃圾拿到垃圾房丟垃圾途中不慎滑到,導致被告右腳脛腓骨骨折,經120急救,由涼山州第二人民醫(yī)院醫(yī)治。2017年11月19日,張某某向趙澤金銀行卡轉賬存入20000元。2018年4月3日,趙澤金向涼山州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裁決,請求裁決與第三人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該仲裁委員會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涼勞人仲案字裁[2018]12號裁決:趙澤金與坤林涼山分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坤林公司不服仲裁,向成都市金牛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院裁定將本案移送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處理,一審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另查明,四川坤林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3日變更為中科坤林建設有限公司。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報告》,企業(yè)名稱:四川坤林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涼山分公司,負責人:楊某某,聯(lián)絡員備案:高某某,財務負責人:張某某,其他事項備案:楊某某。從2016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張某某、高某某、楊某某及坤林涼山分公司對公賬戶分別向趙金澤銀行卡轉賬存入不等金額款項,共35筆。再查明,美姑縣財政投資項目評審中心于2019年5月8日出具《證明》:“茲證明四川坤林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及2017年10月18日先后兩次到我中心辦理造價咨詢服務費收費業(yè)務,公司委托前來辦理業(yè)務的人員是趙澤金,身份證號碼:5134261994××××××××?!备鶕?jù)四川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信息中心的建造師注冊信息,趙金澤二級建造師證件于2017年2月22日至2017年12月18日期間,注冊在合江臨港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一、趙金澤與第三人坤林涼山分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二、坤林公司與坤林涼山分公司的法律關系;三、仲裁遺漏當事人的問題。
爭議焦點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保景岗w澤金提交的證據(jù),經庭審質證和認證,能夠反映趙澤金入職后的工作情況,證明趙澤金自2015年3月5日起,入職第三人處,即第三人于該日開始用工,雙方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關于坤林公司提出趙澤金二級建造師證件注冊在合江臨港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即與該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問題,因坤林公司除提供該份證據(jù)外,再未提供其他證據(jù)予以證明,且趙澤金稱其系利用程序漏洞將二級建造師掛靠在該公司增加收入?!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保世ち止緝H以該證據(jù)證明趙澤金與合江臨港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立勞動關系,證明力顯然不夠,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對其主張不予支持。關于趙澤金二級建造師證件注冊在合江臨港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問題屬于另一法律關系,一審法院不作評判。
爭議焦點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保景钢?,坤林公司與坤林涼山分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屬公司設立的分公司。
爭議焦點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不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仲裁裁決遺漏了必須共同參加仲裁的當事人的,應當依法追加遺漏的人為訴訟當事人。被追加的當事人應當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一并處理?!保景钢?,雖然坤林公司沒有參與仲裁程序,但因趙澤金與坤林涼山分公司的勞動爭議已經經過仲裁程序,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漏裁的事項,人民法院可直接作出處理,故對坤林公司主張重新仲裁以及坤林公司與趙澤金不存在勞動關系的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趙澤金與原告中科坤林建設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一審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中科坤林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一致,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對當事人二審爭議事實,本院認定如下:被上訴人趙澤金對自己的二級建造師證注冊在合江臨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事不持異議,對該事實,本院予以確認。上訴人坤林公司稱合江臨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趙澤金之間簽訂有勞動合同并為趙澤金購買社會保險,對此事實,趙澤金否認,上訴人坤林公司亦未提交相關證據(jù)證明。二審中,原審第三人坤林公司涼山分公司認可趙澤金在2017年期間一直在該分公司上班,其工資由該分公司負責發(fā)放,發(fā)放方式為現(xiàn)金發(fā)放和轉賬支付。
本案中,當事人爭議焦點為:上訴人坤林公司與被上訴人趙澤金之間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中科坤林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李亞莉
審判員朱江
審判員馮文婷
二〇一九年八月四日
書記員黃麗
判決日期
2019-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