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毅、彭建萍等與上海華宇物業(yè)有限公司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滬0113民初16211號
判決日期:2018-01-09
法院: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毅、彭建萍、張睿瀅與被告上海華宇物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宇物業(yè)”)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魯曉彥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毅、彭建萍、原告張睿瀅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沈福珍、被告華宇物業(yè)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忠銓、葉根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張毅、彭建萍、張睿瀅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賠償:1、原告的房屋裝潢損失49684元(含地板),物品損失23650元(受損物品包括:客廳內:海爾1.8升雙門冰箱一臺、電視機柜一個、落地音箱一對、纖維板茶幾一個、餐桌一個、實木餐椅四把;主臥內:床頭柜兩個、床一張、電視機柜一個、四門大櫥一個;次臥內:小床一個);2、原告房屋裝修期間的租房費用15000元(5000元/月計算3個月);3、搬場費5000元、垃圾清運費5000元;4、原告因房屋滲水向案外人夏某某、賈珍支某的賠償款共計20882.45元;5、對原告造成的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事實與理由:原告張毅、彭建萍、張睿瀅系上海市寶山區(qū)新滬路XXX弄XXX號XXX室(以下簡稱“603室房屋”)房屋所有權人。被告華宇公司是原告所在小區(qū)的物業(yè)公司。2014年9月1日,被告華宇物業(yè)在樓頂疏通落水管道時將位于603室陽臺上的落水管捅破,次日晚大雨時,雨水從頂樓的雨水管溢出,流入原告家中,導致原告的603室房屋及同幢的新滬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以下簡稱“503室房屋”)、新滬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以下簡稱“403室房屋”)房屋相繼滲水,造成三戶家中裝潢及財物受損。
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華宇物業(yè)辯稱:原、被告確系業(yè)主與物業(yè)關系。認可原告所主張的漏水事實及原因。對于漏水所導致的損失范圍不予認可,僅認可原告房屋中地板的損失,且地板只需翻新無需重新鋪裝。對于同樓棟內403室房屋、503室房屋的損失,已另案處理,原告向案外人支某的賠償費用系其自身過錯造成,與被告物業(yè)公司無關。對于租房費用及搬場費,裝修期間原告在外租房最多一個月,租房及搬場費用標準要求按照市場價格計算。對于原告主張的垃圾清運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認可。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張毅、彭建萍、張睿瀅系603室房屋所有權人。被告華宇物業(yè)系新滬路XXX弄XXX號樓的物業(yè)管理單位。
2014年9月1日,被告華宇物業(yè)疏通公用落水管時損壞了落水管位于603室陽臺上的部分,該部分落水管被603室封閉于其陽臺櫥柜內部的木板背后。2014年9月2日晚上大雨,雨水自603室陽臺上落水管破損處流出,漏至603室房屋及503室房屋、403室房屋。
案外人夏某某(系503室房屋的承租人)、賈珍(403室房屋的所有權人)分別就2014年9月2日的漏水事件以財產(chǎn)損害為由向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分別作出(2016)滬0113民初5325號、(2016)滬0113民初1307號判決,法院對漏水責任作出如下認定:事發(fā)落水管在華宇物業(yè)疏通之后發(fā)生漏水現(xiàn)象,可以采信系華宇物業(yè)在疏通過程中造成落水管損壞,華宇物業(yè)應承擔侵權責任。張毅、彭建萍、張睿瀅將落水管封閉于木板之后,導致落水管在損壞之后未能及時被發(fā)現(xiàn),亦應承擔相應責任。法院酌情確定對賈珍的損失由華宇物業(yè)承擔70%的賠償責任,張毅、彭建萍、張睿瀅承擔30%的賠償責任。此后,本案原告張毅、彭建萍、張睿瀅對上述兩判決不服并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兩案均已生效。
審理中,因雙方無法就603室房屋造成的損害達成一致意見,原告申請委托鑒定。2017年11月14日,上海聯(lián)合工程監(jiān)理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出具鑒定意見書。鑒定中,原、被告關于漏水損失范圍存在爭議,原告認為,漏水損害范圍包括:主臥、次臥、客廳的壁櫥、木地板、踢腳線、護墻板、門及門套均因漏水損壞需拆除、新做。被告認為,漏水造成受損的僅是木地板,且只需木地板表面翻新。因標的物損壞情況鑒定機構無法確定,故鑒定中將雙方意見分別作出鑒定,列為標的,由法院裁定。鑒定意見為:1、房屋地板部分:原告認為的地板部分重新鋪設費用為19285.32元,被告認為的地板部分修繕費用為3752.61元;2、原、被告其他爭議的裝潢損失為30398.48元,其他爭議部分包括主臥筒子板、門窗貼臉、踢腳線、門;客廳筒子板、護墻板、壁櫥、踢腳線;次臥壁櫥、踢腳線;陽臺移門、壁櫥、踢腳線。原告預付鑒定費1000元。
2017年12月21日,本院查看現(xiàn)場,根據(jù)現(xiàn)場地板及裝潢起翹、剝落等情況,可以確定603室房屋的主臥、陽臺、客廳、次臥在漏水時確實存在被淹受損的情況。至于原告所述的受損物品,根據(jù)這些物品的現(xiàn)狀并結合所處位置均可判斷其確因地板浸水受到一定影響。
審理中,原告自認,603室房屋于1997年裝修,室內的家電系1998年添置。
上述事實,有房地產(chǎn)權證、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fā)票、民事判決書、照片及雙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予以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上海華宇物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毅、彭建萍、張睿瀅因漏水造成的裝修損失、物品損失、租房費用、搬場費、垃圾清運費,共計29749.34元;
二、原告張毅、彭建萍、張睿瀅的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某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256元、鑒定費1000元,由原告張毅、彭建萍、張睿瀅負擔376.8元,被告上海華宇物業(yè)有限公司負擔879.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魯曉彥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書記員丁偉
判決日期
2018-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