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斯公司等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二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7)京行終4220號
判決日期:2019-08-28
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格斯公司因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簡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1042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查明:
第4351483號“馬西亞諾”商標(簡稱被異議商標,詳見附件)由莊煥華于2004年11月8日向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申請注冊,核定使用在第14類的“貴重金屬合金、仿金制品、鍍金制品、珠寶”等商品上。
格斯公司不服商標局作出的商標異議裁定,于法定期限內向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異議復審申請。
在商標評審階段,格斯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格斯公司基本情況證明;格斯公司的商標注冊情況證明;格斯公司“GUESS”、“GUESSBYMARCIANO”等商標知名度證明;格斯公司與莊煥華關系證明;莊煥華注冊商標情況說明及其它證據。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作出商評字[2013]第23226號《關于第4351483號“馬西亞諾”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書》(簡稱被訴裁定),認為:被異議商標與格斯公司的“GUESS”、“MARCIANO”、“GUESSbyMARCIANO”、“GCcollection”商標均有顯著區(qū)別,格斯公司稱“馬西亞諾”為“MARCIANO”的固定音譯,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尚不能認定消費者已將“馬西亞諾”和“MARCIANO”之間建立對應關系。另外,格斯公司提交的證據亦不能證明其在先使用了“馬西亞諾”商標。依據200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格斯公司不服被訴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應適用2001年商標法進行審理。被異議商標與格斯公司的“GUESS”、“MARCIANO”、“GUESSbyMARCIANO”、“GCcollection”商標均有顯著區(qū)別,格斯公司雖稱“馬西亞諾”為“MARCIANO”的固定音譯,但在案證據無法證明相關公眾已將“馬西亞諾”和“MARCIANO”建立一一對應關系,在案證據無法認定被異議商標與格斯公司商標構成相同或者近似。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未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在案證據無法認定被異議商標構成對格斯公司商標的復制、摹仿或者翻譯。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未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的有關規(guī)定。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未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有關規(guī)定。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不適用于本案。格斯公司籠統(tǒng)主張被異議商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的規(guī)定,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對此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格斯公司的訴訟請求。
格斯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和被訴裁定,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其主要上訴理由為:一、原審法院遺漏格斯公司在原審訴訟階段提交的新證據,屬于明顯的程序不當。二、格斯公司與莊煥華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前存在明確的代理經銷關系,莊煥華在與格斯公司代理關系解除之前的同一天搶注了格斯公司10枚商標,具有明顯惡意,被異議商標與格斯公司的“MARCIANO”商標構成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三十一條以及第四十一條的相關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簡稱國家知識產權局)、莊煥華服從原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基本屬實,且有被異議商標檔案、被訴裁定、各方當事人在商標評審階段提交的證據材料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在二審訴訟階段,格斯公司向本院補充提交了如下證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行再字46號行政判決書,用以證明格斯公司的第231461號“GUESS及圖”商標、第253490號“GUESS?”商標、第253491號“GUESS?及圖”商標已被法院認定為使用在服裝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格斯公司一旦推出“Marciano”品牌,短時間內就會獲得較高的知名度;
2、互聯網關于格斯公司及其創(chuàng)辦人馬西亞諾兄弟的報道打印件,用以證明馬西亞諾是“Marciano”最常見的中文翻譯,被異議商標與“Marciano”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3、互聯網關于格斯公司“Marciano”品牌的眼鏡、太陽鏡、手表、項鏈、包、香水、服裝等商品的介紹打印件,用以證明格斯公司在眼鏡、太陽鏡、手表、項鏈、包、香水、服裝等商品上使用“Marciano”標志,具有較高知名度,莊煥華作為格斯公司的代理人應當知曉馬西亞諾是“Marciano”最常見的中文翻譯;
4、百度和谷歌搜索引擎中,以“GUESS馬西亞諾”為關鍵詞的檢索結果打印件,用以證明格斯公司至少在2004年1月25日前已經使用“GUESSBYMARCIANO”標志,莊煥華作為格斯公司的代理人應當知曉馬西亞諾是“Marciano”最常見的中文翻譯;
5、百度和谷歌搜索引擎中,以“MARCIANO馬西亞諾”為關鍵詞的檢索結果打印件,用以證明馬西亞諾是“Marciano”最常見的中文翻譯,二者具有對應關系。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可證據1—5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但不認可待證事實。莊煥華未發(fā)表質證意見。
另查,在原審訴訟階段,格斯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補充提交了如下證據:
1、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2013]第23210號《關于第4351490號“GCTIMEWEAR”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書》、[2013]第23214號《關于第4351486號“MARCIANO”商標(簡稱第4351486號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書》(簡稱第23214號裁定)、[2013]第23217號《關于第4351494號GCWATCHES”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書》,上述三裁定均認定在各案被異議商標申請日前,被申請人中國時嘜資產有限公司(原被申請人/原被異議人莊煥華)與申請人(原異議人)格斯公司在手表等商品上存在代理經銷關系,各案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十五條所指情形,第23214號裁定還認定第4351486號“Marciano”商標的申請注冊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之情形,第4351486號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相同;
2、詞典、書籍及網絡詞典等關于“Marciano”的中文翻譯,用以證明“Marciano”的中文翻譯為馬西亞諾,其中國家圖書館“馬西亞諾”詞條檢索結果顯示:1992年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英漢百科知識辭典》以及2002年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的《麥克米倫百科》中,“羅基·馬西亞諾”對應的英文為“Marciano,Rocky”;
3、百度搜索引擎以“GUESS馬西亞諾”為關鍵詞的檢索結果、將格斯公司及格斯公司品牌與中文馬西亞諾建立聯系的網絡報道;
4、百度百科關于巴西球員馬西亞諾、美國拳王洛奇˙馬西亞諾的介紹、百度圖片中消費者將購買到的“MARCIANO”成為“猜猜的馬西亞諾”的圖片等。
再查,莊煥華于2004年11月8日還申請注冊第4351485號“Marciano”商標、第4351486號“Marciano”商標、第4351487號“Marciano”商標、第4351488號“GCeyewear”商標、第4351489號“GCjewelry”商標、第4351490號“GCtimewear”商標、第4351491號“GCwatches”商標,后除第4351485號“Marciano”商標外,其余商標轉讓予中國時嘜資產有限公司,上述商標在異議程序或異議復審程序中,均被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不予注冊,相關裁定已經生效。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此予以確認。
根據中央機構改革部署,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相關職責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統(tǒng)一行使。
以上事實,有格斯公司在原審及二審訴訟階段提及的證據、詢問筆錄及工作筆錄等證據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1042號行政判決書;
二、撤銷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2013]第23226號《關于第4351483號“馬西亞諾”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書》;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第4351483號“馬西亞諾”商標重新作出裁決。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人民幣一百元,均由格斯公司負擔(均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孔慶兵
審判員吳斌
審判員王東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宋子雯
書記員張倪
判決日期
2019-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