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二、瑞安市馬嶼鎮(zhèn)梅底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浙03民終3377號
判決日期:2019-07-09
法院: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吳文二因與被上訴人瑞安市馬嶼鎮(zhèn)梅底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以下簡稱梅底經濟合作社)、瑞安市馬嶼鎮(zhèn)梅底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梅底村委會)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1民初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經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因沒有應該開庭審理的新的事實、證據和理由,故不予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吳文二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查明事實予以改判。事實和理由:原判未予采信吳文二出具的欠條及相關明細單據,屬認定事實錯誤。案涉工程投入10余萬元,部分由132戶村民自發(fā)集資,部分由吳文二籌資借款,資金的來源與支出均有明細賬目,也提供了知情人或單位以供查詢。案涉工程款屬于重要民生工程遺留債務,應由村集體承擔,因當時使用村集體賬戶支付資金需經多方審批,才未經村集體賬戶支付,且該債務在2016年村民代表會議時已作出解決方案。
梅底經濟合作社、梅底村委會辯稱,案涉接水工程與其無關,系吳文二自行組織幾個村民施工的,未經村民代表大會或村兩委同意,并非全體村民的意愿。根據村委會的規(guī)定,任何村集體行為都要經過村兩委公開、村民代表大會審核授權后由村干部執(zhí)行。案涉款項沒有經過梅底經濟合作社賬戶,梅底村委會既沒有采購材料,也沒有村委會主任、村支部書記和監(jiān)督委員會主任等兩委委員簽字的欠條,屬于吳文二的個人行為,且其一審出具的欠條是偽造的,故與村集體無關。
吳文二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梅底經濟合作社、梅底村委會立即償還吳文二墊付款59325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瑞安市馬嶼鎮(zhèn)梅底村因缺少飲用水,2013年左右,部分村民自發(fā)組織由原告吳文二牽頭到桐橋村登臺斗山泉處接水飲用。為建設該水利工程,村民自行采購了自來水管、聘請挖機人員進行施工,目前該水利工程未投入使用。據原告陳述,當時部分村民集資所得款為46600元,該集資款并未通過村集體賬戶向外支出,而是由自發(fā)組織的村民代表統一管理支出,投入費用扣減村民集資款之后不足部分均由原告吳文二予以墊付。另查明,本案所涉水利工程施工期間,吳文二系馬嶼鎮(zhèn)梅底村村委會主任。
一審法院認為,吳文二主張其為本案所涉的水利工程施工項目墊付的款項為59325元,但其提供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其墊付的費用情況,不予支持。且吳文二自認村民集資款有46600元,根據原告提供的真實性能夠確定的證據即挖機費用3200元,村民集資款尚足以支付,吳文二主張還存在其他具體費用的支出,應當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實。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吳文二的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1283元,由吳文二負擔(已繳納)。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沒有提供新的證據。本院二審認定的事實與原判認定的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83元,由吳文二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張元華
審判員劉偉達
審判員鄭文平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書記員戚彬濱
判決日期
2019-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