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匯昕律師事務所與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服務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京民申2483號
判決日期:2019-06-28
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北京市匯昕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匯昕律師事務所)因與被申請人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青旅)法律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終1342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匯昕律師事務所申請再審稱,(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1.申請人在一審所作的陳述系對被申請人進行的抗辯,目的是告知法庭被申請人進行了虛假陳述。不存在2017年前,保險公司支付律師費,申請人就免除律師費的事實。2.申請人這一陳述,只是針對保險公司支付律師費的案件。3.免除部分律師費是要雙方進行協(xié)商的。除田佩雯的案件外,保險公司并沒有支付律師費,也不涉及保險公司支付。這些案件均應向申請人支付律師費。4.2017年前雙方?jīng)]有簽訂服務合同,多年慣例是王宏軍與申請人進行業(yè)務接洽,無第三人參加。王宏軍出庭證明應支付費用,而被申請人否認應負舉證責任。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律師費問題是有慣例可依的。6.2015年1月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萬元,是雙方對2014年沒有支付律師費的案件協(xié)商后進行的結算。7.任何人在法庭上的陳述應全面理解,不能片面簡單得出結論。(二)二審判決認定王宏軍的證言是單方證言,是錯誤的。1.雙方之間“慣例”不是不付費,是要協(xié)商確定,與被申請人相關負責人就付費問題達成一致,這是慣例。實際是王宏軍與申請人之間形成的,王宏軍有義務說明事實及所謂“慣例”。2.被申請人沒有相反的證據(jù),證明申請人所說的“慣例”存在。(三)雙方之間的“慣例”不是不付費,是要協(xié)商確定,與被申請人相關負責人就付費問題達成一致,這是慣例。王宏軍出庭作證,說明事后協(xié)商具體付費不是雙方“慣例”。(四)被申請人虛假陳述,應受到必要的處罰。一審法院不支持申請人的部分訴訟請求是不符合正常的交易慣例,二審法院不支持申請人部分訴訟請求是申請人自己免除了這部分律師費,這顯然矛盾。綜上,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xiàn)依法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北京市匯昕律師事務所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楊建玲
審判員彭紅運
審判員王士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劉娜
書記員楊曉明
判決日期
2019-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