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錢萬才與被申請人聶壽輝、武威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的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甘民申702號
判決日期:2018-06-14
法院: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錢萬才因與被申請人聶壽輝、武威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甘06民終10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錢萬才申請再審稱,本案是勞務分包合同,并非工程轉包合同。申請人接受工程后,將水渠的勞務分包給被申請人聶壽輝在內的三個人各自獨立完成,原審并未查清聶壽輝所完成的工作量,僅憑聶壽輝主張的工程款低于中標價款判決聶壽輝的勞務總額缺乏事實依據(jù),且認定申請人不配合鑒定由此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錯誤。另外,案外人趙岳昌訴錢萬才、聶壽輝買賣合同一案中,趙岳昌放棄25595元貨款的權利,是向申請人錢萬才做出的,不應當對聶壽輝免除,原審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規(guī)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錢萬才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吳利平
審判員何星君
審判員周葉梅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書記員張智輝
判決日期
2018-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