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昊華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上海中鉀鉀鹽工程技術發(fā)展有限公司、上海北蔡實業(yè)總公司等股東資格確認糾紛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滬民申2571號
判決日期:2018-02-23
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中國昊華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昊華集團公司)因與被申請人上海中鉀鉀鹽工程技術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鉀鉀鹽公司)、上海北蔡實業(yè)總公司(以下簡稱北蔡公司)、上海湯鴻環(huán)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湯鴻公司)、李德明、孫煒、中藍連海(上海)化工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藍連海公司)、程忠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6)滬01民終132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昊華集團公司申請再審稱,(一)本案是昊華集團公司請求確認自己不是中鉀鉀鹽公司股東的消極確認之訴,應當由積極主張股東法律關系存在的被申請人承擔舉證責任,一、二審法院分配舉證責任錯誤。(二)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所依據(jù)的中鉀鉀鹽公司工商登記檔案中的授權委托書、發(fā)起人申請報告、公司章程、首屆全體股東會會議決議和人民幣225萬元的本票,都是偽造的證據(jù)。(三)一審法院依據(jù)滬誠驗發(fā)(2001)2350號驗資報告、蘇新評字(2001)第007號資產(chǎn)評估報告書、以及《鑒定意見書》確定民事責任明顯違背法律規(guī)定。(四)一審法院以交通銀行的調查和進賬單認定昊華集團公司向中鉀鉀鹽公司出資人民幣225萬元現(xiàn)金和人民幣1350萬元無形資產(chǎn),明顯違背法律規(guī)定。(五)二審法院根據(jù)商事外觀性的原則,認定成立中鉀鉀鹽公司系昊華集團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適用法律錯誤。(六)一、二審法院均回避了中鉀鉀鹽公司召開過三次股東會議,昊華集團公司既沒有被通知參加過會議,也從未行使過股東權利的重要事實。昊華集團公司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之規(guī)定,申請再審。
北蔡公司提交意見稱,中鉀鉀鹽公司設立時的經(jīng)辦人現(xiàn)在都無法找到,具體情況無法核實,對昊華集團公司的陳述無法表態(tài)。如果存在偽造印章的行為,可以通過公安部門查明。北蔡公司也是受害人,北蔡公司參與設立公司是基于昊華集團公司的參與,如果昊華集團公司是被冒名的,北蔡公司也不應是中鉀鉀鹽公司的股東。
中藍連海公司提交意見稱,中鉀鉀鹽公司的第二次公司章程將中藍連海公司列為股東,但章程沒有通過股東會的決議,不生效。中藍連海公司沒有出資,沒有參與中鉀鉀鹽公司的經(jīng)營,也沒有獲得經(jīng)營利益,與本案沒有關系。程忠冒用文件成立中鉀鉀鹽公司,建議依據(jù)公司法由冒用人承擔中鉀鉀鹽公司的民事責任
判決結果
駁回中國昊華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徐川
審判員夏青
審判員范倩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丁振宇
判決日期
2018-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