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民豐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宿遷市耐斯制衣有限公司、唐德標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再審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5)蘇審二商申字第00524號
判決日期:2016-05-16
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宿遷市耐斯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耐斯公司)與被申請人江蘇民豐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德標、王小芳、宿遷市信拓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拓公司)、王輝、夏國平、侍威君、江蘇中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宿遷天園聯(lián)合會計師事務所、宿遷建邦冷暖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邦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宿中商終字第0044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耐斯公司申請再審稱:同一案件事實,法院的刑事判決認定王輝及其信拓公司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并予以刑事處罰,而民商事判決則認定為合法的股權行為,兩者相互矛盾。即使認定再審申請人應當出資,那么申請人已經(jīng)出資到位,以后被王輝抽逃,其已經(jīng)受到法律的制裁,再審申請人耐斯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判決結果
駁回宿遷市耐斯制衣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鄒文梅
代理審判員齊昕
代理審判員周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書記員李鑫
判決日期
2016-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