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某某、沙河市水務局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6)冀民申821號
判決日期:2016-04-25
法院: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裴某某因與被申請人沙河市水務局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邢民一終字第48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申請人裴某某申請再審主要稱:申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五項規(guī)定,原審法院沒有進行現(xiàn)場勘驗,對申請人的此項申請未予支持,違反法定程序;原審法院對申請人的證據(jù)未予認定是錯誤的;關于生豬的死亡及大小頭數(shù),是因原一審法院拖延立案,導致證據(jù)滅失,原審法院應調查而未調查。綜上,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再審。
被申請人沙河市水務局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判決結果
駁回裴某某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張旭東
代理審判員郎立惠
代理審判員張玉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趙杰
判決日期
2016-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