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澤義與蔡從文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4)黔高民申字第715號
判決日期:2014-12-12
法院: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車澤義因與被申請人蔡從文、蔡崇英、蔡從飚、楊文婭、蔡從利、彭懿、蔡從新、劉健敏、陳志謙、貴州省湄潭縣全興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興房開公司)、遵義市建筑設計院(以下簡稱遵義設計院)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民三終字第9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車澤義申請再審稱:(一)原審法院在未對房屋貶值損失進行司法鑒定的情況下,判決不支持房屋貶值損失,不符合程序,也沒有任何依據(jù),導致事實認定錯誤;(二)二審法院認定房屋出租人蔡崇英、蔡從飚、楊文婭、蔡從利、彭懿、蔡從新、劉健敏、陳志謙不承擔侵權責任,適用法律錯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guī)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車澤義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李靜
代理審判員張瑋
代理審判員曲洪巖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李思影
判決日期
2014-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