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清玉與邵澤亮、冠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濰坊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申請保全案件民事訴訟保全裁定書
案號:(2015)寒商初字第14號
判決日期:2014-12-25
法院:山東省濰坊市寒亭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審理原告郭清玉與被告邵澤亮、冠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濰坊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財產(chǎn)保全的申請,要求對被告邵澤亮、冠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濰坊分公司的相關財產(chǎn)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結(jié)果
凍結(jié)被告邵澤亮、冠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濰坊分公司的銀行存款191472.5元或查封其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chǎn)(詳見通知書或清單)。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合議庭
審判長崔樂勇
審判員李兆玉
審判員吉延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宮玉峰
判決日期
2014-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