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辰宇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與望江縣檔案局財會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皖0827民初1149號
判決日期:2018-08-24
法院:安徽省望江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辰宇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辰宇項目管理公司)訴被告望江縣檔案局財會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訴訟代理人虞毅群、被告的訴訟代理人張武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辰宇項目管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望江縣檔案局立即支付原告審計費110917元;2.被告望江縣檔案局立即支付保全費1075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4年3月2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審計業(yè)務約定書,對被告建設的數(shù)字檔案館工程結算進行審核,約定按《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計收審核費用,提交審核報告時一次性付清。至2018年5月4日,尚欠審計費金額110917元,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被告仍未支付。故原告向法院起訴。
被告望江縣檔案局辯稱,對起訴的事實無異議,寶葫蘆公司與科大立安公司向被告書面承諾,超出審定金額部分的審計費由其承擔。另對(2014)W276報告的審計金額有異議,此項審計費用如何取總額計算審減費用,請法院依法裁定。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3月25日,被告望江縣檔案局委托原告辰宇項目管理公司對數(shù)字檔案館建設工程結算進行審核,并要求原告根據(jù)資料限時出具報告書,被告按《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皖價服(2007)86號]計算審核費用(含基本收費:單位工程金額100萬元內(nèi)3‰、200萬元內(nèi)2.6‰、500萬元內(nèi)2.1‰、1000萬元內(nèi)1.6‰,審核增減額:5%),于提交報告時一次性付清。2014年10月9日,原告對安徽寶葫蘆信息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數(shù)字化加工設備、基礎軟件、硬件設備、樓宇智能化、機房、密集架、輔助設備、強弱電、空調(diào)等工程,出具皖辰基報字[2014]W276號基本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報告,審核結果為送審金額8408684.16元,審核暫定金額5883562.99元,核減暫定金額2525121.17元。2015年8月12日,經(jīng)安徽寶葫蘆信息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本院委托安徽譽誠司法鑒定中心對于工程總價款進行司法鑒定,2016年7月30日該鑒定中心作出譽誠司鑒中心[2016]鑒字8號《關于望江縣數(shù)字檔案館建設項目總價款的鑒定報告》,鑒定意見:望江縣數(shù)字檔案館建設工程總價款為6242724.72元,其中:1、安裝工程鑒定價款為681823.46元;2、數(shù)字化加工設備鑒定價款為225701.48元;3、數(shù)字檔案館第三方基礎軟件鑒定價款為176711.76元;4、數(shù)字檔案館硬件設備鑒定價款為721085.46元;5、智能化樓宇鑒定價款為189739.83元;6、密集架鑒定價款為2230363.48元;7、空調(diào)設備主材及安裝工程鑒定價款為1242167.58元;8、監(jiān)控中心及網(wǎng)絡機房設備鑒定價款為439112.82元;9、數(shù)字檔案館輔助設備鑒定價款為336018.85元。2015年5月21日,原告對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望江縣檔案局高壓細水霧滅火系統(tǒng)工程,出具皖辰基報字[2015]W070號基本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報告,審核結果為送審金額1321343.92元,審核暫定金額719320.25元,核減暫定金額602023.67元。經(jīng)原告提出鑒定申請,本院委托安徽盛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進行鑒定。2017年1月20日,安徽盛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鑒定報告,認定望江縣檔案局高壓細水霧滅火系統(tǒng)工程造價為704733.35元。2016年1月14日,被告支付原告審計費60000元。
另查明,望江縣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2015)望民一初字第00969號民事判決書,在工程造價中扣除了安徽寶葫蘆信息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未施工的數(shù)據(jù)庫軟件計137000元和系統(tǒng)集成的費用60335元共計197335元;本院(2015)望民一初字第01290號生效民事判決書確定密集架工程價款為2181960.4元,本院(2015)望民一初字第00637號生效民事判決書確定空調(diào)安裝工程價款為1226849.59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原告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業(yè)務約定書、收費標準、基本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報告、委托工程審核項目審計費用明細表、審核費發(fā)票、審核費入賬憑據(jù)等在卷佐證,結合庭審中原、被告陳述,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被告望江縣檔案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安徽辰宇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審計費用99732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18元,減半收取計1259元,保全費1075元,合計2334元,由被告望江縣檔案局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華江平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宋德智
書記員陽睿
判決日期
2018-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