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長城通源商貿(mào)有限公司與北京金世紀博森家具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京0112民初4211號
判決日期:2018-08-20
法院: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長城通源商貿(mào)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北京金世紀博森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夏璐獨任審判,后本院變更審判程序,依法由審判員夏璐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魯長芹、人民陪審員張國林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明帛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起訴書副本及開庭傳票等訴訟材料,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給付原告貨款445667.5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以445667.5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4月20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長期向被告提供油漆,2016年4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證明,說明截止至2016年3月10日,其尚欠原告445667.5元貨款未付。此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訴至法院。
原告向本院提交欠款證明予以證明。
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作答辯。
本院對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予以確認。
本院根據(jù)上述認證查明:2016年4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證明一張,內(nèi)容為:2016年3月10日經(jīng)北京金世紀博森家具有限公司與北京長城通源商貿(mào)有限公司雙方再次對賬確認,截至到2016年3月10日止,北京金世紀博森家具有限公司尚欠北京長城通源商貿(mào)有限公司貨款(人民幣):肆拾肆萬伍仟陸佰陸拾柒元伍角(445667.5)未結。(另有貨款差價:叁仟陸佰伍拾伍元存有爭議,存有爭議部分雙方確認協(xié)商解決)。被告在欠款方處加蓋公章,并由趙勝齋在負責人(法人)處簽字。
庭審中,原告稱,雙方對賬后確認的貨款金額是445667.5元,另有貨款3655元是被告不認可,雙方存在爭議的,故原告在本案中不主張該筆3655元。
上述事實,有欠款證明及當事人的陳述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北京金世紀博森家具有限公司給付原告北京長城通源商貿(mào)有限公司445667.5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nèi)付清;
二、被告北京金世紀博森家具有限公司給付原告北京長城通源商貿(mào)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以445667.5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2月5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nèi)付清;
三、駁回原告北京長城通源商貿(mào)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公告費(以公告費發(fā)票為準),由被告北京金世紀博森家具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nèi)交納。
案件受理費7986元,由被告北京金世紀博森家具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7日內(nèi)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夏璐
人民陪審員魯長芹
人民陪審員張國林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員袁莉
判決日期
2018-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