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延山、鄭壽云等與蒙城縣漆園街道旭光村村民委員會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皖1622民初6875號
判決日期:2019-07-01
法院:蒙城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丁延山、鄭壽云與被告蒙城縣漆園街道旭光村村民委員會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回重審后,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丁延山、鄭壽云,被告蒙城縣漆園街道旭光村村民委員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鄧波,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丁延山、鄭壽云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2016年擅自頒發(fā)的3416220012120001991二份土地承包合同書無效;二、判令被告2016年發(fā)包土地顯失公正,要求在1994年承包合同基礎上給原告增加4.85畝集體承包地;三、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系被告村民,1994年按照國家政策,各戶均享有被告發(fā)包承包可耕地,并簽訂承包合同書。1994年原告按照合同書承包土地8.7畝。多年耕種中,大部分村民耕種土地都超過承包畝數(shù),2016年政府要求承包土地再次確權登記時,被告將我村村民實際耕種的土地全部納入承包合同書,并頒發(fā)經(jīng)營權證,其結果在合同書上均按原1994年承包合同書畝數(shù)增加。唯獨原告的集體承包地雖增加,但未經(jīng)原告同意且與實際不符。請求宣布2016年頒發(fā)的二份土地承包合同書無效。按實際承包地增加4.85畝來辦理確權登記。
被告蒙城縣漆園街道旭光村村民委員會辯稱:土地已經(jīng)確權量好了,具體量的時候原告也去了,我也不清楚。
經(jīng)審理查明事實如下:原告丁延山、鄭壽云均為蒙城縣城關鎮(zhèn)漆園辦事處旭光村村民委員會村民。1994年進行農(nóng)村土地承包時,丁延山作為該村村民,以家庭為單位與被告簽訂農(nóng)村土地承包合同,政府為其頒發(fā)了農(nóng)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證,丁延山戶承包地為8.7畝。2016年,蒙城縣政府推廣農(nóng)村土地流轉“小塊并大塊”的政策,被告與該村村民重新簽訂農(nóng)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合同,并對該村村民重新頒發(fā)了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證。2016年4月29日,丁延山與被告簽訂承包合同,確定丁延山戶總承包地為12.45畝,承包地塊總數(shù)3塊,其中唐家東地3.75畝(四至:東溝渠,西機耕路,南丁佩義,北丁延法),莊后地4.2畝(四至:東丁佩英,西丁延松,南溝渠,北機耕路),大塊地4.5畝(四至:東丁延鋒,西丁延松,南機耕路,北溝渠)。2016年5月2日,丁延山與被告重新簽訂承包合同,并重新頒發(fā)土地經(jīng)營權證,確定丁延山戶承包地塊在原合同基礎上3塊地四至不變的情況下,總承包地變更為13.3畝,其中唐家東地3.75畝,莊后地3.97畝,大塊地5.58畝。兩份土地承包合同書第八條均約定: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原簽訂的家庭承包合同一律解除。
審理中,丁延山、鄭壽云向本院提出鑒定申請,請求依法委托鑒定機構鑒定本案原告與被告簽訂的農(nóng)村土地承包合同中“丁言山”“丁延山”名字,按的手印是否為申請人(丁延山)簽名按手印。山東省經(jīng)緯工程測繪勘察院出具情況說明一份載明,旭光村丁延山戶合同編號為341622001212000199J的確權面積為13.30畝,其修改前的資料為廢棄資料已銷毀,只保留最終確權資料。本院將調(diào)取到的2016年5月2日農(nóng)村土地承包合同書原件移交鑒定。2019年4月9日,技術室提交退卷說明一份,該說明載明:“現(xiàn)因申請人鄭壽云、丁延山拒不配合,致使該案無法鑒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委托鑒定、評估、拍賣等工作管理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該案終結委托,予以退回”。
2019年5月11日,丁延山申請將其承包地更改為13.55畝,被告同意確權。
蒙城縣城關鎮(zhèn)漆園辦事處旭光村村民委員會現(xiàn)已更名為蒙城縣漆園街道旭光村村民委員會。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對原告舉證的證明目的不予認定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丁延山、鄭壽云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丁延山、鄭壽云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黃淑云
審判員薛少華
人民陪審員張曙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白燕妮
判決日期
2019-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