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鈞、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津01民終3519號
判決日期:2019-06-17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王鈞因與被上訴人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法院(2019)津0104民初2887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王鈞上訴請求:撤銷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法院(2019)津0104民初2887號民事裁定,指令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實體審理。
事實與理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9)津0104民初2887號民事裁定,以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為由駁回上訴人的起訴,上訴人認為該認定的事實不清,上訴人起訴屬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應(yīng)予立案審理。
被上訴人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王鈞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審理王鈞在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處的工齡及有關(guān)社保事宜。
一審法院認為: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原告起訴應(yīng)當符合如下起訴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guān)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王鈞要求審定工齡及社會保險相關(guān)事宜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依法應(yīng)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裁定駁回原告王鈞的起訴
判決結(jié)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劉美茹
審判員張璇
審判員史軍鋒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姚金旭
書記員屈巖
判決日期
2019-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