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某1、米某2等與盛某等婚約財產(chǎn)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1125民初1502號
判決日期:2019-04-17
法院:安徽省定遠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米某1、米某2、林某1與被告盛某、李某婚約財產(chǎn)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3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米某2及米某1、米某2、林某1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陸永、被告盛某、李某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代本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米某1、米某2、林某1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兩被告返還原告方彩禮金50000元,其他禮品、禮金等價值10500元,計60500元;2、返還價值5500元的首飾(金項鏈3900元,金戒指1600元)或者折款5500元;3、返還招待女方客人酒席錢14000元;1-3項合計80000元。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dān)。事實與理由:原告米某2是原告米某1父親,原告林某1是米某1母親,被告李某是被告盛某的母親。原告米某1與被告盛某于2017年年底相識,后確立了婚約關(guān)系,二被告按農(nóng)村習(xí)俗向原告索要彩禮,××××年××月××日按當?shù)仫L(fēng)俗舉行婚禮,原告方為此花去彩禮金等80000元,未領(lǐng)結(jié)婚證,雙方未生育子女,被告盛某于2018年5月4日離開原告家回娘家一直未回,雙方便結(jié)束同居關(guān)系。米某1和母親去盛某娘家接盛某回來,盛某不愿意回來又不愿與原告米某1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經(jīng)原告催要被告索要的彩禮,被告不愿返還,盛某于2018年6月19日向原告米某1出據(jù)欠條一張,欠到原告米某1彩禮花銷人民幣50000元,另外原告方還支付被告首飾款5500元,其他禮品禮金等價值10500元,招待女方客人酒席花去14000元,合計80000元。綜上,被告借婚約關(guān)系索要巨額彩禮,又毀婚約,致使原告遭受經(jīng)濟損失,現(xiàn)雙方已結(jié)束同居關(guān)系,被告無權(quán)取得彩禮,占有彩禮無法律及事實依據(jù)。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特具狀訴至法院。
被告盛某、李某辯稱:1、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被告盛某并非于2018年5月4日離開原告家,而是原告米某1被公安機關(guān)刑拘以后才離開家的,刑拘時間是2018年8月22日;2、原告所述部分不屬于彩禮的范疇,具體為:訴請第一項禮品和禮金、第三項招待女方客人的酒席錢。訴請第二項首飾在原告家,被告盛某并未帶走;3、我方從尊重事實的角度認可原告方支付被告方彩禮金額為36000元,我方愿意對原告的彩禮予以適當返還,返還金額我們認為不應(yīng)當超過百分之五十;4、男方給付女方彩禮是基于當?shù)氐幕樗滓约傲?xí)慣,是自愿給付,而非女方強行索要;5、盛某雖然給原告出具了欠條,但是上面明確有彩禮、見面禮、婚慶花銷等費用,我方認可的彩禮為36000元,原告的其他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定依據(jù)。
原告為了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jù):
一、三原告身份證,待證三原告主體適格;
二、戶口薄、米某2與林某1結(jié)婚證,待證三原告的身份關(guān)系情況;
三、欠條一張,待證被告方欠原告其中的部分彩禮情況;
四、媒人張本元之妻林某2出庭作證證明:我是原告林某1的堂姐,張本元是我老公,他和楊某兩人是老紅,我也算是老紅,因為每次我都在場,張本元只是吃飯的時候到一下場,具體的事情都是我來商議的。訂婚當天在定遠吉瑞大酒店男方母親給我一個紅包,金額是6600元,我就把這個紅包給了盛某和盛某母親,是給盛某個人的見面禮。然后又給了十個小紅包,每個里面200元,是給當天訂婚女方來的客人,是由盛某母親轉(zhuǎn)交的,后來又補了三個小紅包,每個紅包里200元。還有黃金項鏈和黃金戒指,品牌我不知道,價格米某1母親告訴我是5500元,項鏈和戒指是我親手遞給盛某的。彩禮是36000元,當時沒有扣富貴,但是沒有經(jīng)過我手,我不在場,我是聽張本元和楊某說的。盛某具體什么時候回娘家的我不知道,但是婚禮過了幾天之后我就聽說她回去了。
被告對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jù)提出如下質(zhì)證意見:對證據(jù)一、二無異議,對證據(jù)三真實性無異議,但是不認可證明目的,雖然是五萬元欠條,但是里面含有見面禮和婚慶花銷,見面禮含有被告親屬到原告家中,原告家所贈予的小額禮金。對林某2證人證言部分,不認可林某2證人證言,因為林某2和林某1是姐妹,我們認可的媒人是張本元和楊某,36000元彩禮給付當天林某2并不在場,其是道聽途說,其證言不具備法律效力,另外也不符合彩禮的給付習(xí)慣,一般收受彩禮方都要給男方扣富貴,由于雙方爭議不大,我方認可收到男方總計彩禮金額為36000元。
被告圍繞其辯論意見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jù):
一、兩被告身份證復(fù)印件,待證兩被告身份情況;
二、媒人楊某出庭作證證明:我是盛某姨父,因為與張本元是認識二十多年的朋友,被他拉去一起做老紅的。米某1與盛某兩家彩禮糾紛,具體彩禮錢結(jié)婚當天給的是36000元,但是男方的媒人經(jīng)手的,我沒有經(jīng)手,其他的見面禮、首飾、扣富貴以及盛某是什么時候回娘家的我都不清楚。
原告對被告提供的書面證據(jù)無異議,對楊某證人證言部分,認可扣富貴后的36000元大禮。
本院對原、被告提供的證據(jù)認證如下:
對于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一、二,因被告對其無異議,故本院予以認可;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三,因被告對其真實性無異議,故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可;對于證人林某2證言,雖被告質(zhì)證不予認可,但林某2屬張本元之妻,被告與原告締結(jié)婚約時明知林某2與林某1是親戚關(guān)系仍認同張本元作為媒人之一,可見雙方對其是足夠信任的,而張本元名義上為媒人但實際由其妻子出面與男女雙方家庭溝通協(xié)調(diào)婚約之事亦符合常理,故本院對證人林某2之證言予以認可。
對被告提供的書面證據(jù),因原告對其三性均無異議,故本院予以認可。對于證人楊某證言,因原告對其無異議,故本院對其證言予以認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米某1與被告盛某自由戀愛相識后,雙方家庭邀請張本元、楊某二人擔(dān)任媒人商討婚事,原告米某1與被告盛某于××××年××月××日按當?shù)仫L(fēng)俗舉行婚禮并同居生活,同居后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亦未生育子女。同居不足六個月期間,二人發(fā)生矛盾,被告盛某回娘家居住至今,婚約解除。原告米某1主張其在與被告盛某籌備婚禮期間支付了一定金額的彩禮等花銷,與被告盛某溝通彩禮返還事宜,被告盛某于2018年6月19日親筆書寫欠條一張交原告米某1,載明“今欠米某1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元)(彩禮、見面禮、婚慶花銷)2018年6月19號盛某”?,F(xiàn)雙方因返還彩禮問題協(xié)商無果,原告遂訴至本院。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盛某何時離開米某1家?原告贈送彩禮的具體數(shù)額是多少?如何返還?
判決結(jié)果
一、被告盛某、李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返還原告米某1、米某2、林某1彩禮款人民幣28000元;
二、駁回原告米某1、米某2、林某1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800元,減半收取計900元,由米某1、米某2、林某1負擔(dān)585元,盛某、李某負擔(dān)31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唐正芬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書記員龍馬幸子
判決日期
2019-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