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引航領先股權投資管理中心與孫卓等與公司有關的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京0105民初44683號
判決日期:2019-02-25
法院: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引航領先股權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引航領先)與被告王秀芬、王斌、賈彤月、李雪雁、蘆桂香、孫卓(以下簡稱六被告)與公司有關的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李默菡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趙麗暉、趙翠霞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引航領先的委托代理人李哲,六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鑫、劉堃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引航領先起訴稱:2015年9月,引航領先與六被告簽署《股權投資對賭協(xié)議書》,約定引航領先以現(xiàn)金方式向北京火柴互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北京博納通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統(tǒng)稱火柴公司)投資1300萬元,在引航領先作為火柴公司股東期間,六被告承諾引航領先所持有的20%的火柴公司股權的分紅比例不低于實際出資額的12%/年。分紅支付日為每年的8月31日。如果引航領先在投資最后1年的股權存續(xù)期不足一年,則以實際天數(shù)為準。2015年9月28日,引航領先按照《股權投資對賭協(xié)議書》約定,向火柴公司賬戶轉(zhuǎn)入投資款1300萬元,持有火柴公司250萬股股份,持股比例為20%。2017年5月,火柴公司進行資本轉(zhuǎn)增,轉(zhuǎn)增后引航領先持有625萬股股份,2017年9月,引航領先將持有的火柴公司全部股份轉(zhuǎn)讓給他人,此前并未轉(zhuǎn)讓。2016年9月和11月,火柴公司向引航領先支付第一年分紅共計156萬元,相當于引航領先實際出資額的12%,根據(jù)協(xié)議約定,2017年8月31日之前,火柴公司應當向引航領先支付第二年的分紅款至少156萬元,但經(jīng)引航領先多次催促,火柴公司均未支付。2017年11月12日,引航領先向王秀芬、王斌發(fā)出律師函,要求王秀芬、王斌向引航領先支付至少156萬元的第二年分紅款,但王秀芬、王斌一直未予回復。引航領先認為,其與六被告之間的《股權對賭投資協(xié)議書》合法有效,六被告違反承諾,應當向引航領先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分紅款及利息損失,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六被告向引航領先賠償分紅款損失156萬元及利息(以156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標準,自2017年8月31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六被告答辯稱:不同意引航領先的全部訴訟請求。1、六被告在雙方簽訂的《股權投資對賭協(xié)議書》項下沒有直接付款義務,《股權投資對賭協(xié)議書》第2條第6款約定,六被告作為火柴公司的股東,在股東會就分紅事宜同意引航領先的分紅比例不低于每年12%,也就是說如果股東會層面就上一年度的利潤分配事宜進行表決時,如果是有100萬元的分紅,就都分給引航領先,其他股東不享有分紅,這是從合同本意得出的解釋。2、《股權投資對賭協(xié)議書》約定了引航領先委派李XX擔任公司董事,之后火柴公司在股份公司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上批準了李XX作為公司董事,這也印證了《股權投資對賭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義務在股東大會、決策層面予以履行,也印證了分紅比例承諾也應該在公司層面履行,而不是由股東承擔分紅款支付義務。3、根據(jù)火柴公司章程第101條第5款、第38條第7款,火柴公司之后按照章程召開股東會,就2016年度公司利潤分配事宜進行審議,引航領先委派的董事李XX出席并投票同意2016年度不分紅的分配方案,之后召開股東大會就2016年公司利潤分配方案進行審議,引航領先出席并投票同意2016年度不分紅,該股東大會決議經(jīng)律師事務所見證,并出具了法律意見書,該決議合法有效,對于火柴公司、引航領先、六被告均具有約束力,此決議是對雙方《股權投資對賭協(xié)議書》中分紅事項的變更,引航領先應當依法遵守股東大會決議,引航領先在已經(jīng)同意公司2016年度不分紅之后又向六被告主張賠償分紅款,違反了禁反言原則,應當駁回。且根據(jù)《股權投資對賭協(xié)議書》中相關約定,引航領先投資實際上是要獲取年12%的保底投資回報率,根據(jù)引航領先提供的證據(jù)可以看出在2016年9月份引航領先賣出火柴公司股份時,賣了2620萬元,已經(jīng)大大超過《股權投資對賭協(xié)議書》中年12%的約定。引航領先的訴訟請求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請求法院駁回引航領先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9月,六被告作為甲方與乙方引航領先簽訂《股權投資對賭協(xié)議書》,約定:一、六被告作為火柴公司的股東同意引航領先向火柴公司注資。二、引航領先向火柴公司注資(即股權投資):1、注資方式:引航領先將以現(xiàn)金的方式向火柴公司注資1300萬元,占公司20%股權。2、注資期限:引航領先向六被告一次性全額注資。自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次月1號起算,引航領先須在該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注入所有資金……6、股權分紅:在引航領先作為火柴公司股東期間,六被告承諾引航領先所持20%火柴公司股權(如觸發(fā)回購,以回購后實際持股比例為準)的分紅比例不低于實際出資額的12%/年。分紅的支付日為每年的8月31日。如引航領先在投資最后一年的股權存續(xù)期不足一年,則以實際天數(shù)為準。三、回購及股權出讓條款:1、六被告及引航領先約定,六被告所實際控制的公司應在未來三年以合并報表口徑計算,年稅后凈利潤增長率不低于30%,2015年度稅后凈利潤不低于500萬元,營業(yè)收入不低于4000萬元;2016年度稅后凈利潤不低于1000萬元,營業(yè)收入不低于1億元……四、六被告的其他責任:1、六被告應指定專人及時、合理地向引航領先提供引航領先在履行本協(xié)議過程中所必須的證件和法律文件資料。2、六被告對其提供的一切證件和法律文件資料的真實性、正確性、合法性承擔全部責任。3、六被告應在引航領先注資前至少3個工作日針對本協(xié)議的相關內(nèi)容修改完成對火柴公司章程的修改,以保證引航領先在本協(xié)議第五條所涉及的各項權利與公司章程的一致性。五、引航領先的權利與責任:1、引航領先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依照規(guī)定從事企業(yè)信息咨詢服務工作。2、引航領先對六被告提供的證件和資料負有妥善保管和保密責任,引航領先不得將證件和資料提供給與本次咨詢服務無關的其他第三者。3、引航領先作為六被告實際控制公司的股東,有權利委派人員李XX在火柴公司董事會出任董事。4、日常財務、經(jīng)營及管理情況的知情權……5、引航領先作為火柴公司股東,與全體股東協(xié)商決定每年召開四次股東大會,引航領先股東代表及委派董事有權參加股東大會。……
2015年9月28日,引航領先向火柴公司匯入1300萬元。
2015年11月13日,火柴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并作出2015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包括引航領先在內(nèi)的全體股東出席會議,并全票通過選舉王秀芬、王斌、李XX、孫卓、蘆桂香為公司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決議簽署之日起算,原執(zhí)行董事職務自動免除的決議。
根據(jù)2016年12月30日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zhuǎn)讓系統(tǒng)(以下簡稱股轉(zhuǎn)系統(tǒng))公告的2016年9月26日火柴公司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顯示,第十七條公司發(fā)起人姓名或名稱、認購的股份數(shù)、持股比例、出資方式情況如下:引航領先認購股份數(shù)250萬股,持股比例20%,出資方式貨幣。第三十八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大事項的范圍:(一)決定公司的經(jīng)營方針和投資方案……(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第九十九條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須對公司治理機制是否給所有的股東提供合適的保護和平等權利,以及公司治理機構是否合理、有效等情況,進行討論、評估。第一百條董事會由7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人。第一百零一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2017年5月5日,火柴公司召開第一屆董事會第十三會議并作出決議,該次會議應出席董事7人,實際出席會議董事6人,該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2016年度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轉(zhuǎn)增股本的議案》,議案內(nèi)容為公司本年度不進行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用于補充公司流動資金;公司擬以資本公積轉(zhuǎn)增股本,每10股轉(zhuǎn)增15股,具體方案如下:根據(jù)亞太(集團)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亞會B審字(2017)1473號《審計報告》,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可供分配利潤為28138146.96元,資本公積余額為37642809.68元,盈余公積余額為3458342.71元。公司擬以截止2016年12月31日的總股本18380000股為基數(shù),以資本公積27570000元轉(zhuǎn)增股本,每10股轉(zhuǎn)增15股。議案表決結果為同意票6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數(shù)0票。引航領先方委派至火柴公司的董事李XX出席該次會議,并對該議案表決同意。
2017年5月8日,火柴公司發(fā)布2016年度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轉(zhuǎn)增股本預案公告,主要內(nèi)容為火柴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召開了第一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并通過了《關于公司2016年度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轉(zhuǎn)增股本的議案》?,F(xiàn)將相關事宜公告如下:一、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轉(zhuǎn)增股本的具體情況,公司本年度不進行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用于補充公司流動資金;公司擬以資本公積轉(zhuǎn)增股本,每10股轉(zhuǎn)增15股,具體方案如下:根據(jù)亞太(集團)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亞會B審字(2017)1473號《審計報告》,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可供分配利潤為28138146.96元,資本公積余額為37642809.68元,盈余公積余額為3458342.71元。公司擬以截止2016年12月31日的總股本18380000股為基數(shù),以資本公積27570000元轉(zhuǎn)增股本,每10股轉(zhuǎn)增15股。本次方案實施完畢后,公司總股本由18380000股變更為45950000股。公司及公司各股東最終確定的的股本數(shù)量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權益分派的結果為準。
2017年5月29日,火柴公司召開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8名股東出席會議。該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公司2016年度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轉(zhuǎn)增股本的議案》,內(nèi)容與上述一致。表決結果為同意股數(shù)169961511股,占本次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100%。引航領先出席該次會議并表決同意該議案。引航領先的董事李XX亦出席該次會議并簽字。
2017年6月1日,北京市金棟律師事務所對該次股東大會出具《關于火柴公司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以下簡稱《法律意見書》),認為該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guī)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該次股東大會召集人資格合法有效,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合法有效,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合法有效,表決結果合法有效?;鸩窆疽鄬⒃摗斗梢庖姇酚枰怨?。
火柴公司的上述轉(zhuǎn)增完成后,引航領先持有火柴公司的股份為625萬股。
2017年9月22日、27日,引航領先分7次將其持有的火柴公司全部625萬股股份轉(zhuǎn)讓,轉(zhuǎn)讓金額為2625萬元。
2017年11月,引航領先委托律師向王斌、王秀芬發(fā)送《律師函》,稱2016年10月已經(jīng)收到火柴公司股東應于2016年8月31日向其支付的第一年固定分紅回報156萬元。2017年8月31日,閣下及火柴公司應當向引航領先支付其作為火柴公司股東的第二年固定分紅回報156萬元。但經(jīng)引航領先多次催促支付,至今閣下及火柴公司未支付應付的156萬元。請閣下在收到律師函后3日內(nèi)聯(lián)系引航領先律師辦理156萬元分紅的支付事宜。
庭審中,引航領先為證明火柴公司已經(jīng)向其支付了第一年的分紅款156萬元,提交了補發(fā)回單申請書、江蘇銀行貸記通知及代收款說明。補發(fā)回單申請書、江蘇銀行貸記通知證明2016年9月30日,火柴公司分兩次向北京信融保通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融公司)匯入6萬元及50萬元,該補發(fā)回單申請書上結算原因均表明顧問費,2016年11月1日,火柴公司向信融公司匯入100萬元,共計156萬元。信融公司出具的《代收款說明》稱該筆款項系其代引航領先收取的應收賬款,款項性質(zhì)為引航領先與六被告簽署的《股權投資對賭協(xié)議書》項下第一年的分紅款。六被告對補發(fā)回單申請書、江蘇銀行貸記通知的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認為該156萬元是顧問費,不是分紅款;信融公司的說明屬于證人證言,應當?shù)酵プ髯C。
庭審中,對于《股權投資對賭協(xié)議書》第二條第六款的理解,引航領先稱根據(jù)該條約定,其認為分紅款的支付主體就是六被告,至于第一年的分紅款為什么是火柴公司支付的,其作為收款方,只要收到款項,不需要知道具體是誰支付的。又稱該條款是投資領域的差額補足條款,分紅應該是由公司支付,但公司并未支付,故應該由公司的股東來補足,六被告承諾支付給引航領先年化不低于12%的分紅,但具體是六被告還是公司支付都可以,但最終支付義務人是股東。
上述事實,有《股權投資對賭協(xié)議書》、北京銀行客戶回單、股轉(zhuǎn)系統(tǒng)公司章程截圖以及火柴公司章程、股權系統(tǒng)公司轉(zhuǎn)增公告截圖及轉(zhuǎn)增公告、引航領先證券賬戶資金流水截圖、補發(fā)回單申請書、江蘇銀行貸記通知、代收款說明、律師函、快遞單、火柴公司2015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火柴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決議、火柴公司2016年度股東大會決議、《法律意見書》等書面證據(jù)及庭審筆錄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北京引航領先股權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一萬九千二百三十三元、公告費二百六十元,由原告北京引航領先股權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默菡
人民陪審員趙麗暉
人民陪審員趙翠霞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楊穎
判決日期
2019-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