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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查企業(yè)> 融水苗族自治縣公安局> 融水苗族自治縣公安局裁判文書詳情
融水苗族自治縣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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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譽良好
注冊資本:0
法定代表人:曾慧
聯(lián)系方式:暫無數(shù)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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韋國保、融水苗族自治縣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審行政裁定書
案號:(2019)桂02行終107號         判決日期:2019-08-06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韋國保因訴被上訴人融水苗族自治縣公安局行政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融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8)桂0225行初122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11月4日,融水苗族自治縣公安局根據(jù)網(wǎng)上在逃人員信息,協(xié)助賓陽縣公安局抓捕在逃犯罪嫌疑人韋國保,在抓捕過程中沒有造成韋國保身體傷害或財產(chǎn)損失。2012年11月8日,韋國保被移交給案件承辦機關(guān)賓陽縣公安局時,其問話筆錄和體檢表均證實其身體無異常。同年11月20日,韋國保被釋放。2013年11月21日,韋國保向融水苗族自治縣公安局提出信訪材料,要求處理在看守所被毆打事件。2018年12月18日,韋國保以關(guān)押期間被毆打,要求公開當年的看守視頻,并賠償損失9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知道或者應(yīng)當知道在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蹲罡呷嗣穹ㄔ宏P(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政機關(guān)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yīng)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yīng)當知道行政行為內(nèi)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本案中,韋國保在2013年11月21日提交信訪材料時,已經(jīng)知道其權(quán)益受侵害,即其最遲應(yīng)于2014年11月提起行政訴訟,但韋國保卻遲至2018年12月才提起本案訴訟,明顯超過了法律規(guī)定的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對其起訴,依法應(yīng)不予立案,已經(jīng)立案的,依法應(yīng)予駁回。據(jù)此,一審法院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裁定駁回韋國保的起訴。 韋國保上訴稱,請求:1.撤銷一審行政裁定;2.判令被上訴人依法公開政府信息。公開2012年11月3日其在融水苗族自治縣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被訊問的筆錄和視頻;公開被上訴人依據(jù)融水苗族自治縣檢察院的批捕書作出的《逮捕證》;公開被上訴人與賓陽縣公安局逃犯移交、接收證明存根和所有有關(guān)其被逮捕、被移交、接收的材料;公開被上訴人調(diào)查其在融水苗族自治縣看守所被毆打的所有調(diào)查材料及結(jié)論依據(jù),包括其被羈押4天的監(jiān)控視頻;公開被上訴人在辦理本案中形成的所有法律文書。 事實和理由:在政府信息公開案中,法律對申請人何時要求政府信息公開無時間限制,只要申請人因生活、工作、科研等需要,任何時間段申請人都可以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上訴人在向被上訴人申請信息公開后,被上訴人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予以信息公開,法定期限屆滿未見被上訴人予以信息公開,上訴人即依法向一審法院提起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但一審法院遲遲不予立案受理,其在法定期限內(nèi)即不依法立案,又不依法作出不予立案裁定書,上訴人被迫向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起訴,但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卻不依法受理,其向上訴人出具了一份2018年11月19日制作的通知書,要求上訴人向一審法院依法起訴,一審法院在接到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通知書后,才于2018年12月18日勉強立案受理。一審法院于2019年1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本案審理終結(jié)之后作出的行政裁定書曲解了事實、法律,明知本案是政府信息公開案卻曲解成行政賠償案,認定上訴人的信息公開請求(曲解成行政賠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不予支持,駁回上訴人的起訴。上訴人的行政起訴狀已經(jīng)顯示原告系上訴人,而非賠償請求人系韋國保,被上訴人系融水苗族自治縣公安局,而非賠償義務(wù)機關(guān)系融水苗族自治縣公安局,且訴訟請求一和訴訟請求二均為要求信息公開,故本案系政府信息公開案而非行政賠償案。訴訟請求三因不符合法定的行政賠償程序,亦不屬本案審理范圍,依法可以駁回該訴訟請求,其余訴求依法應(yīng)當予以支持,不得駁回。一審法院把本案案由定為行政賠償案定性錯誤,一審法院傳票已證明本案案由為信息公開案,而非行政賠償案。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支持上訴人的訴求,判令被上訴人依法公開政府信息。 被上訴人融水苗族自治縣公安局未提交答辯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二審認定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判決結(jié)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陳廣生 審判員司英華 審判員藍麗霜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代書記員黃晶晶
判決日期
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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