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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查企業(yè)> 泗洪縣水利工程處> 泗洪縣水利工程處裁判文書詳情
泗洪縣水利工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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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江蘇東升水務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串通投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6)蘇1323刑初132號         判決日期:2016-12-23         法院: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泗檢訴刑訴(2016)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江蘇東升水務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樊紹猛、孫傳遠、王建斌、張明、孫桂香、孟艷玲犯串通投標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審理過程中,本院根據(jù)泗陽縣人民檢察院的建議于2016年7月15日對本案延期審理,并于2016年8月15日恢復審理。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泗陽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劉光耀、代理檢察員楊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單位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訴訟代表人高宏恩、江蘇東升水務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訴訟代表人孫明,被告人樊紹猛、孫傳遠、王建斌、張明、孫桂香、孟艷玲,辯護人李開陽、張培農(nóng)、王昆鵬、錢超、郭引、吳以森、王軍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4年間,被告單位江蘇東升水務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總經(jīng)理陳某1與被告人孟艷玲等人、被告單位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即被告人樊紹猛與被告人孫傳遠、王建斌、張明、孫桂香等人在相關(guān)工程項目招投標過程中,為提高中標率,與宿遷江淮水利集團的秦某、范某、泗洪縣水利工程處的陳某3、從某、王某等人、宿遷市恒潤水務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邵某、英晟、江蘇農(nóng)墾鹽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陸吉華、鎮(zhèn)江市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丁德祥、建湖縣亨泰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肖明富等人共謀,通過幫助制作標書、繳納投標保證金、串通報價等方式串通投標三十余起,其中被告單位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涉案金額計5.3億余元,被告單位江蘇東升水務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涉案金額計2.6億余元,被告人樊紹猛涉案金額計5.3億余元,被告人孫傳遠涉案金額1.7億余元,被告人張明涉案金額1.3億余元,被告人王建斌涉案金額7700余萬元,被告人孫桂香涉案金額5.3億余元,被告人孟艷玲涉案金額2億余元。公訴機關(guān)為此提供相關(guān)證據(jù),并據(jù)此認為被告單位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江蘇東升水務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樊紹猛、孫傳遠、王建斌、張明、孫桂香、孟艷玲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串通投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單位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江蘇東升水務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樊紹猛、孫傳遠、王建斌、張明、孫桂香、孟艷玲對于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未提出異議。 被告單位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辯護人提出:被告單位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犯罪情節(jié)輕微。 被告人樊紹猛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樊紹猛有自首情節(jié)。 被告人孫傳遠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孫傳遠的行為不構(gòu)成串通投標罪。 被告人王建斌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王建斌有自首、立功情節(jié)。 被告人張明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張明的行為不構(gòu)成串通投標罪。 被告人孫桂香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孫桂香的行為不構(gòu)成串通投標罪。 被告人孟艷玲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孟艷玲有自首情節(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1年至2014年間,被告單位江蘇東升水務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總經(jīng)理陳某1與被告人孟艷玲等人、被告單位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原法人代表即被告人樊紹猛與被告人孫傳遠、王建斌、張明、孫桂香等人在相關(guān)工程項目招投標過程中,為提高中標率,與宿遷江淮水利集團公司(下稱江淮集團)的秦某、范某、泗洪縣水利工程處的陳某3、從某、王某等人、宿遷市恒潤水務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恒潤水務)的邵某、英晟、江蘇農(nóng)墾鹽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農(nóng)墾鹽城)的陸吉華、鎮(zhèn)江市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鎮(zhèn)江水利)的丁德祥、建湖縣亨泰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建湖亨泰)的肖明富等人共謀,通過幫助制作標書、繳納投標保證金、串通報價等方式串通投標三十余起,其中被告單位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涉案金額計5.3億余元,被告單位江蘇東升水務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涉案金額計2.6億余元,被告人樊紹猛涉案金額計5.3億余元,被告人孫傳遠涉案金額計1.7億余元,被告人張明涉案金額計1.3億余元,被告人王建斌涉案金額計7700余萬元,被告人孫桂香涉案金額計5.3億余元,被告人孟艷玲涉案金額計2億余元。分述如下: 1.2012年10月,在宿遷市中心城市水系溝通內(nèi)環(huán)溝通節(jié)點控制建筑物一期工程(西民便河橡膠壩工程)投標過程中,被告單位江蘇東升水務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陳某1聯(lián)系江淮集團的范某讓其幫助陪標,陳某1確定標書報價,并安排被告人孟艷玲將標書報價提供給江淮集團,最終,被告單位江蘇東升水務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635萬余元中得該項目。 2.2012年11月,在宿遷市項里景區(qū)引排水工程投標過程中,被告單位江蘇東升水務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陳某1通過串通投標報價的方式聯(lián)系被告單位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被告人孫桂香,孫桂香向被告人樊紹猛匯報,經(jīng)樊紹猛批準后,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為江蘇東升水務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陪標,陳某1安排被告人孟艷玲與被告人孫桂香對接,制作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標書,最終,被告單位江蘇東升水務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681萬余元中得該項目。 3.2014年3月,在宿遷市宿城區(qū)農(nóng)村飲水安全工程02-05標段投標過程中,被告單位江蘇東升水務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陳某1聯(lián)系江淮集團的范某讓其幫助陪標,陳某1確定標書報價,并安排被告人孟艷玲將標書標價提供給江淮集團。最終,被告單位江蘇東升水務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596萬元中得該項目03標段。 4.2014年6月,在馬陵河(鐘吾路以南)水環(huán)境綜合整治工程03標段投標過程中,被告單位江蘇東升水務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陳某1聯(lián)系江淮集團的范某讓其幫助陪標,陳某1確定標書報價,并安排被告人孟艷玲將標書報價提供給江淮集團,最終,被告單位江蘇東升水務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862萬余元中得該項目03標段。 5.2014年9月,在宿遷市三臺山森林公園引排水工程第一期投標工程中,被告單位江蘇東升水務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陳某1向錢東仁、任懷中匯報后,陳某1聯(lián)系被告單位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樊紹猛和泗洪縣水利工程處的陳某3、江蘇圣通的殷衛(wèi)平、農(nóng)墾鹽城的陸吉華、鎮(zhèn)江水建的丁德祥、江淮集團的范某、建湖亨泰的潘才金、肖明富,請上述公司為被告單位江蘇東升水務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陪標。陳某1安排被告人孟艷玲為江淮集團、泗洪縣水利工程處、鎮(zhèn)江水建制作標書。最終,被告單位江蘇東升水務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4904萬元中得該項目。 6.2014年10月,在宿豫區(qū)2014年度中央財政小型農(nóng)田水利重點縣工程投標過程中,被告單位江蘇東升水務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陳某1安排被告人孟艷玲聯(lián)系農(nóng)墾鹽城的陸吉華、鎮(zhèn)江水建的丁德祥,通過幫助制作標書、繳納投標保證金、串通投標報價的方式,讓他們?yōu)楸桓鎲挝唤K東升水務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陪標。最終,被告單位江蘇東升水務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1081萬元中得該項目02標段。 7.在宿豫區(qū)2012年利民河段南移二期工程投標過程中,被告單位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被告人孫桂香經(jīng)被告人樊紹猛同意,聯(lián)系恒潤水務的邵某和英晟,請他們?yōu)楸桓鎲挝唤K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陪標,恒潤水務的標書報價由被告人張明、王建斌等人討論決定,標書由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制作。最終,被告單位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653萬余元的價格中得該項目。 8.在來龍灌區(qū)2011續(xù)建配套與節(jié)水改造項目二標段招投標過程中,被告人孫桂香經(jīng)被告人樊紹猛同意后,聯(lián)系恒潤水務的邵某、英晟和江淮集團的范某,通過串通報價的方式請他們?yōu)楸桓鎲挝唤K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陪標。恒潤水務、江淮集團的標書報價均由被告人張明、孫傳遠、王建斌三人討論決定,兩家公司標書由被告單位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制作。最終被告單位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1405萬元的價格中得該項目。 9.在宿豫區(qū)2012年度農(nóng)村河道疏浚整治項目投標過程中,被告人孫桂香經(jīng)被告人樊紹猛同意后,聯(lián)系恒潤水務的英晟和江淮集團的范某,請他們兩家公司為被告單位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陪標,標書報價由被告人張明、孫傳遠等人討論決定,標書由被告單位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制作。最終被告單位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865萬余元中得該項目。 10.在宿豫區(qū)2012年中央財政小型農(nóng)田水利重點縣工程投標過程中,被告人孫桂香經(jīng)被告人樊紹猛同意后,聯(lián)系泗洪縣水利工程處的王某、江淮集團的范某為被告單位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陪標,標書報價由被告人張明、孫傳遠討論決定。最終被告單位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824萬元的價格中標該工程第一標段,泗洪縣水利工程處以413萬元的價格中標第三標段,后該工程交由被告單位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施工。 11.在來龍灌區(qū)2008年度續(xù)建配套與節(jié)水改造項目結(jié)余資金增補工程投標過程中,被告人孫桂香經(jīng)被告人樊紹猛同意,聯(lián)系被告單位江蘇東升水務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陳某1和泗洪縣水利工程處的王某、恒潤水務的英晟、江淮集團的范某等人參與陪標。標書價格均由被告人張明、孫傳遠、王建斌三人討論決定,其中泗洪縣水利工程處、江淮集團的標書由被告單位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制作,最終該項目被被告單位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550萬元的價格中標。 12.在來龍灌區(qū)2012年度續(xù)建配套與節(jié)水改造工程兩個標段投標過程中,被告人孫桂香經(jīng)被告人樊紹猛同意后,聯(lián)系泗洪縣水利工程處的王某和江淮集團的范某等人參與陪標。標書報價均由被告人張明、孫傳遠討論決定,標書由被告單位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制作。最終被告單位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2346萬元的價格中標該項目二標段。 13.在來龍灌區(qū)2012年度(追加)續(xù)建配套與節(jié)水改造項目投標過程中,被告人孫桂香經(jīng)被告人樊紹猛同意后,聯(lián)系泗洪縣水利工程處的王某和江淮集團的范某等人參與陪標,標書價格均由被告人張明、孫傳遠、王建斌三人討論決定,標書由被告單位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制作。最終被告單位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2177萬元的價格中標一標段。 14.在宿豫區(qū)2013年千億斤糧食產(chǎn)能規(guī)劃田間工程項目投標過程中,被告人孫桂香經(jīng)被告人樊紹猛同意后,聯(lián)系被告單位江蘇東升水務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被告人孟艷玲和江淮集團的范某等人參與陪標。標書報價均由被告人張明、孫傳遠、王建斌三人討論決定。最終被告單位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868萬元的價格中標一標段。 15.在宿豫區(qū)2013年中央財經(jīng)小型農(nóng)田水利重點縣工程兩個標段投標過程中,被告人孫桂香經(jīng)被告人樊紹猛同意后,聯(lián)系江淮集團的范某參與陪標。江淮集團的標書報價由被告人張明、孫傳遠兩人討論決定,標書由被告單位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制作。最終被告單位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704萬元的價格中標一標段。 16.在來龍灌區(qū)2013年度續(xù)建配套與節(jié)水改造項目投標過程中,被告人孫桂香經(jīng)被告人樊紹猛同意后,聯(lián)系被告單位江蘇東升水務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陳某1和泗洪縣水利工程處的周淼、江淮集團的范某參與陪標。標書報價均由被告人張明、孫傳遠、王建斌三人討論決定,標書由被告單位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制作。最終江淮集團以2072萬元的價格中標。 17.在宿豫區(qū)2014年縣鄉(xiāng)河道疏浚工程項目投標工程中,被告人孫桂香經(jīng)被告人樊紹猛同意后,聯(lián)系被告單位江蘇東升水務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被告人孟艷玲和恒潤水務的英晟參與陪標。標書價格均由被告人張明、孫傳遠討論決定,標書由被告單位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制作,最終被告單位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276萬元的價格中標。 18.在宿豫區(qū)2013年中央財政統(tǒng)籌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農(nóng)田水利建設資金項目投標過程中,被告人孫桂香經(jīng)被告人樊紹猛同意后,聯(lián)系泗洪縣水利工程處的張立均和江淮集團的范某參與陪標,標書價格由被告人張明、孫傳遠討論決定,標書由被告單位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制作。最終被告單位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419萬元的價格中標。 19.在沭陽縣2011年度柴塘灌區(qū)續(xù)建配套與節(jié)水改造項目投標過程中,江淮集團的秦某與范某商議,通過幫助制作標書、串通報價等方式聯(lián)系被告單位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樊紹猛、孫桂香參與陪標。最終江淮集團以4310萬元中得該項目。 20.在沭陽縣2011年中央財政小型農(nóng)田水利重點縣工程投標過程中,江淮集團的秦某與范某商議,通過幫助制作投標書、串通報價等方式聯(lián)系被告單位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被告人樊紹猛、孫桂香參與陪標,最終該項目被江淮集團以1795萬元中得。 21.在2012年初的沭陽縣內(nèi)沭河改造工程投標過程中,江淮集團的秦某與范某商議,通過幫助制作標書、串通報價等方式聯(lián)系被告單位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被告人樊紹猛、孫桂香參與陪標。最終該項目被江淮集團以895萬元中得。 22.在沭陽縣2011年農(nóng)村飲水安全工程湖東地表水廠項目投標過程中,江淮集團的秦某與范某商議,通過幫助制作標書、串通報價等方式聯(lián)系被告單位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被告人樊紹猛、孫桂香參與陪標。最終該項目被江淮集團以2136萬元中得。 23.在沭陽縣2012年小型農(nóng)田水利重點縣項目投標過程中,江淮集團的秦某與范某商議,通過幫助制作標書、串通報價等方式聯(lián)系被告單位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被告人樊紹猛、孫桂香參與陪標。最終由江淮集團以2595萬元中得該項目。 24.在沭陽縣2013年農(nóng)村河道疏浚項目投標過程中,江淮集團的秦某與范某商議,通過幫助制作標書、串通報價等方式聯(lián)系被告單位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被告人樊紹猛、孫桂香參與陪標。最終由江淮集團以1890萬元中得該項目。 25.在2013年8月的沭陽縣官西排澇河水系調(diào)整項目投標過程中,江淮集團的秦某與范某商議,通過幫助制作標書、串通報價等方式聯(lián)系被告單位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被告人樊紹猛、孫桂香等公司參與陪標。最終該項目被淮陰區(qū)水利工程隊以855萬元中得。 26.在2013年9月沭陽縣北六塘河治理工程投標過程中,江淮集團的秦某與范某商議,通過幫助制作標書、串通報價等方式聯(lián)系被告單位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被告人樊紹猛、孫桂香參與陪標。最終由江淮集團以1938萬元中得該項目。 27.在沭陽縣2013年柴沂干渠節(jié)制閘建設及柴米河灣生態(tài)公園北側(cè)河道整治工程投標過程中,江淮集團的秦某與范某商議,通過幫助制作標書、串通報價等方式聯(lián)系被告單位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被告人樊紹猛、孫桂香和灌南縣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起參與投標,最終該項目被灌南縣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602萬元中得。 28.在2014年初的智環(huán)河建設及四中溝北移工程投標過程中,江淮集團的秦某與范某商議,通過幫助制作投標書、串通報價等方式聯(lián)系被告單位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被告人樊紹猛、孫桂香參與陪標。最終由江淮集團以989萬元中得該項目。 29.在沭陽縣2013年新增千億斤糧食產(chǎn)能規(guī)劃田間工程建設項目投標過程中,江淮集團的秦某與范某商議,通過幫助制作標書、串通報價等方式聯(lián)系被告人單位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被告人樊紹猛、孫桂香參與陪標。最終由江淮集團以845萬元中得該項目。 30.在沭陽縣2014年農(nóng)村飲水安全項目投標過程中,江淮集團的秦某與范某商議,通過幫助制作標書、串通報價等方式聯(lián)系被告單位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被告人樊紹猛、孫桂香,被告單位江蘇東升水務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陳某1等公司參與陪標。最終該項目被江淮集團以6475萬元中得。 31.在沭陽縣2014年農(nóng)村水利橋梁工程投標過程中,江淮集團的秦某與范某商議,通過幫助制作標書、串通報價等方式聯(lián)系被告單位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被告人樊紹猛、孫桂香參與陪標。最終由江淮集團以891萬元中得該項目。 32.在沭陽縣2014年縣鄉(xiāng)河道疏浚工程投標過程中,江淮集團的秦某與范某商議,通過幫助制作標書、串通報價等方式聯(lián)系被告單位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被告人樊紹猛、孫桂香參與陪標。最終由江淮集團以1212萬元中得該項目。 33.在沭陽縣2013年第二自來水廠(西南片區(qū)域供水)PE管道項目一、二、三標段投標過程中,江淮集團的秦某與范某商議,通過幫助制作標書、幫助繳納投標保證金、串通報價等方式聯(lián)系被告單位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被告人樊紹猛、孫桂香和被告單位江蘇東升水務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被告人孟艷玲等人參與陪標。最終由江蘇鹽城水利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鹽城水利)以2107余萬元的價格中得該項目的第三標段工程,后該工程由鹽城水利建設有限公司轉(zhuǎn)讓給江淮集團承建。 34.在沭陽縣2013年農(nóng)村飲水安全項目投標過程中,江淮集團的秦某與范某商議,通過制作標書、幫助繳納投標保證金、串通報價等方式聯(lián)系被告單位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被告人孫桂香、被告單位江蘇東升水務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被告人孟艷玲等公司參投標。最終由鹽城水利建設有限公司以2714萬余元的價格中標,后該工程由鹽城水利轉(zhuǎn)讓給江淮集團承建。 35.在沭陽縣2013年小農(nóng)重點縣項目投標過程中,江淮集團的秦某與范某商議,通過幫助制作標書、幫助繳納保證金、串通報價等方式聯(lián)系被告單位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被告人樊紹猛、孫桂香,被告單位江蘇東升水務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孟艷玲等公司參與投標。最終該項目由鹽城水利以2319萬余元中標,后該工程由鹽城水利轉(zhuǎn)讓給江淮集團承建。 另查明,被告單位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江蘇東升水務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樊紹猛、孫傳遠、王建斌、張明、孫桂香犯罪后自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王建斌向宿遷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珠江路派出所提供犯罪嫌疑人李金輝藏匿地點的線索,辦案民警于5月17日在宿豫區(qū)118賓館將犯罪嫌疑人李金輝抓獲。 上述事實,有經(jīng)過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告人樊紹猛供述證實:自己是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禹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孫桂香負責對外陪標事務,每個項目都要經(jīng)過自己同意。孫傳遠、王建斌、張明主要負責核算標價。禹王公司一般都是請江淮集團、江蘇東升水務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升水務)、泗洪縣水利工程處幾家公司來陪標,陪標的項目包括宿豫區(qū)利民河段南移二期工程、來龍灌區(qū)2011年續(xù)建配套與節(jié)水改造項目二標段、宿豫區(qū)2012年農(nóng)村河道疏浚整治項目、宿豫區(qū)2012年中央財政小型農(nóng)田水利重點縣項目、來龍灌區(qū)2008年度續(xù)建配套與節(jié)水改造項目結(jié)余資金增補工程、來龍灌區(qū)2012年度續(xù)建配套與節(jié)水改造工程、宿豫區(qū)2013年千億斤糧食產(chǎn)能規(guī)劃田間工程等等。禹王公司也為江淮集團等公司陪過標,具體項目記不清。 2.被告人孫傳遠供述證實:禹王公司找別的公司來陪標,標書一般都是禹王公司來做,標書的價格是自己同王建斌、張明三人集體討論商量的。禹王為別人陪標一般都是聯(lián)系孫桂香,只要樊紹猛同意就行了。宿豫區(qū)利民河段南移二期工程這個項目自己沒有參與。 3.被告人王建斌供述證實:禹王公司請別的公司陪標一般都是樊紹猛、孫傳遠、孫桂香來確定,禹王公司為陪標公司制作標書,價格是自己和孫傳遠、張明三人商量的。宿豫區(qū)利民河段南移、來龍灌區(qū)2011年續(xù)建配套與節(jié)水改造、宿豫區(qū)2012年中央財政小農(nóng)水重點縣、來龍灌區(qū)2008年度續(xù)建配套與節(jié)水改造項目、來龍灌區(qū)2012年度(追加)續(xù)建配套與節(jié)水改造、宿豫區(qū)2013年千億斤糧食產(chǎn)能規(guī)劃田間工程、龍灌區(qū)2013年續(xù)建配套與節(jié)水改造這七個項目自己是主要人員,參與標書價格的定價,另外五個工程自己是輔助人員。 4.被告人張明供述證實:禹王公司招投標工作是孫桂香負責的,每個項目都要經(jīng)過樊紹猛同意。禹王公司一般會請東升水務、泗洪縣水利工程處、江淮集團等公司陪標。自己和孫傳遠、王建斌主要負責競標價格。自己參與制定了宿豫區(qū)利民河段南移二期工程、來龍灌區(qū)2011續(xù)建配套與節(jié)水改造項目、宿豫區(qū)2012年農(nóng)村河道疏浚整治項目、宿豫區(qū)2012年中央財政小型農(nóng)田水利重點項目、來龍灌區(qū)2008年度續(xù)建配套與節(jié)水改造項目結(jié)余自己增補工程、來龍灌區(qū)2012年度續(xù)建配套與節(jié)水改造工程、來龍灌區(qū)2012年度(追加)續(xù)建配套與節(jié)水改造項目、宿豫區(qū)2013年千億斤糧食產(chǎn)能規(guī)劃田間工程、宿豫區(qū)2013年中央財政小型農(nóng)田水利重點縣工程、來龍灌區(qū)2013年度續(xù)建配套與節(jié)水改造工程等項目的標價。 5.被告人孫桂香供述證實:自己在禹王公司,負責公司保險申報、投標證件管理。禹王公司和江淮水利都是國企單位,每次沭陽縣有水利上面的招標項目,江淮公司就找我們單位給他們投標,宿豫區(qū)有水利上面的招標項目,禹王公司就找江淮公司給我們投標,這樣都是為了提高中標率。禹王公司參與的投標項目都要經(jīng)過樊紹猛同意。禹王公司在宿遷市項里景區(qū)引排水工程、宿豫區(qū)2012年利民河段南移二期工程、來龍灌區(qū)2011續(xù)建配套與節(jié)水改造項目二標段、宿豫區(qū)2012年度農(nóng)村河道疏浚整治項目、宿豫區(qū)2012年中央財政小型農(nóng)田水利重點縣工程、宿豫區(qū)2012年中央財政小型農(nóng)田水利重點縣工程、來龍灌區(qū)2008年度續(xù)建配套與節(jié)水改造項目結(jié)余資金增補工程、來龍灌區(qū)2012年度續(xù)建配套與節(jié)水改造工程、來龍灌區(qū)2012年度(追加)續(xù)建配套與節(jié)水改造項目、宿豫區(qū)2013年千億斤糧食產(chǎn)能規(guī)劃田間工程項目、宿豫區(qū)2013年中央財經(jīng)小型農(nóng)田水利重點縣工程、來龍灌區(qū)2013年度續(xù)建配套與節(jié)水改造項目、宿豫區(qū)2014年縣鄉(xiāng)河道疏浚工程項目、宿豫區(qū)2013年中央財政統(tǒng)籌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農(nóng)田水利建設資金項目、沭陽縣2011年度柴塘灌區(qū)續(xù)建配套與節(jié)水改造項目、沭陽縣2011年中央財政小型農(nóng)田水利重點縣工程、2012年初的沭陽縣內(nèi)沭河改造工程、沭陽縣2011年農(nóng)村飲水安全工程湖東地表水廠項目、沭陽縣2012年小型農(nóng)田水利重點縣項目、沭陽縣2013年農(nóng)村河道疏浚項目、2013年8月的沭陽縣官西排澇河水系調(diào)整項目、2013年9月沭陽縣北六塘河治理工程、沭陽縣2013年柴沂干渠節(jié)制閘建設及柴米河灣生態(tài)公園北側(cè)河道整治工程、2014年初的智環(huán)河建設及四中溝北移工程、沭陽縣2013年新增千億斤糧食產(chǎn)能規(guī)劃田間工程建設項目、沭陽縣2014年農(nóng)村飲水安全項目、沭陽縣2014年農(nóng)村水利橋梁工程、沭陽縣2014年縣鄉(xiāng)河道疏浚工程、沭陽縣2013年第二自來水廠(西南片區(qū)域供水)PE管道項目一、二、三標段、沭陽縣2013年農(nóng)村飲水安全項目、沭陽縣2013年小農(nóng)重點縣項目中找其他公司陪標或者為其他公司陪標的具體情況。 6.被告人孟艷玲供述證實:自己從2008年到東升水務上班,2012年負責制作標書,2013年3月任經(jīng)營科長,專門負責公司投標和資質(zhì)管理工作。東升水務和江淮集團、禹王公司、泗洪縣水利工程處經(jīng)?;ハ嗪献鬟M行陪標。東升水務為江淮集團陪標的工程有沭陽縣第二自來水廠PE管道項目、沭陽縣2013年農(nóng)村飲水安全工程、智環(huán)河建設及四中溝北移工程、沭陽縣2014年縣鄉(xiāng)河道疏浚整治工程、2014年農(nóng)村水利橋梁工程等,這些工程都是江淮集團的付某聯(lián)系我或者是江淮集團的范某聯(lián)系我們公司的陳某1讓我們給他們公司陪標,標書是江蘇東升水務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做,保證金東升水務自己交,但報價是他們定的。東升水務為禹王公司陪標的項目有宿豫區(qū)2013年度農(nóng)村小型公益設施農(nóng)橋項目、宿豫區(qū)2011年度中央財政小型農(nóng)田水利重點縣項目、宿豫區(qū)2013年千億糧食等工程,一般都是孫桂香先和自己聯(lián)系,自己再向陳某1匯報,或者他們直接和陳某1聯(lián)系,陳某1再安排自己和孫桂香對接,開標保證金大都是自己交的,標書是禹王公司做,報價是禹王公司定。 7.證人秦某證言證實:其為江淮水利總經(jīng)理兼法定代表人,范某為江淮水利常務副總經(jīng)理,關(guān)于江淮水利投標需要其他公司陪標以及江淮水利為其他公司陪標,范某會向其匯報。江淮水利在沭陽縣2013年PE管道項目、2013年沭陽縣小農(nóng)水重點縣項目、2013年沭陽縣農(nóng)村飲水安全、2012年水利農(nóng)村危橋改造等項目中,江淮水利找鹽城水利、灌南水建、東升水務、禹王公司等單位共同參與投標,同時,江淮水利也為禹王公司、東升水務等單位陪過標。 8.證人范某證言證實:其為江淮水利常務副總,主要負責招投標工作,在沭陽縣2013年小農(nóng)水重點縣、2013年PE管道項目、2013年農(nóng)村飲水安全、2014年區(qū)域供水等項目投標過程中,江淮水利找鹽城水利、灌南水建、東升水務、禹王公司、浙江萬基、泗洪縣水利工程處、南京水建、揚州水建等單位參與投標,江淮水利確定上述公司的投標報價、為上述公司制作標書、繳納投標保證金,同時,江淮水利也為禹王公司、東升水務在具體項目中陪標等情況。證人樹成元證言證實:其為鹽城水利駐沭陽辦事處負責人,負責沭陽地區(qū)招投標工作,鹽城水利在PE管道項目第三標段、沭陽縣2013年農(nóng)村飲水安全項目、沭陽縣2013年小農(nóng)水重點縣、沭陽縣2013年中央財政統(tǒng)籌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農(nóng)田水利建設資金項目等項目中參與陪標的具體情況。 9.證人邵某、陳某2、武某、胡某、陳某1、陳某3、從某、王某、錢某等人證言證實:恒潤水務、東升水務、灌南水建、泗洪縣水利工程處、浙江萬基各自參與陪標等情況。 10.證人付某證言證實:江淮水利和東升水務之間有過互相陪標的行為,都是范某和陳某1聯(lián)系的。證人黃某證言證實:禹王公司招投標的牽頭人就是王建斌、孫傳遠、張明,孫桂香負責公司資質(zhì)管理,我們幾人負責制作標書。證人茆偉證言證實:陪標公司的標書都是由禹王公司自己制作標書的人做的,孫傳遠、王建斌兩人安排誰具體制作陪標公司的標書。證人卜某證言證實:禹王公司是孫桂香負責聯(lián)系陪標公司,孫傳遠來安排做標書,價格都是由公司孫傳遠、王建斌、張明三個人研究、討論出來的。 11.招投標資料,項目工程款支付憑證,銀行流水證實:參與投標單位、中標單位、中標報價、工程款支付以及保證金交納、退回等情況。 12.辨認筆錄及照片,暫扣款收據(jù)證實:涉案相關(guān)人員相互辨認情況,公安機關(guān)暫扣被告單位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江蘇東升水務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款項情況。 13.發(fā)破案及歸案情況說明,前科證明,涉案人員戶籍信息,涉案單位工商登記資料,任職文件等書證證實:案發(fā)情況,被告人歸案情況,前科情況,涉案人員身份情況,涉案單位工商登記等情況
判決結(jié)果
被告單位江蘇禹王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標罪,判處罰金一百八十萬元。 (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被告單位江蘇東升水務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標罪,判處罰金一百萬元。 (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被告人樊紹猛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被告人孫桂香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被告人孟艷玲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被告人孫傳遠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被告人張明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被告人王建斌犯串通投標罪,免于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議庭
審判長劉立長 代理審判員王南 人民陪審員陳宗顯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劉佳
判決日期
2016-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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