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精品自产拍在线少密芽,国产自产v一区二区三区c,l国产亚洲视频资源在线观看,99热门精品一区二区三区无码,瓜子小说网,亭亭玉立逗骄阳txt新浪,古文观止txt下载

首頁> 查企業(yè)> 梧州閩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梧州閩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裁判文書詳情
梧州閩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信譽良好
注冊資本:200萬元
法定代表人:梁永珍
聯(lián)系方式:13737863458
注冊時間:2012-11-20
公司地址:梧州市龍圩區(qū)龍圩鎮(zhèn)建興北路13號(蒼梧寧昊金屬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出租廠房)011室
簡介:
鋼結構工程施工;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建筑防水工程;地坪工程;管道工程施工;土方工程施工;室內(nèi)外裝飾工程施工。
展開
桂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與梧州閩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廣西名門餐飲娛樂有限責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桂0405民初477號         判決日期:2017-08-30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梧州市長洲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桂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與被告梧州閩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廣西名門餐飲娛樂有限責任公司、梧州市翔和林化有限公司、吳慶裕、林碧煌、張曦、徐來湊、鄭愛蘭、鄭碧貞、陶玲、徐智新、梁永珍、梁永康、胡小華、梁國標、余小紅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桂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孔令意、周智韜,被告林碧煌、張曦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即被告廣西名門餐飲娛樂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名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吳慶裕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梧州閩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閩泰公司)、梧州市翔和林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翔和公司)、徐來湊、鄭愛蘭、鄭碧貞、陶玲、徐智新、梁永珍、梁永康、胡小華、梁國標、余小紅經(jīng)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桂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閩泰公司向原告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84.60萬元及支付利息、罰息、違約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計算,暫計至2016年11月3日利息為63971.89元、罰息為3042.92元、違約金為27495元,以后按《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的計算標準計至還清借款本息之日止);2.被告名門公司、翔和公司、吳慶裕、林碧煌、張曦、徐來湊、鄭愛蘭、鄭碧貞、陶玲、徐智新、梁永珍、梁永康、胡小華、梁國標、余小紅對被告閩泰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事實和理由:2015年8月31日,被告閩泰公司與原告簽訂了合同編號為030020201500397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閩泰公司向原告借款84.60萬元,借款用途為借新還舊,借款期限為12個月,自2015年8月31日至2016年8月30日,初始貸款月利率為6.1333‰,即以起息日基準利率上浮60%,按月結息,結息日為每月的第20日,被告閩泰公司違反本合同任一約定或違反任何法定義務,原告有權行使下述權利:(一)要求被告限期糾正違約行為;(二)停止發(fā)放貸款;(三)按貸款本金的0.5‰按日向被告收取違約金;(四)若被告未按約定期限還款,就逾期部分,從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貸款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到還清本息止,逾期貸款罰息利率為第四條約定的貸款利率上浮50%;對被告閩泰公司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本合同約定的結算方式,貸款期內(nèi)按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后改按本合同約定的罰息利率計收復利。另雙方還約定了因履行合同發(fā)生爭議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等條款。 為確保被告閩泰公司履行上述貸款的清償義務,被告翔和公司、名門公司、閩泰公司組成聯(lián)保小組,與原告簽訂聯(lián)保貸款的《保證合同》,聯(lián)合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被告吳慶裕和林碧煌、張曦、徐來湊、鄭愛蘭、鄭碧貞、陶玲、徐智新、梁永珍、梁永康和胡小華、梁國標和余小紅分別與原告簽訂了《保證合同》,為被告閩泰公司的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金額253.80萬元,以及基于該主債權金額所發(fā)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等(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zhí)行費用等),以及因債務人違約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等。 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依約將貸款84.60萬元支付給被告閩泰公司。但借款期滿,被告閩泰公司不能按時歸還借款,截至2016年11月3日,被告閩泰公司欠原告借款本息共940509.81元,其中本金84.60萬元、利息63971.89元、罰息3042.92元、違約金27495元。經(jīng)原告反復追討,被告閩泰公司仍拒不還款,被告名門公司、翔和公司、吳慶裕、林碧煌、張曦、徐來湊、鄭愛蘭、鄭碧貞、陶玲、徐智新、梁永珍、梁永康、胡小華、梁國標、余小紅也拒不履行擔保責任。被告逾期還款和拒不履行擔保責任,已構成違約,并已造成原告的重大損失,故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桂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供的證據(jù)有: 1.《流動資金借款合同》,證明原告與被告閩泰公司存在借款合同關系; 2.《保證合同》(適用聯(lián)保貸款業(yè)務),證明被告翔和公司、名門公司、閩泰公司組成聯(lián)保小組,為被告閩泰公司的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3.《保證合同》,證明被告吳慶裕和林碧煌、張曦、徐來湊、鄭愛蘭、鄭碧貞、陶玲、徐智新、梁永珍、梁永康和胡小華、梁國標和余小紅分別為被告閩泰公司的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4.《信貸業(yè)務出賬通知》、《桂林銀行貸款支付憑證》,證明原告已向被告閩泰公司發(fā)放貸款84.60萬元; 5.原告的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6.被告翔和公司、名門公司、閩泰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正、副本復印件,證明被告翔和公司、名門公司、閩泰公司的訴訟主體資格; 7.被告吳慶裕、林碧煌、張曦、徐來湊、鄭愛蘭、鄭碧貞、陶玲、徐智新、梁永珍、梁永康、胡小華、梁國標、余小紅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8.借款本息及違約金計算方法,證明被告閩泰公司欠原告借款本息和違約金的情況。 被告名門公司辯稱,2013年5月因相信原告對三方聯(lián)保業(yè)務的風險控制,被告與翔和公司、閩泰公司組成聯(lián)保小組,向原告申請貸款200萬元。2014年200萬元貸款到期后,閩泰公司和翔和公司無法還款,要求續(xù)貸,被告和閩泰公司、翔和公司還款后,原告將貸款額度壓縮至100萬元,于2014年7月15日重新放款。此后閩泰公司和翔和公司出現(xiàn)資金困難,多次欠息,貸款到期前,表示無能力還款。經(jīng)原告協(xié)調,同意被告翔和公司、名門公司、閩泰公司還款5萬元,原10萬元保證金轉為歸還本金的前提下借新還舊,2015年8月31日原告再次放款84.60萬元。因此在原告未最終放款前,被告與原告簽訂的都是空白合同。由于原告涉嫌轉移不良貸款,在發(fā)放貸款過程中,風險控制把關不嚴,被告閩泰公司和翔和公司在放貸后無法付息,原告在貸款質量出現(xiàn)風險時仍然放款,放任損失擴大,存在過錯,原告應承擔閩泰公司和翔和公司無法還款的損失,被告僅負責歸還自己的貸款本息。 被告吳慶裕、林碧煌、張曦辯稱,被告名門公司與閩泰公司和翔和公司以聯(lián)保的方式申請貸款,應原告要求,被告名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吳慶裕及其配偶林碧煌、股東張曦為被告名門公司的借款與原告簽訂《保證合同》,為名門公司的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被告吳慶裕、林碧煌于2015年8月17日上午,被告張曦于2015年8月下旬分別與原告簽訂《保證合同》。簽訂合同時,原告要求被告先簽名捺印,待原告內(nèi)部審批后再補填合同日期及其他空白部分,而原告一直未提供《保證合同》原件給被告。原告起訴到法院后,被告發(fā)現(xiàn)原告私自在《保證合同》中添加被告為被告翔和公司、閩泰公司的借款提供擔保的內(nèi)容,該合同除被告的簽名外,其他手寫內(nèi)容均是原告私自添加,與原約定不符,不是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被告不予認可,被告僅愿意對被告名門公司的還款責任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不同意對被告翔和公司、閩泰公司的還款責任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被告名門公司、吳慶裕、林碧煌、張曦為其辯解向法庭提供的證據(jù)有: 1.網(wǎng)上購票系統(tǒng)用戶支付通知,證明被告吳慶裕、林碧煌、張曦不是在2015年8月31日與原告簽訂《保證合同》; 2.手機視頻,證明被告吳慶裕、林碧煌、張曦在與原告簽訂《保證合同》時,合同內(nèi)容空白。 被告閩泰公司、翔和公司、徐來湊、鄭愛蘭、鄭碧貞、陶玲、徐智新、梁永珍、梁永康、胡小華、梁國標、余小紅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鑒于被告翔和公司、閩泰公司、徐來湊、鄭愛蘭、鄭碧貞、陶玲、徐智新、梁永珍、梁永康、胡小華、梁國標、余小紅經(jīng)本院公告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自愿放棄針對原告起訴進行答辯、舉證及對原告舉證進行質證的權利。經(jīng)過庭審質證,對于原告提供的證據(jù),被告名門公司、吳慶裕、林碧煌、張曦認為:證據(jù)1、4、8與其無關;證據(jù)2、3中涉及被告吳慶裕、林碧煌、張曦的簽字無異議,但認為簽字時合同中手寫部分是空白的,對該合同的手寫內(nèi)容不予認可;證據(jù)5無異議;證據(jù)6、7中涉及被告名門公司、吳慶裕、林碧煌、張曦的身份信息無異議,對其他被告的身份信息不予認可。對于被告名門公司、吳慶裕、林碧煌、張曦提供的證據(jù),原告認為:證據(jù)1與本案無關;證據(jù)2視頻的時間、地點、涉及的內(nèi)容均無法確認,無法證實被告的主張。 本院認為,對于雙方當事人沒有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對于被告名門公司、吳慶裕、林碧煌、張曦提出異議的證據(jù),被告沒有提供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jù),故本院對原告提供的其他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原告對被告名門公司、吳慶裕、林碧煌、張曦提供的證據(jù)的異議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綜合當事人的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被告吳慶裕與林碧煌于2001年4月20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被告徐智新與陶玲于2012年6月18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被告梁永康與胡小華于2005年8月5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被告梁永珍與余小紅于2010年2月4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 2015年8月31日,原告(貸款人、乙方)與被告閩泰公司(借款人、甲方)簽訂了一份合同編號為030020201500397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雙方主要約定:1.甲方向乙方借款84.60萬元,借款用途借新還舊。借款期限從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8月30日止;2.貸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初始貸款月利率為6.1333‰,即以起息日基準利率上浮60%。在合同約定借款期限內(nèi)利率不變;3.貸款利息自貸款資金發(fā)放至甲方賬戶之日起計算,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按日計息,按月結息,結息日固定為每月的第20日;4.甲方須按以下還款計劃歸還借款:2015年11月30日還款10萬元,2016年2月29日還款15萬元,2016年5月31日還款30萬元,2016年8月30日還款29.60萬元;5.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清償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應付款項,甲方違反本合同任一約定或違反任何法定義務,乙方按貸款本金的0.5‰按日向甲方收取違約金;6.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期限還款,就逾期部分從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貸款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逾期貸款罰息利率為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 同日,為保障原告?zhèn)鶛嗟膶崿F(xiàn),被告閩泰公司、名門公司和翔和公司(保證人、甲方)自愿組成聯(lián)保小組,向原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與原告(債權人、乙方)簽訂了《保證合同》(適用聯(lián)保貸款業(yè)務),該合同主要約定:1.本合同之主合同為合同編號為030020201500377、030020201500398、030020201500397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2.保證范圍包括主債權253.80萬元,及基于該債權本金所產(chǎn)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等,以及因債務人違約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和其他應付費用等,也屬于被擔保債權;3.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當甲方任一成員沒有按相關合同約定履行其債務,乙方有權直接要求甲方全體或任一成員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甲方應在接到乙方的《催收到(逾)期貸款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nèi)履行清償義務;4.保證期間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確定的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之日后兩年止。 同日,為確保被告翔和公司、名門公司、閩泰公司與原告簽訂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的履行,被告吳慶裕和林碧煌、張曦、徐來湊、鄭愛蘭、鄭碧貞、陶玲、徐智新、梁永珍、梁永康和胡小華、梁國標和余小紅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分別與原告簽訂了《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債權本金253.80萬元及基于該債權本金所產(chǎn)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等,以及因債務人違約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和其他應付費用等,也屬于被擔保債權。 2015年8月31日原告向被告閩泰公司發(fā)放了貸款84.60萬元。被告閩泰公司借款后未按約定償還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截至2016年8月30日止,被告閩泰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4.60萬元,利息63971.89元,罰息3042.92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閩泰公司還款未果,遂訴至本院
判決結果
一、被告梧州閩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原告桂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84.60萬元并支付利息、罰息、違約金(利息、罰息、違約金以人民幣84.60萬元為基數(shù),截至2016年8月30日利息、罰息為67014.81元;從2016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廣西名門餐飲娛樂有限責任公司、梧州市翔和林化有限公司、吳慶裕、林碧煌、張曦、徐來湊、鄭愛蘭、鄭碧貞、陶玲、徐智新、梁永珍、梁永康、胡小華、梁國標、余小紅對被告梧州閩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上述金錢給付義務,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逾期則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200元,公告費560元,合計13760元,由被告梧州閩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廣西名門餐飲娛樂有限責任公司、梧州市翔和林化有限公司、吳慶裕、林碧煌、張曦、徐來湊、鄭愛蘭、鄭碧貞、陶玲、徐智新、梁永珍、梁永康、胡小華、梁國標、余小紅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黃愛琴 人民陪審員李巧瓊 人民陪審員黃洪坤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書記員易甫珍
判決日期
2017-08-30

發(fā)布招標/采購信息

打開微信"掃一掃"添加客服咨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