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1、朱某2等與唐某、朱某5繼承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鄂01民終6170號
判決日期:2016-11-08
法院: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唐某因與被上訴人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以下簡稱朱某1等4人)、原審被告朱某5、朱某6、原審第三人朱某7繼承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人民法院(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084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唐某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四項,改判在扣除被繼承人朱斌亭的醫(yī)療及喪葬等費用262319.04元、唐某補繳的社保費用49748.82元、朱某5在國外的學習生活費用50萬元、唐某房屋貸款欠費17543.93元及唐某支付給朱某620萬元撫養(yǎng)費后,余下存款各繼承人按法律規(guī)定的份額繼承;2、確認朱某4拖欠唐某款項45萬元及利息40.25萬元;判令以朱某4的上述債務(wù)沖抵其應(yīng)繼承的份額,多余部分直接向唐某予以支付;3、本案上訴費用由朱某1等4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在事實認定上,在被繼承人朱斌亭遺產(chǎn)范圍內(nèi),沒有扣除因醫(yī)院搶救朱斌亭的費用及辦理其后事所產(chǎn)生的費用262319.04元、唐某補繳的社保費用49748.82元、朱某5在國外的學習及生活費50萬元、唐某房屋貸款欠費l7543.93元及唐某依被繼承人朱斌亭生前的離婚協(xié)議支付給朱某6的20萬元,屬遺漏了相關(guān)事實的認定;對朱某4在唐某處的欠款195萬元只認定了l50萬元且沒有認定相應(yīng)利息,屬事實錯誤認定。
朱某1等4人答辯稱: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朱某5、朱某6、朱某7未到庭參加訴訟并陳述意見。
朱某1等4人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繼承、分割被繼承人朱斌亭的遺產(chǎn)(暫查明遺產(chǎn)為房產(chǎn)、車輛、股權(quán)、銀行存款若干);2、本案訴訟費用由唐某等3人承擔。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7月16日,被繼承人朱斌亭死亡。唐某系被繼承人朱斌亭的妻子,兩人于××××年××月××日結(jié)婚;朱某5系被繼承人朱斌亭有扶養(yǎng)關(guān)系的繼女;朱某6系被繼承人朱斌亭的兒子。田鳳英系被繼承人朱斌亭的母親,朱斌亭的父親朱臘山于2013年9月13日死亡。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7均系田鳳英與朱臘山的子女。2014年1月15日,田鳳英去世。
位于武漢市江岸區(qū)盧溝橋路特1號(怡景花園)A單元17層1室住宅(房屋所有權(quán)證號:岸2007000796號,建筑面積289.63平方米)(以下簡稱怡景花園住宅)一套,位于武漢市江岸區(qū)盧溝橋路特1號(怡景花園)2層車35室車位(房屋所有權(quán)證號:岸2007000799號,建筑面積45.04平方米)(以下簡稱怡景花園車位)一個,位于武漢市江漢區(qū)海虹景(海虹公寓二期)4棟1層21號商網(wǎng)房屋(房屋所有權(quán)證號:市2007002279號,建筑面積125.83平方米)(以下簡稱海虹公寓商鋪)一套,位于武漢市江漢區(qū)大興路龍王廟商貿(mào)廣場B區(qū)B棟3區(qū)1502號房屋(房屋所有權(quán)證號:市2007002279號,建筑面積24.88平方米)(以下簡稱龍王廟房屋)一套,均系登記在唐某名下的房屋。上述房產(chǎn)的產(chǎn)權(quán)登記時間分別為2007年2月12日、2007年2月12日、2007年2月7日、2008年12月8日。其中怡景花園住宅于2007年8月10日被設(shè)定了抵押,抵押金額為1720000元。
2008年朱斌亭購買位于武漢市武昌區(qū)東湖天下1棟2單元1層D號住宅(合同備案號:市060050453,測量面積170.70平方米)(以下簡稱東湖天下住宅)一套,位于武漢市武昌區(qū)東湖天下二期地下車庫-1層C06B號車位(合同備案號:市080045497,面積12.50平方米)(以下簡稱東湖天下車庫)一個,并付清了購房款。
案件審理過程中,朱某4、朱某3向本院申請對涉案房產(chǎn)的市場價值及裝修價值進行評估,一審法院依法委托湖北眾聯(lián)房地產(chǎn)估價有限公司進行評估。2015年6月1日,湖北眾聯(lián)房地產(chǎn)估價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出具《房地產(chǎn)估價報告》。評估結(jié)果為:怡景花園住宅評估總價為5300200元;怡景花園車位評估總價為221000元;海虹公寓商鋪評估總價為4026600元;龍王廟房屋評估總價為1587300元;東湖天下住宅評估總價為2441000元;東湖天下車庫評估總價為200000元。上述六套房產(chǎn)的評估總價共計13776100元。
唐某于2014年2月1日將龍王廟房屋出租給案外人張玉波,雙方簽訂《商鋪租賃合同》,約定從2014年4月1日開始收取租金,第一年租金為37320元/年,第二年租金為47023.20元/年,第三年租金為51725.50元/年。唐某收取了張玉波從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間的房屋租金共計84343元。
唐某從2013年3月10日開始將海虹公寓商鋪出租給案外人方勇,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期為二年,續(xù)租三年,租金為80000元/年,合同簽訂之日起交納第一年租金,以后租金按年預(yù)先支付。朱斌亭死亡后,唐某收取了從2014年3月10日至2017年3月9日的租金共計240000元。
經(jīng)查詢,朱斌亭名下有鄂A×××××號獵豹、鄂A×××××號富康、鄂A×××××號豐田轎車各一輛,唐某名下有鄂A×××××號別克轎車一輛。各方當事人均認可上述四輛轎車總價值為100000元。
2013年7月16日,朱斌亭卡號為55×××99的建設(shè)銀行卡上余額為359038.97元,該卡于2013年8月29日分三筆收入4000000元,同日該4000000元又轉(zhuǎn)入案外人楊印來的賬戶;2013年7月16日,朱斌亭卡號為52×××14的招商銀行卡上余額為4161455.07元;2013年7月16日,朱斌亭卡號為62×××98的建設(shè)銀行卡上余額為209975.29元。2013年7月16日,唐某名下卡號為41×××99招商銀行儲蓄卡賬戶余額為1530.91元。上述銀行存款余額共計4732000.24元。另外,唐某名下證券收入為293297元。
2016年4月15日,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5)豐民(商)初字第26208號《民事判決書》,審理查明部分載明,2012年至2013年間,朱斌亭向楊印來采購煙酒等禮品;2014年8月,唐某向楊印來出具欠條,說明朱斌亭欠楊印來各種禮品物品款項金額總計5090000元,本人自愿承擔清償責任,本人已支付楊印來4000000元,經(jīng)協(xié)商,剩余1090000元在2015年8月底全部付清;判決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給付楊印來欠款1090000元,并給付楊印來逾期利息(以1090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5年8月31日至欠款還清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上述判決已生效。
2015年3月13日,湖北省養(yǎng)老保險局出具查詢單,說明朱斌亭的省直參保在職死亡人員一次性待遇實發(fā)總金額為105419.13元。
另外,朱斌亭生前保管在朱某4處資金1500000元,出借給朱某1的兒子朱偉東150000元。朱斌亭生前出借給朱某1的兒子朱偉東的150000元,朱某1愿意代為償還。雙方均主張上述款項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另查明,朱斌亭于2011年12月出資1000000元取得北京今贏世際文化創(chuàng)意有限公司全部股權(quán),2012年2月16日,朱斌亭將上述出資全額轉(zhuǎn)讓給王弈霖、北京今贏世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朱斌亭出資4000000元取得北京今贏世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4000000股份,工商登記信息顯示2014年1月該公司召開2014年第一次股東大會,取消了朱斌亭的股權(quán)。各方當事人均表示本案中不主張?zhí)幚碇毂笸ぴ谠摴镜墓蓹?quán)情況。
還查明,2013年7月4日,朱斌亭受讓取得中國洲際新資源集團股份公司15000000股的股份,受讓價格為1.10元/股,合計股權(quán)受讓價格為16500000元。2013年7月8日,朱斌亭將上述股份質(zhì)押給了中國洲際新資源集團股份公司用于投資。
一審審理中,因雙方未能達成一致調(diào)解意見,故調(diào)解未果。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被繼承人死亡后,沒有遺囑或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chǎn)的份額,一般應(yīng)當均等;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chǎn)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chǎn)的權(quán)利轉(zhuǎn)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quán)繼承的遺產(chǎn)份額。本案中,被繼承人朱斌亭因病死亡,朱某1等4人、唐某等3人、朱某7均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朱斌亭生前留有遺囑或有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因此,對其遺產(chǎn)應(yīng)按法定繼承辦理,同時繼承人在繼承遺產(chǎn)時,應(yīng)先清償被繼承人遺留的債務(wù)。朱斌亭與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在分割遺產(chǎn)時,應(yīng)先將屬于唐某的一半財產(chǎn)析出,其余的為朱斌亭的遺產(chǎn);對于朱斌亭的遺產(chǎn),第一順序繼承人唐某、朱某6、朱某5、田鳳英應(yīng)均等取得;田鳳英于朱斌亭遺產(chǎn)分割前死亡,其繼承遺產(chǎn)的權(quán)利轉(zhuǎn)移給其子女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7及朱斌亭的子女繼承;綜上唐某應(yīng)取得朱斌亭遺產(chǎn)1/4的份額,朱某6應(yīng)取得朱斌亭遺產(chǎn)13/48(1/4+1/4×1/6×1/2)的份額,朱某5應(yīng)取得朱斌亭遺產(chǎn)13/48(1/4+1/4×1/6×1/2)的份額,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7各取得朱斌亭遺產(chǎn)1/24(1/4×1/6)的份額。根據(jù)庭審查明的事實,作如下認定:
一、登記在唐某名下的怡景花園住宅一套、怡景花園車位一個、海虹公寓商鋪一套、龍王廟房屋一套、2008年朱斌亭購買的東湖天下住宅及東湖天下車庫,系唐某與朱斌亭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chǎn),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按照法律規(guī)定,唐某與被繼承人朱斌亭各享有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額,被繼承人朱斌亭享有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額為其遺產(chǎn),應(yīng)由本案各方當事人繼承,即唐某享有上述房屋5/8的份額,朱某6、朱某5各享有上述房屋13/96的份額,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7各享有上述房屋1/48的份額。
二、朱斌亭名下鄂A×××××號獵豹、鄂A×××××號富康、鄂A×××××號豐田三輛轎車,唐某名下鄂A×××××號別克轎車一輛,也均系唐某與朱斌亭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各方當事人均認可上述四輛轎車總價值為100000元,上述車輛由唐某占有使用,歸唐某所有,唐某支付朱某6、朱某5各享有的上述車輛13/96的份額,即支付朱某6、朱某5各13541.67元,唐某支付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7各享有上述車輛1/48的份額,即支付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7各2083.33元。
三、因被繼承人朱斌亭名下的銀行存款、唐某名下銀行存款、唐某名下證券收入、朱斌亭的省直參保在職死亡人員一次性待遇實發(fā)總金額、朱斌亭生前保管在朱某4處資金、朱斌亭生前出借給朱偉東的款項、租金收入324343元均屬唐某與被繼承人朱斌亭夫妻共同財產(chǎn),故唐某享有5/8的份額,朱某6、朱某5各享有13/96的份額,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7各享有1/48的份額。
朱斌亭、唐某名下銀行存款余額共計4732000.24元,唐某享有2957500.15元(4732000.24元×5/8),朱某6、朱某5各享有640791.70元(4732000.24元×13/96),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7各享有98583.34元(4732000.24元×1/48)。
唐某名下證券收入293297元,唐某享有183310.63元(293297元×5/8),朱某6、朱某5各享有39717.30元(293297元×13/96),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7各享有6110.35元(293297元×1/48)。
朱斌亭的省直參保在職死亡人員一次性待遇實發(fā)總金額105419.13元,唐某享有65886.96元(105419.13元×5/8),朱某6、朱某5各享有14275.51元(105419.13元×13/96),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7各享有2196.23元(105419.13元×1/48)。
朱斌亭生前保管在朱某4處資金1500000元,唐某享有937500元(1500000元×5/8),朱某6、朱某5各享有203125元(1500000元×13/96),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7各享有31250元(1500000元×1/48)。
朱斌亭生前出借給朱某1的兒子朱偉東的150000元,朱某1愿意代為償還,該款項唐某享有93750元(150000元×5/8),朱某6、朱某5各享有20312.50元(150000元×13/96),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7各享有3125元(150000元×1/48)。
租金收入324343元,唐某享有202714.38元(324343元×5/8),朱某6、朱某5各享有43921.45元(324343元×13/96),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7各享有6757.15元(324343元×1/48)。
四、(2015)豐民(商)初字第2620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唐某應(yīng)給付楊印來的欠款1090000元屬于朱斌亭與唐某的夫妻共同債務(wù),各方當事人在繼承遺產(chǎn)的范圍內(nèi)負有償還責任,唐某償還681250元(1090000元×5/8),朱某6、朱某5各償還147604.17元(1090000元×13/96),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7各償還22708.33元(1090000元×1/48)。
上述1090000元的逾期利息系朱斌亭死亡后產(chǎn)生的,不屬于其生前夫妻共同債務(wù),不應(yīng)扣除。
五、朱斌亭在中國洲際新資源集團股份公司15000000股的股份,屬于朱斌亭與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該股份設(shè)定了質(zhì)押,各方當事人按比例分割,唐某享有5/8的份額,即9375000股(15000000股×5/8),朱某6、朱某5各享有13/96的份額,即2031250股(15000000股×13/96),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7各享有1/48的份額,即312500股(15000000股×1/48)。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nèi)舾蓡栴}的意見》第五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登記在唐某名下的位于武漢市江岸區(qū)盧溝橋路特1號(怡景花園)A單元17層1室住宅一套、位于武漢市江岸區(qū)盧溝橋路特1號(怡景花園)2層車35室車位一個、位于武漢市江漢區(qū)海虹景(海虹公寓二期)4棟1層21號商網(wǎng)房屋一套、位于武漢市江漢區(qū)大興路龍王廟商貿(mào)廣場B區(qū)B棟3區(qū)1502號房屋一套,由唐某享有5/8的份額,朱某6、朱某5各享有13/96的份額,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7各享有1/48的份額;二、位于武漢市武昌區(qū)東湖天下1棟2單元1層D號住宅一套、位于武漢市武昌區(qū)東湖天下二期地下車庫-1層C06B號車位一個,由唐某享有5/8的份額,朱某6、朱某5各享有13/96的份額,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7各享有1/48的份額;三、被繼承人朱斌亭名下鄂A×××××號獵豹、鄂A×××××號富康、鄂A×××××號豐田轎車各一輛,唐某名下鄂A×××××號別克轎車一輛,均歸唐某所有,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朱某6、朱某5各13541.67元,支付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7各2083.33元;四、被繼承人朱斌亭、唐某名下銀行存款余額共計4732000.24元,唐某享有2957500.15元,朱某6、朱某5各享有640791.70元,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7各享有98583.34元,因上述銀行卡均由唐某保管,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朱某6、朱某5各640791.70元,支付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7各98583.34元;五、唐某名下證券收入293297元,唐某享有183310.63元,朱某6、朱某5各享有39717.30元,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7各享有6110.35元,因上述證券收入由唐某保管,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朱某6、朱某5各39717.30元,支付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7各6110.35元;六、被繼承人朱斌亭的省直參保在職死亡人員一次性待遇實發(fā)總金額105419.13元,唐某享有65886.96元,朱某6、朱某5各享有14275.51元,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7各享有2196.23元;七、被繼承人朱斌亭生前保管在朱某4處資金1500000元,唐某享有937500元,朱某6、朱某5各享有203125元,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7各享有31250元,朱某4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唐某937500元,支付朱某6、朱某5各203125元,支付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7各31250元;八、被繼承人朱斌亭生前出借給朱某1的兒子朱偉東的150000元,朱某1愿意代為償還,該款項唐某享有93750元,朱某6、朱某5各享有20312.50元,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7各享有3125元,朱某1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唐某93750元,支付朱某6、朱某5各20312.50元,支付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7各3125元;九、租金收入324343元,唐某享有202714.38元,朱某6、朱某5各享有43921.45元,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7各享有6757.15元,因上述款項由唐某保管,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朱某6、朱某5各43921.45元,支付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7各6757.15元;十、(2015)豐民(商)初字第2620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唐某應(yīng)給付楊印來的欠款1090000元,唐某負擔681250元,朱某6、朱某5各負擔147604.17元,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7各負擔22708.33元;十一、被繼承人朱斌亭在中國洲際新資源集團股份公司15000000股的股份,唐某享有9375000股,朱某6、朱某5各享有2031250股,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7各享有312500股。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130877元、郵寄費80元、評估費33000元,共計163957由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7各負擔6831.54元,唐某負擔40989.25元,朱某6、朱某5各負擔44405.02元。因上述費用已由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預(yù)交,故唐某、朱某6、朱某5、朱某7應(yīng)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將各自應(yīng)承擔的款項支付給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提交新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基本屬實
判決結(jié)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1939元,由唐某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陳繼紅
審判員安林鋒
審判員駱朝輝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書記員劉貝莉
判決日期
2016-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