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恩達集團(上海)流體設(shè)備工程有限公司與浙江巴陵恒逸己內(nèi)酰胺有限責任公司承攬合同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浙民申258號
判決日期:2017-06-21
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浙江巴陵恒逸己內(nèi)酰胺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恒逸公司)為與被申請人摩恩達集團(上海)流體設(shè)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摩恩達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浙01民終19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本案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摩恩達公司申請再審稱:(一)原審法院按照鑒定結(jié)論中關(guān)于超濾膜、反滲透膜污堵及膜通量下降的原因列舉,認為先后順序是區(qū)分雙方主次責任的重要依據(jù),從而認定恒逸公司承擔30%、摩恩達公司承擔70%的責任,沒有依據(jù)。(二)原審法院解除案涉合同,無事實依據(jù),屬適用法律錯誤。本案中摩恩達公司對合同履行并未達到不能實現(xiàn)合同的目的。摩恩達公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guī)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jié)果
駁回摩恩達集團(上海)流體設(shè)備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此頁無正文)
合議庭
審判長孫光潔
代理審判員吳蕓
代理審判員王富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王曼菁
判決日期
2017-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