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 閆建興等五人 故意毀壞財物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6)陜0111刑初306號
判決日期:2017-08-09
法院:西安市灞橋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西安市灞橋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灞檢公訴刑訴[2016]2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閆建興、肖文社、范凱、肖新社、閆建民犯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案件審理期間,被害人黃某某1、薛某某1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西安市灞橋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屈可伸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某1、薛某某1,被告人閆建興、肖文社、肖新社、范凱、閆建民到庭參加訴訟。為補充證據,公訴機關于2016年10月24日、2017年2月23日各建議延期審理一個月。經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本案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西安市灞橋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2月5日14時許,被告人閆建興為解決西安市灞橋區(qū)新合街辦和平村“釘子戶”問題,指使被告人肖文社、肖新社、范凱、閆建民對黃某某1、李某某1兩戶進行強拆。當日19時許,肖文社、范凱、肖新社、閆建民及社會閑散人員先手持洋鎬把,將黃某某1、薛某某1、黃某某2、談某某1、黃某某3、李某某1分別用膠帶紙捆綁后帶離房屋。后用挖掘機對兩戶房屋進行強拆。經房地產估價,黃某某1的受損財物價值為198756元,李某某1的受損財物價值為243396元。
為證明指控的事實,公訴人當庭出示了相關證據,據此認為被告人閆建興、肖文社、范凱、肖新社、閆建民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建議判處被告人閆建興、肖文社、范凱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建議判處被告人肖新社、閆建民三年至五年又六個月有期徒刑。
被告人閆建興當庭表示認罪,請求法庭判處緩刑。
被告人肖文社當庭表示認罪,對量刑建議無異議。
被告人肖新社辯稱其未綁人,承認其他指控屬實,當庭認罪,對量刑建議無異議。
被告人范凱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屬實,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無異議,當庭表示認罪。
被告人閆建民辯稱案發(fā)當日只是去帶路,未干別的,當庭認罪,對量刑建議無異議。請求法庭判處緩刑。
四、審理查明的事實及證據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閆建興因參與協(xié)調西安市灞橋區(qū)新合街辦和平村黃某某1、李某某1等幾戶村民拆遷未果,遂預謀強行拆除黃某某1、李某某1兩家房屋。2015年12月3日,閆建興與肖文社、肖新社、閆建民吃飯期間,安排肖新社、閆建民二人次日上午將黃、李兩家房屋間道路進行平整,為之后大型機械強拆房屋創(chuàng)造條件。12月4日,肖新社、閆建民二人按閆建興安排對路面進行了平整。12月5日中午,閆建興在其家中安排肖文社、肖新社、范凱、閆建民當晚對黃、李兩家進行強拆。當日18時許,肖文社、肖新社、范凱、閆建民帶領二十余名社會閑散人員,戴口罩、持洋鎬把,將黃某某1及家人、李某某1捆綁后從家中強行帶至被害人家北側一空地處看管。之后組織兩臺挖掘機將兩戶被害人房屋拆除。經鑒定,黃某某1家受損財物價值人民幣198756元,李某某1家受損財物價值人民幣243396元。
案件審理期間,附帶民事訴訟原被告雙方就民事賠償達成協(xié)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某1、薛某某1對被告人表示諒解,本院已制作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明:
1、報案材料:證明2015年12月6日,談某某1、李某某1、李某某1向公安機關書面報案。
2、受案登記表接處警登記表:證明案件來源。
3、立案決定書:證明2015年12月7日,公安灞橋分局將本案立為刑事案件偵查。
4、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證明中心現場位于西安市灞橋區(qū)新合街道辦和平村黃某某1家及李某某1、李某某1家?,F場勘查見:黃某某1家坐北向南,紅色鐵質大門兩側院墻完好,進入大門東西兩側分別為兩個房間,樓頂均已倒塌,院內房屋已全部倒塌,院子向北的一間平房,樓頂倒塌。李某某1、李某某1家坐北向南,紅色鐵質大門兩側院墻完好,大門西側可見殘留半截院墻,東側、南側墻已全部倒塌。院內房屋已全部倒塌,院內可見大量斷裂樓板。
5、暫扣物品清單、情況說明、提取筆錄、照片:證明2015年12月5日22時左右,黃某某1將其人身被控制時對方使用的花白色尼龍繩9米黃色寬膠帶1卷、洋鎬把交給公安人員,已扣押、拍照。2015年12月6日9時許,公安人員在黃某某1家北約80米的空地上提取到白線手套2雙,藍色口罩2個。
6、被害人黃某某1陳述:2015年12月5日下午6點左右,20多個二三十歲的小伙子用木樁砸他家大鐵門。他打開門后,那些人說要在他家找一個姓楊的,他說家里沒有姓楊的。那伙人用膠帶將他家人的嘴封住,再用膠帶和繩子將他家人捆住,將他家4個大人及一個7歲的小孩強行拉到他家北邊新修的路上,小孩嚇得一直哭。那伙人讓他家人坐在地上不許動,六七個小伙看著他們,大概過了一小時左右,看他們的小伙兒都坐著停在旁邊的一輛黑色小轎車走了。家人相互解開膠帶,回家發(fā)現房子已經被拆完了。他兒媳和女婿一直打報警電話未打通,后來不知道兒媳讓誰報的警。在他家人被拉到村北時,看到李某某1好像也被用膠帶捆著。他家被拆的房屋位于西安市灞橋區(qū),前面是一層平房,中間是大瓦房,后面是二層樓。建筑面積約350-400m2。房屋被拆時屋內的貴重物品他列了一個清單,何時購買的記不清了,提供不了發(fā)票等有效證明。黃某某1制作的被損毀財產清單可與此印證。當庭表示不愿意諒解五個被告人。
7、被害人李某某1陳述:2015年12月5日18時許,他獨自在家中北側二層樓的一樓睡覺,聽見院中狗叫,看到許多手電光。這時十幾個人闖進房間用手電筒照他眼睛,他只能看到這伙人都是小伙子,戴著一次性藍色口罩和白手套,手持洋鎬把。他剛坐起在床邊,被幾個人壓倒在床上,用膠帶將他捆起來,讓他向外走。他說別著急,先讓穿上衣服和褲子。他套上衣服和褲子,準備拿手機,有人將手機奪走,并用膠帶將他嘴封住,將他向外推出房間,有人說他不老實,用電棍在他身上打,在院內樓梯處,一人用洋鎬把打在他右胳膊處,將他打倒。之后有人用被子將他蓋住,讓他躺著別動,還說亂動就朝死打,有人管這事。大約十幾分鐘后,他被四五人抬著朝外走,期間這些人在他身上踢打。出大門十幾米后,這伙人將他放下,讓他走到屋子北邊的空地上。他看見黃某某1家五口人也被用膠帶綁著坐在土堆邊。這伙人讓他坐在黃某某1旁邊,二三十人圍著他們。二三分鐘后,他聽到有大型機械拆房子的聲音,過了大約二十分鐘,他看見一輛挖掘機從他家方向過來向西走了。這時過來一個男子,讓留下五個人看他們,說誰亂動朝死打,其余人都走了。過了四五分鐘,那五個人也跑了。他們相互解開膠帶向家走,途中遇見小兒子李增虎和派出所民警?;氐郊野l(fā)現房子已經被拆了,家里的財物都沒有帶出來。他覺得和拆遷有關。村子2012年開始進行拆遷,他家宅基地比較大,他和大兒子也分家了,想要按照兩個宅基地賠償,對方不同意。所以當時村里只剩下他和黃某某1等三四家沒有拆遷。他的右胳膊關節(jié)處受傷,身上有多處瘀傷,左手擦傷。房子被拆時家里還有一些家具、家電,時間長了,提供不了發(fā)票。2015年12月5日之前,他和大兒子李某某1在西安市灞橋區(qū)一個院子住著。他夫婦二人和二兒子李增虎在院子前面房子住著,大兒子夫婦在院子后面房子住著。
8、被害人李某某1陳述:案發(fā)時他不在家。他母親陳彩娥打電話說房子被拆了,他趕回家發(fā)現他爸李某某1的房子和他的房子都被拆了,成了一堆廢墟,所有東西都埋了。他家被拆房屋前面是三間平房,后面是二層樓,分家時商量其父李某某1和其母陳彩娥、其弟李增虎在前面平房住,他和媳婦在后面住,沒有給他新分宅基地。家里有家電、首飾、家具等物品,提供不了發(fā)票等有效證明。
9、被害人薛某某1陳述:村子從2010年左右拆遷,因為拆遷補償沒有談好,她家和李某某1等三四家一直沒有拆,家里5年都沒有電。2015年12月4日9點左右,一臺挖掘機推平了她家和李某某1家之間的南北路。一個高個子禿頂的人說路不平開發(fā)商不來,所以要把路平了。12月5日18時左右,有人在使勁敲打她家前面的鐵門和后面的木門,說要找姓楊的人,還說姓楊的欠了幾百萬。她說家人不姓楊,這伙人根本不聽,還踏門。她沒辦法就把門打開,沖進來一二十人,將她丈夫黃某某1和兒子黃某某2用繩子綁了,將她家五口人強行拉到北邊的空地處,她要起身,一個小伙在她肚子上打了一拳。黃某某1也被一小伙將鼻子打了。過了一會兒她看到一伙年輕人押著李某某1到他們呆的地方,李某某1想跑,被這伙人打了一頓。這時從北邊過來兩臺挖掘機,分別將她家和李某某1家的房子拆了。后來派出所出警,這些人就跑了。
10、被害人陳彩娥陳述:2015年12月5日18時許,她和兒子準備出門辦事,看見一幫小伙子把她家門口圍住,她聽到后面有挖掘機的聲音,想到丈夫李某某1還在屋里睡覺,就要回去找李某某1,那伙人不讓她進去,還說要進去就把她往死打,她聽到后面已經開始扒房了,有兩個人從她家院子出來,手里拿著手電筒,說她要敢進就往死整。二三十人圍上來,把她朝外推。她兒子就打電話報警了,那伙人聽說報警了,就跑了。村子拆遷,她家不同意拆遷補償協(xié)議,這伙人就強行把她家房子拆了。負責她村動遷的閆建興和郭養(yǎng)浩前幾天跟她說過拆遷補償的事,當時她覺得數目還可以,就說要和娃商量,結果就出了這事。她家的全部家具和所有東西都沒有拿出來。
11、被害人談某某1陳述:案發(fā)當晚她和丈夫黃某某2、公公黃某某1、婆婆薛某某1、兒子黃某某3在家。她聽到密集的踢門聲,家人問是誰,外面就罵。后來家里的后門被踏開,十幾個帶著藍色口罩、白手套的小伙子手拿洋鎬把、鐵鍬、電警棍沖進來,說要找欠他們幾十萬的姓楊的人。這伙人將前門打開,二十幾個小伙子從前門進來,將她家五口人壓倒在沙發(fā)上,用膠帶將大人的嘴封住,用繩子綁了手,在家里亂翻。那伙人還把她兒子嘴用膠帶封了,把手綁上,將家人押到距后門大約100米的空地上,讓家人躺在土堆上,不許動。她婆婆說不舒服想起身,被對方一個小伙推倒,說再動就往死打。她聽那伙人說“咱們是拿人錢財,替人消災”,期間她聽到挖掘機在拆她家房子,大約過了40分鐘,看管他們的大部分人都朝西走了,現場只留下6人和一輛尾號為527的黑色越野車。后來那6人坐越野車離開。家人將身上的膠帶和繩子解開,發(fā)現房子都被拆完了。她家的家電、生活用品等所有東西都被埋在廢墟下面了。她的手機也被那些人奪走了。
12、證人宋某某1證言:他是西安市灞橋區(qū)某村村長,李某某1和李某某1父子在2015年12月之前已經分家,村組沒有給李某某1劃分新宅基地。父子在同一宅基院子居住。
13、抓獲經過:證明2015年12月5日公安人員現場抓獲被告人閆建民、肖新社;2016年1月7日公安人員在渭南市蒲城縣將被告人閆建興、肖文社抓獲,同日在西安市碑林區(qū)測繪東路抓獲被告人范凱。
14、辨認筆錄:證明肖新社辨認出范凱是其所說的凱凱;范凱辨認出閆建興是其所說的“禿瓢”、辨認出肖文社是其所說的“小老四”、辨認出肖新社是其所說的“光頭”;肖新社辨認出閆建興;閆建民辨認出閆建興、肖文社。
15、戶籍信息:證明五被告人犯罪時均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16、前科材料:證明被告人閆建興、肖新社的前科情況。
17、手機通話記錄、情況說明:證明2015年12月5日17:29至19:19之間,閆建興、肖文社、范凱三人相互之間通話多次。
18、房地產估價報告書:證明西安市公安局灞橋分局委托,經西安通益房地產評估測繪咨詢有限公司評估,被害人黃某某1房屋及地上附著物受損財物總價值為198756元;被害人李某某1房屋及地上附著物受損財物總價值為243396元。
19、刑事諒解書:證明被害人黃某某1、薛某某1、談某某1、李某某1、李某某1對被告方表示諒解。
20、被告人閆建興供述:西北物流的負責人侯哲說新合街辦李某某1、黃某某1等六戶拆遷賠償的事一直沒有協(xié)調下來,他說自己幫忙協(xié)調試試。他就與這六戶談拆遷補償的問題,談了幾次都不行,他也沒有辦法。2015年12月5號還是6號的晚上,肖文社打電話說他把李某某1和黃某某1兩家的房子挖倒了。他說:“你好好的吃飽了撐得挖人家什么房呢”,肖文社說派出所把肖新社和閆建民帶走了。他用135****0489手機號碼近十年了。他有一輛尾號527的黑色途勝越野車。案發(fā)后他沒回家并換了電話是害怕被公安人員抓到,他知道公安人員在找他和肖文社,就和肖文社一起在蒲城呆了二三星期,直到被抓。案發(fā)當晚他在唐都醫(yī)院旁邊的青淼浴場洗澡,從下午一直到晚上20時左右,之后回到園丁小區(qū)高層十樓的家中。他不認識碑林區(qū)的“凱凱”。被告人閆建興當庭供述其認可范凱、肖新社供述的過程,他當時沒有協(xié)調下來覺得沒有面子,才指使他們去拆被害人的房子。因為家庭困難,孩子還小,希望法院判處緩刑。
21、被告人肖文社供述:肖文社在偵查階段一直否認其有犯罪行為,供述135****3296的電話號碼他從2016年2月份開始用。當庭供述案發(fā)當天下午去過閆建興家,后來閆建民、肖新社、范凱也去了,他參與強拆了,也打過電話。庭后向法庭供述,案發(fā)當日閆建興讓他和范凱、肖新社、閆建民去和平村拆了黃某某1、李某某1兩家房子。閆建興說這兩戶是“釘子戶“,談不下來。閆建興當天讓他帶著范凱到現場看了這兩戶的房屋位置,他主要是在現場看著,不讓村里的小伙到現場發(fā)生打架。當時一共去了一二十小伙兒。
22、被告人肖新社供述:拆房前二三天的一個中午,閆建興在其家中說和平村有幾家“釘子戶”,一直不配合拆房,準備要強拆,讓他到時候去現場負責照看一下,別出啥意外,害怕拆遷傷到人。次日上午,閆建興讓他和閆建民到和平村把“剛娃”和“群羊”兩家中間的建筑垃圾平整一下。他就和閆建民去指揮挖掘機干活,期間“剛娃”出來阻擋挖掘機。中午時閆建興叫他、閆建民、他弟肖文社一塊兒吃飯,給了他和閆建民每人1000元。他給閆建興說平路時“剛娃”阻攔了,閆建興說星期六晚上準備安排人把“剛娃”和“群羊”家的房子強拆了,這兩家要價太高,不配合拆遷,先強拆了再說。12月5日中午,閆建興叫他去其家中商量拆房的事情,在其家中見到了之前認識的“凱凱”,閆建興說晚上準備拆“剛娃”和“群羊”家的房子,讓“凱凱”叫人把房子里的人控制出去,再用機械把房子拆了。閆建興說讓他和閆建民拆房時去現場照看,不要傷到人。閆建興還讓肖文社著“凱凱”去看了要拆的房子。拆房的時候他在家睡覺,閆建興打電話叫他,到現場兩臺挖掘機已經開始拆房了。他在九鋼工地空院子見到“凱凱”,還有二三十個男子準備出發(fā)去拆房。挖掘機正在拆房,聽到有人喊110來了,那些人和挖掘機都跑了。他認為是政府的事,就在現場站著。
23、被告人范凱供述:在拆房前某天,“獅子”介紹他認識“禿瓢”,外號“老四”(經辨認系閆建興)。閆建興說這個活兒是政府讓拆遷房子的事情,給1000元報酬。2015年12月5日中午,閆建興打電話讓他到肖閆村其家中,介紹其家中的男子“小老四”(經辨認系肖文社),閆建興家桌上放著三卷黃色寬膠帶。閆建興安排晚上7點拆房時先用膠帶把老漢纏住,別讓老漢傷到人,還安排肖文社帶他去看要拆房屋的位置。閆建興介紹“光頭”,也叫“老三”(經辨認系肖新社),并說讓看著把晚上的事情弄好。18時許,肖文社帶他到屋對面約10米遠的工地,下車走進有鐵門的院子,院里停著的一輛大巴車上坐著約30個小伙子。肖新社在大巴車旁邊,介紹“洋蔥”給他,讓他晚上指揮“洋蔥”把人從屋里叫出來,他就給“洋蔥”說把人從家里叫出來后用膠帶纏住。肖文社從黑色現代車里拿了對講機給他和肖新社每人1部,又從車后備箱取出十幾個洋鎬把、口罩、三卷黃色寬膠帶,發(fā)給那些小伙。肖文社、他和“洋蔥”帶了七八個小伙去了老漢家,肖新社帶著約十幾個小伙去了另外一家。他們在前門用腳踢門,“洋蔥”安排其他人翻墻進去打開前門,他們進屋問是不是姓楊,對方說找錯人了。他們用膠帶纏了老漢的胳膊、把家里其他人叫出來一塊兒帶到屋后一百米遠的土堆旁的空地上。當時肖新社那邊已經帶出來一個男的,他們將人聚到一起。肖文社進屋查看后讓挖掘機開始拆房,約十幾分鐘就拆完了。他向閆建興要了1000元報酬后離開。他的電話號碼是186****4005。
24、被告人閆建民供述:因兒子結婚,他想向閆建興借六七萬元。閆建興說和平村的宋家灘有幾戶“釘子戶”,讓他幫忙強拆,他遂答應。2015年12月3日中午,肖文社打電話叫他到閆建興侄子閆波波那兒吃飯。他和肖文社、閆建興、肖新社一塊兒喝酒,閆建興說宋家灘的兩戶“釘子戶”李某某1和“剛娃”要的補償費太高,閆建興安排他和肖新社次日上午去將兩家之間的南北路平整一下,以便大型挖掘機能順利強拆這兩家,還安排他第二天給人帶路。4號上午他和肖新社到宋家灘,挖掘機已經開始平路了?;厝ズ螅Z建興給了他和肖新社每人1000元。喝酒時,閆建興安排他第二天負責帶路。拆房當天下午三點左右,肖文社打電話讓他到閆建興家,他和肖新社一塊兒到閆建興家,閆建興、肖文社和幾個不認識的人在場。閆建興和肖文社說晚上強拆,讓他領路。18時左右,肖文社把他叫到閆建興家對面一個圍墻圍好的場子內,看到兩臺板兒車分別拉著一輛挖掘機,還有一個旅游大巴拉著二十多個小伙子,戴著口罩,拿著手電或者洋鎬把。肖文社將場子內的這些小伙子安排給他,讓他負責帶到李某某1和“剛娃”家。之后他一人來到閆建興家,閆建興說李某某1家有夫妻二人,兩個兒子不在家,“剛娃”家有5口人,要注意其兒子是個啞巴,不要讓人受傷。他帶著這些小伙子到現場,指了路后在周圍來回轉,肖新社也在兩家周圍轉,他看見這些小伙子敲李某某1和“剛娃”家的門。李某某1喊著被一群小伙兒從家里抬到遠處看著。兩臺挖掘機從北邊的場子開過來,先開始拆李某某1家,之后又開始拆“剛娃”家,這兩家的東西都沒有收拾出來。后來派出所出警,叫來的小伙兒和挖掘機都跑了。他和肖新社沒有跑。當時這些小伙子進屋把人弄出來,肖新社進去查看后說沒有人,機械就開始拆房了。
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質證,各證據能夠相互印證,予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閆建興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實行社區(qū)矯正。(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肖文社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實行社區(qū)矯正。(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肖新社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實行社區(qū)矯正。(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被告人范凱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實行社區(qū)矯正。(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五、被告人閆建民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又六個月,緩刑三年,實行社區(qū)矯正。(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合議庭
審判長黃小鋒
人民陪審員彭海英
人民陪審員唐曉雁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書記員韓雅珍
判決日期
2017-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