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山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訴被告雒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晉1128民初408號
判決日期:2017-09-21
法院:山西省方山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方山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與雒XX、劉XX、任XX、李XX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娟、被告雒XX、任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XX、李XX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雒XX、劉XX清償向原告借款本金15萬元及至還款之日的全部利息;2、判令擔保人任XX及妻子李XX對該貸款承擔連帶擔保償還責任;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6月26日,被告雒XX與原告方山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大武信用社簽訂《貸款合同》并立有借據(jù),貸款金額為15萬元,貸款用途為種植,貸款到期日為2015年6月24日,月利率8.5‰,逾期利率為在原利率基礎上加收50%。雒XX夫妻提供相應資料并簽名,被告任XX夫婦進行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貸款按期發(fā)放,期內(nèi)清理部分利息。至2017年4月20日欠利息38441.25元。到期后,經(jīng)原告催收,被告違反誠信原則未予還款,擔保人對該貸款負有連帶清償責任。故向本院提起上述訴訟請求。
被告雒XX辯稱,對原告述稱的沒有意見。
被告任XX辯稱,對于原告述稱的借款本金沒有異議,對利息不清楚。
被告劉XX、李XX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亦無書面答辯。
當時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當庭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zhì)證。雙方當事人對案件事實均無爭議,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jié)果
一、被告雒XX、劉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償
還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全部利息,2014年6月26日至2015年6月24日的利息按月利率8.5‰計算(扣除期內(nèi)自動扣息共2083.16元),2015年6月24日至實際清償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2.75‰計算;
二、被告任XX、李XX對前述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保證責
任。
案件受理費3300元,減半交納1650元,由被告雒XX、劉XX負擔。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之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山西省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馮彥舒
判決日期
2017-09-21